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婦女救援基金會
國民法官法「家暴殺夫」判決,看不見家暴受虐者的創傷與恐懼。婦援會強力呼籲應引入專家證人,納入「情堪憫恕」減刑條件
112年7月21日國民法官法審理的「家暴殺夫」首宗判決出爐,被告長期受虐的事實與痛苦處境只獲得同情,判決結果未將”長期受虐的被害人痛苦與嚴重身心創傷”納入「情堪憫恕」減刑條件,長期關注推動性別暴力與服務家暴婦女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對於首宗判決結果與理由感到相當失望與遺憾。對此婦女救援基金會提出以下的實務經驗與訴求: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家暴案件中受虐者所承受的心理創傷和恐懼。對於長期受虐婦女而言,施暴者肢體暴力、高壓權控、心理上的恐懼和束縛,以及屢次逃離暴力的失敗經驗,讓她們產生「習得無助感」,難以相信專業人員和社會資源的幫助,更難以相信自己有能力脫離暴力的環境。
在這個案件中,被告長期受虐,無力反擊,最終選擇了極端的手段:殺夫。
我們必須理解長期受虐婦女所承受的心理壓力和恐懼。當被告案發前受虐逃離到姐姐家卻仍被找到,還被嗆「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時,她可能聽到了死亡的預警鐘聲,對於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感到極度恐懼。在這樣的情況下,她或許認為只有殺夫才能保護自己和家人,以終結長期受虐的噩夢。這並不是支持或鼓勵暴力行為,而是要從受虐婦女的角度去理解她們所經歷的極端困境。
被告的困境與被迫選擇,從被告家人作證、社工報告中都已明白顯示。然而,這樣的心理狀況並未得到判決充分的理解和考慮,在法官和國民法官們判決理由認為被告長期受暴值得同情,卻未符合「情堪憫恕」減刑的要件。這可能反映出法官和國民法官在審理家暴案件時,對於受虐者心理創傷狀況的理解和認識尚存在不足。家暴案件與一般殺人案件有所不同,它涉及到性別暴力議題、父權文化下對婦女角色的詮釋,以及受虐者長期身心受創的情況。如果法官和國民法官缺乏相關訓練和性別敏感度,可能會忽略這些議題,使得判決未能符合真正的司法正義。
這個案件提醒我們必須更加關注家暴問題,尤其遭受高壓權控案件,提供更全面且長期的幫助和支持。單靠法律手段和庇護所、社會資源並不足,還需要提供長期社工陪伴支持,協助獲得爭離施暴者各種形式權控的成功經驗,減少習得無助感、縮短對施暴者控制的恐懼想像,慢慢提升內在外能力、強大內在力量、才能重建自信和生活。
30年前鄧如雯為了讓孩子和自己可以生存下來選擇殺夫一樣,30年後現在被告可能是保護家人和自己的安全、無路可走下被迫的選擇。我們明確知道,殺人行為無論出於任何理由都是嚴重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判。然而,對於長期受虐婦女,我們也應該多一份理解,深刻反思社會對於家暴問題的應對方式,以及如何從根本上預防這樣的悲劇發生。只有通過共同努力,建立一個更加公平、平等和尊重的社會,我們才能為受虐婦女提供真正的保護和幫助。
最後,婦女救援基金會強力提出以下三點的呼籲:
一、「家暴殺人案件審判,應強制引入專家證人,納入「情堪憫恕」減刑條件。
二、審理「家暴殺人」案件司法人員,應具備「創傷知情」知識與「性別敏感」,並從被害人觀點、女性觀點看暴力歷史脈絡而非單一事件。
三、權控反覆受暴型的案件,警方與司法應強力介入,停止施暴行為。社工人員應以「被害人為中心」,提供中長期服務,不應暴力減緩就被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