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你看這水土保持工程多簡陋!」
「說是滯洪池,在我們看來根本有可能變成部落小朋友溺水的大水池。」
「我們部落就在那裡,我住在第一排啊,如果發生土石流要怎麼辦?」
楓林部落族人秦惠梅站在光電案場高處,詭譎的天氣在陣陣強風中飄起綿綿細雨,秦惠梅一手撐著雨傘、一手食指向下15度指著山坡下方部落位置。所謂「第一排」即是秦惠梅的住家,距離光電案場直線距離僅有50公尺。
原先平靜的部落環境,從去年年中開始有些不對勁。部落上方一大片林地逐漸消失,族人一探究竟才知道原來要改為光電場,甚至是多年前小兩甲光電爭議遺留的問題案場之一。本篇是第一篇,歡迎接續閱讀第二篇。
山坡林地漸消失 部落籌組自救會爭家園安全
五月中旬,秦惠梅帶著公庫記者實地走訪光電案場,眼前三座滯洪池矗立在山坡上。滯洪池高度不僅有可能淹沒孩童,甚至有可能淹沒成人。在光電場入駐之前,這裡是一大片林地,林木樹根牢牢地抓住山坡土壤,沒有水土流失問題,更未有土石流疑慮,「大自然」是此處最佳的環境守門員。
部落內一直沒聽說光電場開發消息,然而從去年五、六月開始,秦惠梅住家上方的山坡地開始砍樹,當時他聽聞是在進行造林工程。今年初部落族人發現這片約2.8公頃私人山林沒有造林,反而一片光禿,打聽之後才發現原來與光電開發案有關。
此光電案全名為「屏東縣獅子鄉楓林段457、458、497地號等三筆土地太陽光電工程」,案場下方即是部落民宅。「這個光電案場位置是在部落上方、又是山坡地,大家很擔心變成小林村第二。」新任村長宋銘德指出,部落族人深怕雨季等天災來臨時,光電場恐直接遭沖刷破壞、影響族人生命財產安全,因此並不樂見此開發案,訴求光電退出部落。
當地居民決定籌組「獅子鄉楓林村反對太陽能光電進入部落自救會」,由秦惠梅擔任自救會召集人,並與宋銘德合作,部落族人四處向民意代表陳情、要求廠商召開說明會等。今年2月份開始,自救會向無黨籍屏東縣議員李紀財陳情,3月份李協助邀請公所等單位召開座談會,同月屏縣府驗收業者水土保持工程,自救會也向縣府遞交反光電開發連署書。
同時,自救會尋求立法委員伍麗華協助,召開協調會並瞭解案情發展狀況。後續3月底、4月初部落邀請廠商召開說明會,無奈說明會狀況不佳,部落認為廠商未拿出誠意溝通,開會現場甚至一度起衝突。4月份自救會前往屏縣府抗議,直到截稿為止仍未得到該案任何興辦事業核准內容與相關文件。資訊謎樣、選址不當的光電案,是否有機會還給部落一線生存契機?
部落擔憂水土保持問題 廠商以專業二字擋疑慮?
