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近期#Metoo事件頻傳,立法院自7月17至31日召開本會期第2次臨時會,預計審議三項內容,分別是:性平三法、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以及外役監條例。針對性平三法修法草案,昨(18)日上午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等基層勞團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勞團提出六大訴求,呼籲各黨立委參與修法應看見歷年基層勞工面臨的問題與處境。
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基層勞團指出,現行修正草案內容仍有不足之處,因此提出六項訴求,包括:境外違法也該受罰、受害者可委託工會協助申訴調查、資方不能以降低勞動條件的方式落實性平措施、性騷擾行為人若查證屬實應受行政裁罰、性騷擾行為人若為累犯且查證屬實應公布姓名,以及公務機關應全面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無須受到《性工法》第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排除。
集結過往基層勞工性騷案例 勞團籲境外違法也要開罰、工會協助申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周沛汝提到,航空業普遍存有性別歧視現象,例如女性空服員被規定上班必須化妝、只能穿著裙裝與跟鞋,以及懷孕期間扣薪、生理假影響績效與升遷等。他指出由於機組人員長時間待在國外,不少#Metoo事發地也是在國外,但由於事發地不在國內,除了當事人回到國內提申訴未必有結果,甚至沒有法律制度制裁加害者。
周沛汝舉例,曾有機組人員在國外被同國籍同事言語性騷擾,回國後鼓起勇氣提起申訴,經公司調查後認定加害者構成性騷擾,依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桃園市府,但桃市府以事發地不在國內為由,未針對加害人開罰。「如果以『犯罪地』作為依據,現行性平法規難以讓空服員受到保障!」同時他進一步指出,2019年到2020年期間長榮航空開始招募男性空服員,照理來說公司應針對不同性別給予相同鞋款補助,然而公司竟在此部分做出性別歧視規定。
過往長榮航空公司針對女性空服員,鞋款補助為每年度兩雙、每雙補助上限1,650元。然而加入男性空服員後,男性空服員鞋款補助同樣為每年度兩雙,但是每雙補助上限為2,500元,明顯與女性空服員有所落差。後來空職工發現此爭議也發生於地勤人員的工作環境,因此空職工與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合作,共同向桃市府提出性平申訴,今年6月公司才針對此規範做出改善。
後續長榮航空公司改為不分空地勤與性別,皆能自行擇一鞋款補助方案。方案內容有兩項,包括「每年度1雙,上限2,500元」,以及「每年度2雙,每雙上限1,650元」。公司看似改善規範內容,周沛汝指出若拿現今方案與過往方案相比較,即可發現公司以「降低男性空服員鞋款補助」此方式進行改善,形同降低勞工的勞動條件,因此以工會立場而言,更希望公司不分空服員性別、統一提高鞋款補助金額與數量,才能落實真正的性別平等。尤其即便目前長榮航空未明文規定女性空服員必須穿著「高跟鞋」,實際上則是要求女性空服員在機場行進時必須穿著至少2.5公分跟鞋,更有職員工作時因穿著跟鞋不慎跌倒於快速手扶梯,導致骨裂、留職停薪,甚至難以回歸工作崗位等處境。面對航空業職場現況,仍有諸多性別歧視問題有待改善。
尤其針對上述長榮航空發生的集體勞動條件問題,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魏豫綾表示,各行業容易針對特定性別制定差別待遇,包括女性請生理假遭刁難、同工不同酬、男女獎金不同等。然而依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地方政府往往要求當事人個別申訴,此舉不僅耗費地方政府資源,也難以讓工會集體力量擴及個別勞工。
同時魏豫綾指出,過往協助相關個案時,由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未明文規定,當事人可委託工會或相關團體進行申訴與後續調查,導致當事人必須獨自面對申訴案件,且關於後續調查結果一無所知。而當工會協助當事人向公司詢問調查結果時,公司也會以「無法律依據」或者「保密原則」為由不予說明。魏認為此舉恐將造成受害者再次受到傷害,以及縱容加害者等問題。也因此綜上所述,勞團希望能在修法中明訂,當性平事件涉及集體勞動條件時,能交由工會集體申訴。而當性平事件涉及單一個人時,也能讓受害者委託工會協助,不用獨自面對申訴過程。
勞團除了希望工會力量介入協助,同時也希望相關單位特別公告性騷擾累犯。魏豫綾指出,無論是空服員案件還是其他基層實務案件,往往可發現相同性騷故事不斷上演,也因此勞團希望性騷擾累犯可比照酒駕規範,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針對10年內累犯者若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可公布其姓名、照片以及違法事由。「增加加害者犯罪的成本,才能避免產生下一位受害者!」魏豫綾說。
公務人員竟遭《性別工作平等法》排除? 《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相排斥?
面對#Metoo案件,不僅基層勞工難以申訴,對於公務人員而言更是一大難題。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會員代表黃升以宜蘭縣消防局性騷擾事件為例(相關報導),該起案件不僅當事人遭受消防局打壓,甚至發生消防局引用法條錯誤等問題。尤其該起案件應以《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但宜縣府消防局以「備勤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為由,規避身為消防員雇主此責任。
尤其《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2項指出,該法適用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以及軍職人員,但法規中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1條不在此限。上述四項法規涉及受僱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權利,以及地方主管機關應針對雇主調查、開罰等。然而當受僱者身分為「公務人員」時,竟無法受到上述法規保護,不僅無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也無法針對受僱單位開罰。
消促會祕書長陳彥凱進一步指出,人民應享有同等申訴權利與管道,如今只因為受害者具公務人員身分,導致受害者缺乏申訴管道,被迫直接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明顯不公平。因此勞團訴求公務機關應全面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不能因為受害者具備公務人員身分導致權利受損。
除此之外,黃升提到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之間,存有相排斥的問題,導致同樣是性騷擾案件,卻因為適用法規不同而有不同處理狀況,甚至讓加害者有機會規避罰則。陳彥凱進一步指出,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並不會針對加害者開罰,僅針對加害者的受雇單位,也就是雇主進行開罰,導致職場上發生的性騷案件倘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難以針對加害者實質懲處。然而若是平日生活中遭他人性騷擾,受害者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申張己身權利,並且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加害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陳彥凱指出,《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明文規定,除了該法第12條、第24條、第25條之外,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並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上述法規內容更是明確凸顯法條之間的排斥性,導致受害者權利受損。黃升強調,勞團認為即便有些案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仍應進一步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針對加害者開罰,才能有效遏止性騷擾案件層出不窮。
陳彥凱表示,基層勞團還包括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該工會指出代理教師受限於「一年一聘」制度,面臨上級主管性騷擾時往往難以求援。也因此該工會呼籲政府與主管機關,應正視代理教師的權利保障。針對勞團提出的六項訴求,陳表示目前已將修法意見提供給各黨團與立委,勞團盼立院能在修法過程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