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外籍漁工人權組織、綠色和平、環境正義基金會、基隆市漁工職業工會)
繼美國國務院在今年6月公佈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TIP report)之後,內政部移民署每年也都會接著舉辦連續兩天的「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而這就是長期關注遠洋漁工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的「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今天再次來到場外開記者會的主要理由。我們注意到人口販運類型中的勞力剝削與強迫勞動,已經成為每年TIP報告台灣部份的主軸,而雖然防制人口販運與這場工作坊的主管機關,都是內政部移民署,但面對包括外籍漁工與家事移工在內的強迫勞動議題,不可能沒有勞動部的事。但令人遺憾的是,今年這場國際工作坊,完全沒有看到勞動部主講相關議題,尤其是議程中有關家事移工與國際勞工組織C188公約這兩項最攸關勞動部權責的場次,我們卻看到勞動部完全缺席。因此,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必須再次重申,呼籲廢除外籍漁工聘僱雙軌制、勞動部應作為所有外籍漁工的勞動主管機關,並全力解決當前最重要的強迫勞動背後結構性問題。
CCTV從監管變監視?家事移工也#metoo!
台權會施逸翔秘書長首先呼應TIP報告中所提出的幾項應進一步面對的問題:(一)報告中有提到台灣政府「推動在船上裝設監視器(CCTV)以監管勞動條件」,我們也知道漁業署最近已與業者開過多次協調會議,正在預告一個CCTV的管理辦法。但過程中幾乎沒有跟關注漁工,人權的團體開會討論這一題,我們高度擔憂CCTV之政策與相關運用,不但無法如其遠本的目的想要監管與預防漁工強迫勞動的發生,恐怕將淪為業者用來進一步監控與高壓管理漁工的政策與手段。(二)勞動部的ILO C188公約委託研究案雖已完成,但相關內容一直沒有對外透明公開供各界檢驗,遲遲沒有進展。民間團體呼籲應該盡快比照其他國際公約施行法的模式,盡快讓C188公約以施行法的方式國內法化。(三)台灣的#metoo運動延燒各個領域,但我們卻未看見幾乎9成9以上都是女性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或稱家事移工,其實就是被台灣政府移工政策,制度性容許這些女性移工長期處與「權勢不對等」的勞動環境中,因此外籍女性移工遭受性剝削、性騷擾與性侵害的metoo風險比其他女性勞動者還要高,這個問題應該要被正視。
外籍漁工強迫勞動案例持續發生中
施逸翔秘書長特別提到,這次TIP報告並未高度正視遠洋漁工因為長期無法享有對外通訊或使用wi-fi的權利,這樣的長期間孤立狀態所容易引發的心理衛生與心理健康的問題,如此大幅增加了海上作業時的各種風險,而且這些不受到勞基法與相關法律規範所保障的遠洋漁工,更難以受到衛生福利部或相關心理健康的資源與支持。這個嚴重的問題應該要被加強重視。而就在「八尺門辯護人」為廣大台灣觀眾描繪出台灣遠洋漁工強迫勞動圖像的此刻,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就在記者會上沈痛地分享四個真實的案例,這四個案例分別涉及台灣三種不同樣態的漁工:所謂「境內聘僱」的近海漁工、所謂「境外聘僱」的遠洋漁工、以及「權宜船」上的外籍漁工。
案例一(沿近海漁船,日德鴻號):
雇主毆打漁工,漁工撥打1955求助,澎湖縣府不但未替勞工主張權益,更任由仲介聯手雇主對漁工採取報復行為,協商紀錄竟成為對漁工不利的證據,致使漁工從受害者反成為被告,三名漁工各遭求償新台幣86,676元。
案例二(遠洋漁船,順連號):
停靠東加王國漁港,漁工因沒有Wi-Fi網路可以向外求援,只好向同船的東加漁工借用Wi-Fi分享,送出求救信息,告知漁工在海上工作條件十分惡劣,連續工作24小時後,才有2個小時的休息,工作受傷請求擦藥,船長不肯給藥品,只用包裹電線的膠帶隨意包紮傷口,然後繼續工作。請求仲介是否可以轉換去其他漁船,仲介不同意轉換,在沒有選擇情況下只好回家。
漁工的薪資是由金億貿易有限公司(仲介公司)發放,薪資表上登記的名目為「印尼扣薪」,每月須扣美金200元,連續扣6個月。勞動契約中載明:基本工資為美金450元,加班費美金50元,不休假獎金美金50元,死亡賠償金印尼盾400,000,000,折合台幣約84,000左右而已。
