文/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除事件本身,更應看見系統性歧視問題——警察政策與績效制度應落實改革】
報載彰化縣於本(7)月發生因查緝逃逸移工而有執法方式爭議一事,本會聲明如下:
一、此為歧視性警察政策造成之後果。
在歐洲反對種族歧視與零容忍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against Racism and Intolerance,ECRI),針對警察歧視性執法問題之第11號一般性政策建議,明確指出應「禁止種族剖繪」,亦即不得以種族、民族、國籍等為控制、監視或調查之政策理由。該建議之意義在於,在國際上警察研究指出,警察政策的訂定如果有種族剖繪的傾向,容易導致「系統性歧視」,在執行端產生歧視性或差別待遇執法,故應禁止。
而根據在6月30日中國時報有關彰化縣警察局「加強查緝非法移工專案」之報導中,彰化縣警察局局長發言:「張國雄說,就像人的身體若出狀況,最先會有發炎、發膿等症狀,若有了這些先期狀況仍置之不理,演變成大病後,要再處理就得耗費更多時間與心力,治安工作也是如此。」,將失聯移工比喻為身體發炎化膿,已有歧視之嫌,且相關政策之基礎皆針對移工,已牴觸ECRI第11號一般性政策建議,本會認為,不論從機關首長發言,或是該政策之構成方式,皆足證彰化縣警察局「加強查緝非法移工專案」為歧視性警察政策。
而本次事件更為嚴重之處在於,在這樣的政策邏輯下,不只沒有達成查緝逃逸移工的原始目的,甚至侵害到無辜第三人。
二、我國查緝逃逸移工政策在法律正當性仍漏洞百出,並混淆公務系統運作。
我國長年來因移民官員人力不足,現行政策仍以警察與移民人員混合執行進行,但長年來亦忽略警察職權行使法本身,並不適用於移民調查之法律事實。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盤查,主要針對顯然即將或疑似正在犯罪或造成社會具體危害之狀況,與移民調查之核心在於「資格與身分查對」並不相同,我國政府對於立法以及基層執法問題得過且過,執法標準混亂而造成執法過當風險、警察機關包攬他機關工作等問題。
在本會今年7月展開之「績效制度與警察勞動狀況問卷」,至本聲明稿發出為止,彰化縣警察人員反應查緝逃逸移工為不合理工作比例最高,顯見不能單純以個案執法問題看待。
三、本案應有明確調查釐清與賠償當事人,而本會再度呼籲應重視警察執法問題背後的結構性因素。
對於本案中,首要在於對於該事件之執法適法性應做調查釐清,並做究責與合理賠償;但本會呼籲亦應對於事件之背景問題詳盡調查。
在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基層警察代表、人權專家、社會科學研究者等警政署以外之外部委員組成,以合理績效制度(包括公開績效管考項目之計算標準、計算方式及理由),檢討相關工作職掌,提升執法效能,提高移送案件品質,貫澈維護社會安全,增加民眾對司法之信心。」
後續本決議未落實,改以內部會議形式進行,惟在2017年後,除本會長年調查績效壓力狀況未有降低,另外仍陸續發生斬手專案績效衍生偽造文書、為績效追車殉職、為毒品績效而衍生職場霸凌與黑吃黑等事件,以及各類疑與績效要求有關之執法過當事件,或政策本身適法性有問題的狀況,至本案甚至出現明確的系統性歧視政策。
執法人員自應守法,但若整體制度問題若不受重視、機關首長能持續推出有問題的政策不受監督,則各種個案當事人、基層執法人員就只能繼續做為升官圖上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