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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情輕法重個案未解決,毒品防治政策待改革-就憲法法庭「販賣第一級毒品案」判決之聲明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憲法法庭於2023年8月11日,就「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為販賣、製造、運輸第一級毒品僅能處死刑、無期徒刑的規定過苛部分,應屬違憲;其他部分,大法官則認為無違憲疑慮。對此判決引發之社會關注及修法問題,本會提出三點呼籲,並聲明如下:

  1. 本次憲法法庭就存在相同法律問題的其他個案,未能適當建立可供客觀檢驗的受理標準,應值檢討。為公平維護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籲請憲法法庭未來應明確化憲法訴訟案件的受理標準。
  2. 藉著本次憲法判決,我們呼籲法務部應廣泛參考國外的防治手段,在重刑化政策已遇瓶頸的當下,全面檢討我國的毒品防治政策。
  3. 本次憲法判決僅處理「極其輕微」的極少數個案,客觀上並無「擁毒」、「縱毒」的疑慮。我們呼籲公眾人物、媒體的相關評論應本於事實,減少對於民眾的誤導及混淆,以利政策的理性討論。
  1. 正確理解判決意旨,勿混淆民眾視聽

    依憲法法庭之判決,本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的違憲範圍,只發生在案情「極其輕微」的情況中。針對不屬於此類的案件,原有的處罰、量刑都不受影響。就本判決認定「極其輕微」的案情,可參考如下:

    聲請人別 有無前科 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情節 販賣毒品數量 對價(新台幣) 處刑(有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二庭 施用毒品 自己販賣1次 重量不詳 800元 16年(一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二庭 施用毒品 生活仰賴同案被告,與其共同販賣 重量不詳 1000元 7年7月(一審)
    彰化地方法院刑二庭 未知 自己單獨販賣1次 未知 未知 停止審判
    聲請人四 代同居男友接聽電話,並依男友指示接續販賣3次 重量不詳 1000 元
    2000 元
    15 年 3 月
    聲請人五 與胞兄共同販賣1次 0.45 公克 500 元 15 年 2 月
    聲請人六 代朋友接聽電話並談妥 交易而販賣 1 次 0.4 公克 1500 元 15 年 4 月
    聲請人七 自己販賣1次 重量不詳 3000 元 15 年 2 月
    聲請人八 同日接續販賣予同一買受人2次 重量不詳 500 元
    1200 元
    15 年 8 月

    就此可發現,在沒有前科、販賣數量及對價都極小的情況下,礙於法定刑最輕為無期徒刑,縱使法院予以減刑,聲請人依法仍皆被處以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比較其犯罪情狀與科刑,從法律及一般社會的觀點來看,確實屬於過度嚴苛的處罰。也就是說,上述案情並非社會大眾所想像的「毒梟」;而針對「販毒集團」或情節非輕案件,本判決並未變更處罰與量刑的標準。

    事實上,本罪是我國處罰最重的犯罪,縱使是殺人罪、擄人勒贖、劫持交通工具等罪的法定刑,都比本罪來得輕。就此範圍內,我們認為憲法法庭的判決結論應屬適當,其判決內容與結論,也完全不存在鼓勵販賣毒品的情事。

    讓人憂心的是,本判決出爐後,有部分媒體、公眾人物以「擁抱毒品」、「販毒輕判」、「基層努力抓毒,司法變鬆散」、「縱毒」等說法誤導國人,恐使人民誤以為我國司法容任毒品氾濫,並可能混淆民眾對於毒品防治政策的理解。

    對此,本會深感不安,故在此呼籲社會各界、媒體對於本判決的評論及報導應本於事實;並考量上述個案中,刑度實屬過重所導致的人權侵害。唯有透過理性的對話,才能共同找出有效防制毒品危害的方法。

  2. 「情輕法重」的個案尚存,憲法法庭受理案件的公平性受質疑

    本次大法官雖處理了8件個案,但實務上「情輕法重」的案件,遠不止於此。林俊益大法官也指出,原本《刑法》第59條「其情可憫」的減刑條款,於實務適用上至為嚴格。但在這類案件中,適用《刑法》第59條反而是常態!