案例三(遠洋漁船,滿漁財6號):
8位印尼漁工投訴,開始工作後,前6個月薪水不能領,家屬若有需要用錢,必須向仲介公司借款,薪水將匯入仲介替漁工開辦的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都扣留在印尼仲介手上。
案例四(權宜船,億順101號):
停靠高雄旗津漁港,所聘僱之18名印尼籍漁工投訴,雇主準備將他們遣返回國,在船上工作近9個月,卻只領到台幣24,000元薪資,並遭扣留保證金。漁業署沈技正會同NGO前往查訪,船東在現場說明,並非漁船發生故障,須修船,而是營運虧損,無法再繼續聘僱,所以要把他們遣返回國。有關保證金一事,漁工陳述,印尼仲介代為向印尼銀行貸款1,000元美金,只交給漁工700元美金,仲介扣留300元美金。薪資短少部分,乃因漁工有向印尼仲介借款。薪資給付由雇主匯入印尼仲介公司帳戶,再由仲介轉交給漁工。漁業署回函表示,因漁工與印尼有借貸,故雙方約定以此給付方式。
台灣政府何時才能落實公平聘僱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的移工政策處主任汪英達指出,我國移工人權狀況多年來依舊極端惡劣,仲介剝削是其中重要原因。政府應該立即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公平聘僱準則,以法令規範一切與移工聘僱相關的費用,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應由僱主負擔,並嚴格執法。此外,應將家戶移工和遠洋漁工納入勞動基準法,對包括家戶和漁船在內的所有移工工作場所強化勞動檢查,嚴格取締違法扣款的僱主和仲介,才有可能逐步改善移工人權的污名。
長期在全國各大漁港訪視並協助漁工解決困境的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李正新督導,以「救生圈」來比喻漁工所簽下的聘僱合約,正新表示,「合約對漁工有百分之一百的約束力,它攸關漁工的工作權。但是,合約效力的解讀、合約是否延續,決定權掌握在船主、船東手中,這種種有形無形的壓力,迫使外籍漁工在船上工作,失去決定的自由意志,他們只能聽命行事,對於船主、船長的要求,只能唯命是從,對實際的行為,漁工並沒有決定行為與否的意思表示的自由。其處境的脆弱性,與本國勞工、漁工迥然不同!」
當外籍漁工好好工作還被陷害成為刑事犯罪
就以近來經常發生的外籍漁工因語言不通而涉及刑事案件或罰款的情況來說,當船主或船長在船上從事非法行為活動時,常唆使船上的外籍漁工,協助人力搬運的需要,試問一個各方面都受限於雇主意志的外籍漁工,有可能、或知道要拒絕嗎?因此多數情況下外籍漁工就進被迫成為主觀意識上非法活動的共犯,因而直接參與整個非法活動,比如是走私或運毒。而這樣的漁船上的權勢不對等,就是肇因於勞動契約內容明確規定勞雇雙方的責任義務,以及勞工的工作內容範圍,所以外籍漁工因著契約關係,必須遵守其內容來聽從船主命令履行勞動服務,不論是船上的所有工作或是港邊的整補。所以外籍漁工無法拒絕或選擇,其船主所命令安排關於漁船相關之直接或間接性的工作。
對此,正新對政府提出四面向的訴求:(一)政府應正視外籍漁工的脆弱處境:政府應重新檢視勞動契約內容的公平性,並加入保障外籍漁工權利的內容在契約中,考量漁工的工作環境較容易陷入權勢不對等的處境,避免雇主有心操弄合約內容,唆使外籍漁工在不自覺情況下參與非法活動,被迫成了共犯。(二)落實外籍漁工知的權利:外籍漁工對於資訊接收,受限於訊息的傳遞方式、表達的內容及解讀的能力,都是影響對於資訊的理解。政府應當強化落實資訊的傳遞,提供移工母國語言文字的表達內容,讓訊息可以正確地傳遞給移工。(三) 保障外籍漁工法律上申訴的機會:官方文件,如訴願決定書、判決書均以中文為之,對外籍漁工甚不公平。他們無法自行閱讀這些中文的官方文件,有礙其進行後續的救濟。政府機關在送達中文決定書、判決書給漁工的同時,應檢附外籍漁工母國翻譯文件,才能保障其法律救濟的機會。(四)增加外籍漁工法律協助的可及性:雖然已經有全國法扶的資源,但往往當外籍漁工在有法律需求時,仍多是由仲介或NGO來協助,處境不利的漁工可能們有機會或者根本不知道可能可以尋求法扶的協助。政府應當建立更多的法律協助管道,或者增加法律救濟的可及性和機會,讓外籍漁工能夠有更多的管道來自主選擇面對法律問題,透過更的管道建立,保障其在法律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