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本會現任理事長張書元、會員代表朱良駿、前理事林馨怡,參加106年6月23日「運輸業工時大體檢」記者會,分別擔任行動劇演員、發言人和主持人,事後竟遭華航公司空服處約談,並召開評議會作出記過、解雇的懲處建議(朱良駿為解僱、2大過、1小過;林馨怡為3大過;張書元為解僱、1大過處分),經勞動部106年勞裁第33號決定書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華航公司一路上訴至今,9月1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38號終審判決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並廢棄原判決,將原裁決主文第1項撤銷、第2項為違法。
本會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感到非常失望,也對於未來台灣集體勞動法如何實質保障勞工團結權感到擔憂。該判決見解顯然缺乏對於勞資關係不對等的認知,也不清楚勞動現場的實際狀況。本案有關資方約談工會幹部,並且針對工會幹部進行工會活動後,威脅恐嚇準備進行懲處, 正是工會經常面對到的不當勞動行為樣態, 也就是俗稱的秋後算帳。且華航公司在空服處評議會作出懲處建議後,在107年1月29日核決發布對朱良駿、張書元及林馨怡三人各為1大過、2小過之懲處處分,後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107年勞裁字第2號案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業已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03號判決於111年11月30日終審判決確定,代表華航公司做出相關懲處確實有不當勞動行為,懲處違法無效。
然而本案最高行政法院卻對於整體勞資脈絡視而不見,刻意忽略資方就是在「工會活動後針對工會幹部進行約談」,並且已經啟動懲處的相關程序,反而僅針對「尚非最終懲處決定」避重就輕,進而認定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撤銷勞動部裁決會原本的認定。同時行政法院也忽略了勞裁會第一時間認定不當勞動行為的動作,正是有效嚇阻資方進一步打壓工會,避免工會幹部真的被解雇、避免工會幹部無法繼續組織而致工會瀕臨瓦解的風險, 難道台灣的法官非得要看到工會幹部通通被違法解雇了、 工會整個潰散消失了,資方已經達到瓦解工會的地步, 才要去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嗎?
這個退步的判決,將會助長資方濫用其管理權,透過各種手段折磨威嚇工會幹部,進而達到壓制工會活動的實質效果,根本就是在助紂為虐。工會擔心缺乏勞動法觀念的行政法院判決,一再撤銷勞裁會的進步認定,恐讓勞裁會退步, 直接衝擊限縮工會法第35條工會保護的實質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