    再參照法務部公布的統計數據,2008年至2018年近10年間,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的12,130人中,僅有1.1%被處以「最低刑度」的無期徒刑。雖說並非另外99%的案件,都是「其情可憫」才減刑(自首、供出上游也可以減刑),但也可看得出來實務上確實普遍存在法官認為刑度過重,而判不下去的情況

    但對於此一普遍存在的情形,大法官僅「精挑細選」8個案件,而超過99%的案件皆以「不受理」的方式,閉塞了人民救濟的空間。黃昭元大法官也指出:「如此奇特結果,堪稱我國釋憲史上少見的聲請案大屠殺。」其實,就以下不受理案件,動輒以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相繩,其適當性顯然也值得懷疑:

    聲請人別 有無前科 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情節 販賣毒品數量 對價(新台幣) 處刑(有期徒刑)
    吳◯◯ 未知 共同販賣1次 0.45公克 3000 元(賒款未取得) 15 年
    紀◯◯ 懲治盜匪、搶奪 共同販賣1次 重量不詳 1000 元 17 年
    陳◯◯ 未知 共同販賣2次 0.4公克
    0.4公克
    500 元
    500 元
    7 年 8 月
    15 年 1 月
    周◯◯ 毒品案件前科 自己販賣2次 0.073克
    0.023克
    800 元
    1000 元
    15 年 2 月
    15 年 2 月
    楊◯◯ 未知 自己販賣3次 重量不詳
    重量不詳
    重量不詳
    3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16 年 2 月
    16 年
    16 年
    劉◯◯ 未知 共同販賣1次
    自己販賣2次
    0.8456公克
    重量不詳
    重量不詳
    3000 元
    2000 元
    2000 元
    16 年
    15 年
    15 年

    有聲請本件憲法訴訟的人民,客觀上都面臨了同樣的法律問題。但最後,僅有極少數人被憲法法庭接納,並有獲減刑的機會。對未被受理的聲請人來說,在收到「未具體敘明違憲主張」等理由不明的拒案裁定後,可能因為輕微的犯行而仍須面對15年以上的重刑,而深有不公平之感。我們認為,大法官於本案的案件受理標準,有客觀上缺乏說服力的情形。就此,我們呼籲憲法法庭未來應避免重蹈覆轍,明確化案件的受理標準,以公平維護人民的憲法權利。

  3. 法務部應盡速修法,全面檢討我國的毒品防治政策

    大法官在本次判決中,也要求立法者於2年內應檢討現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過於嚴苛的問題,並指出查獲的「毒品數量」可能具參考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作為相關犯罪法定刑的定錨點,一旦調整刑度,其他罪名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其法定刑也都重達「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一併檢討的必要。除了查獲的毒品數量外,考慮販毒行為是否以集團方式運作、是否有高額獲利等,也因考慮是否在處罰上予以區分。

    從立法論上來看,除了大法官所揭示「極其輕微」的案件外,現行法將「販毒集團」與「吸食者個人的零星販賣」都處以相同的重刑,對於後者來說實存在過重的疑慮。此一失衡情形,並不符合「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思維,應有檢討空間。

    從事販毒的動機,主要來自於其高額的暴利。現行法下,有「擴大沒收」及「高額的罰金刑」可資運用,如能確實斬斷販毒者的一切獲利,則更有可能從根源上削弱販毒的動機。

    歷次修法中,立法者雖不斷加高販毒行為的自由刑刑度,但於統計上相關犯罪卻未能降低。就此,本會呼籲法務部應可藉本次憲法判決,廣泛參考國外的防治手段,在重刑化政策已遇瓶頸的當下,除了「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的修正外,同時全面檢討我國的毒品防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