楓林部落是排灣族聚落,由於原居地不易開墾、糧食不足等問題,因此日殖時期由日人進行規劃,要求族人集體遷徙至目前楓林村聚落。部落位於屏東縣獅子鄉楓林村,座落於楓港溪南岸支流河畔緩傾斜地。部落往北鄰近枋山、往南則是車城與恆春。東邊是大武山、西邊是台灣海峽,落山風與海風更是楓林部落的地理特色。
追根究柢,原本寧靜的部落環境為何產生規劃不當的光電案場?此案由誰審核由誰把關?答案是屏東縣政府。宋銘德表示,直到今年初部落才釐清該片山坡地即將被開墾為光電案場。起初部落內部不反對光電案,主要疑慮與水土保持、排水狀況有關。由於光電案場位於山坡地,下方鄰近部落、上方還有公墓用地,加上部落曾因水溝排水系統不良等問題導致淹水,因此部落擔心雨量較大時恐沖刷光電案場土地,並影響部落排水狀況。
後續部落向業者提出四項訴求,包括興建擋土牆設施、案場應改為梯田式規劃以利水土保持,同時案場內排水管需引導至部落大水溝排放,至於部落的小水溝等排水設施也應協助疏通。然而業者應民代要求到部落召開說明會時,僅表示依據專業判斷目前排水規劃沒問題,且申請開發過程合法。
「我們看都覺得排水太簡陋,但他們都說『依據專業沒問題!』」宋銘德擔憂地說著。對居民而言,案場內的蓄水池矗立在山坡上,排水道規劃相當裸露粗糙,更難以想像大雨來臨會造成怎樣的後果。由於業者溝通無誠意,再加上並未向部落清楚說明未來狀況,也未回應部落上述四項訴求,部落多次向業者索取計畫書資料也未有結果,因此部落會議決議——反對光電開發、要求案場退出部落。為表達反對光電的意見,自救會發起連署活動,總計收到200多份書面連署,同時另有各界人士參與網路連署。
光電案場面積拆三案審查 未逾兩公頃免環評、免溝通 ?
秦惠梅表示,自救會仔細分析資料才發現,此光電案早在2020年已通過屏東縣府審核,且地段457、458、497三位地主並非一次性被納入該案,而是被拆分三案分別審查。為何業者分成三案?秦惠梅認為由於過往依據環評法規內容,開發面積若超過兩公頃才需另經環評程序,且須在當地召開說明會等,因此自救會推測業者為規避環評,硬是將一整個案場拆案進行。尤其後續經自救會測量發現,三個地號面積加總確實超過兩公頃,秦認為倘若不拆分三案進行申請,對廠商而言較爲不利。
協助本案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呂冠輝也指出,部落與環團認為三個地號極有可能屬於同一個興辦計畫,但實際上的認定權力由主管機關、也就是屏東縣府掌握。由於屏縣府與廠商才有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部落與環團遲遲無法拿到詳細資料,難以進一步舉證。呂冠輝從「法規」以及「案場施工單位」兩大層面來看,認為業者極有可能拆案申請。
從「法規層面」來看,呂冠輝提到光電業者首先必須變更土地才能進一步開發。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非都管)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倘若業者開發面積達兩公頃以上,必須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也就是將原本的土地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且須經由縣市政府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核。倘若業者開發面積為兩公頃以下,僅需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用地變更」,程序上較簡易、也較容易通過。呂指出依據各縣市政府規定不同,倘若業者變更用地面積為一公頃以下,部分縣市政府也將審核機制交由鄉鎮市公所相關單位處理。
為避免業者試圖將超過兩公頃的開發面積拆案申請,並規避較為複雜的申請程序,「非都管」第11條第4項也指出,倘若同一業者或不同業者提出兩個以上興辦事業計畫案,且案件之開發範圍相當靠近,也就是有「毗鄰」的狀況,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認定屬於同一個興辦事業計畫時,應累計其開發面積並要求業者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進行更嚴謹的審查機制。也因此民間認為,縱使楓林村光電案拆分三案,但開發土地之間確實「毗鄰」,縣府更應進一步要求業者進行嚴謹審核才對。
從「案場施工單位層面」來看,呂冠輝推敲楓林村申請案涉及同一業者。尤其光電施工現場立牌標示的義務人為「凌積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出而作綠農股份有限公司」,兩公司負責人皆為同一人,在股東結構高度重疊的情況下,再加上開發土地相鄰等問題,呂認為這即是過往小面積光電案為人詬病之處。業者往往藉由拆分案件,規避法律上應做到更嚴謹的評估與相關規範,導致案場看似由不同公司負責,實際上皆有關聯。
呂冠輝認為最重要的是,究竟在光電開發這類土地變更案件中哪一個環節,民眾才能實際享有參與權利?開發案利害關係人能否參與光電開發相關程序?以楓林村案例來看,基本上通過縣府審核即可,民眾連參與開會、瞭解開發案相關資訊的機會都沒有。
如今楓林村光電開發案,不僅涉及申請開發行為時是否刻意拆案,也涉及水土保持工程安全與否,以及偷渡地號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