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二期選商規則修正倡議記者會

文/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環境社會議題納入評選項目 周全的離岸風電選商規則才有公正的能源轉型

離岸風場長期、大規模使用海域,但我國迄今仍無法透過海洋空間規劃調解不同海洋用途的衝突,也缺乏離岸風場與漁業的溝通指引。作為補救方式,我們需要篩選具有財務與技術能力,同時兼顧環境及社會議題的開發業者,不僅保障如期提供電力,也有助於促進離岸風場與其他海域使用者共存。

經濟部預計九月底公布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二期選商規則草案,在此之前,民間團體與學者特別召開這場記者會,呼籲主管機關:

(一) 新增「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為評選項目之一,從利害關係人議合與促進永續發展兩個面向,來評估開發業者及其合作團隊,在規劃、興建、運轉期間落實與其他海域使用者共存之承諾。

(二) 配合修正〈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第 14 條第 2 項第 2款,當競標價格相同時,以「技術能力」、「財務能力」、「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四項之「總分」分數較高者優先。

立法委員洪申翰表示:離岸風電的建置進度是各界都一直很關注的議題,整理過去新聞上曾經報導過的事件,比如打樁工程的意外、財務融資的問題,還有漁民的抗爭爭議等等,這些少數的案件造成開發完工進度的實質延遲,也造成整體能源供應量上的不確定性。歸納過去經驗中,進程的不確定性因素,除疫情的整體性影響外,主要包括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利害相關人溝通的三個面向。能源局預計九月底要公布草案,洪申翰也認為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經濟部應重新檢討未來的選商過程,將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利害相關人溝通列為積極評估的條件、而不是只當作消極門檻;只有這三項能做的好才能降低離岸風電開發時程的不確定性因素。不單是從漁民或生態的角度出發,從國家整體能源供給的角度,我們需要更積極的管理。

彰化師範大學地理學系副教授盧沛文指出:能源轉型過程中的公平正義包含了分配正義、識別正義與程序正義,了解轉型過程中受影響的區域,群體與對制度的審視,能源轉型才能真正回應全球永續發展目標。以蘇格蘭的選商為例,他們是在不動產的架構下強調海床的價值,由開發商向蘇格蘭皇家財產公司(Crown Estate Scotland)租賃海床。在申請規則中,環境及社會事項就包含在「G 計畫承諾」、是必要條件。同時,他們也提供了公民參與的框架,各地的 NGOs 或個人都可以在平台發表意見,建立透明、充分溝通對話的機制。盧沛文認為,在淨零轉型的路上,海洋的生態社會價值與能源發展同樣重要,需要透過合理的選商機制來確保淨零路的永續可行。從永續的觀點,選商過程的環境與社會承諾納入考量,不僅保障地方發展權益,也能確保企業長期效益。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高茹萍表示:在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一期已經有開發商退場的情形,接下來第二期選商希望主管機關考量目前國家能源轉型在俄烏戰爭後對於國家能源安全的迫切性,並以提升全民綠能共識的角度思考。第三階段第一期選商規則有非常高比例的國產化評分,但產業提升需要時間。對於未來的選商機制,建議不要窄化地看國產化,而是將更多元的「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納入評選項目並將帶動地方創生、推動綠能教育與培育綠能人才、推動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生態教育等指標,也應一併納入選商考量當中。同時,高茹萍也建議,離岸風電在能源供給的佔比越來越高,比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新增地熱專章,是今後立法的方向。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專員施仲平表示:早於第三階段開始以前,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即強烈要求選商機制應納入生態評分,避免前兩階段「重財力、技術及國產化」而「輕生態」的漏洞,導致所有開發案對生態保護僅做到「最低標準」,這情況在去年5 月洪申翰委員要求能源局李副局長妥善處理後仍不了了之。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再次呼籲能源局選商必須要求所有個案做到「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評估說明書」各項原則、「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及「離岸風電生態調查指引」全部內容等上位規範,並將具體生態保育內容作為最終選商評分項目,不再只問「有無通過環評」而已。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吳斐竣指出: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一期申請案履約能力的審查評選項目分為技術能力與財務能力;另外再以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作為加分項目。然而,技術與財務能力審查僅是門檻,並沒有篩選作用。下一階段的競價也因業者的零元競價而不具鑑別能力。最後決定業者能否獲配容量的關鍵項目在於「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忽視環境與社會議題的選商規則,顯然有失周全。漁環中心建議如果維持總分 100 分,可將技術能力的運轉與維護規劃從 15 分減為 10 分,財務能力的財務健全性從 25 分減為 15 分、股東資本能力從 15 分增加為 20 分。剩餘的 10 分則是新增「環境及社會承諾」項目。減少運轉與維護規劃配分,主要是考量開發商不等同於運營商;提高股東資本能力配分,主要是考量開發商母公司的資本能力將是銀行決定是否給予風場開發融資的重大考量。剩餘的 10 分則是新增「環境及社會承諾」項目,包含「利害關係人議合」與「促進永續發展」各 5 分。加強資訊公開與知情權保障、制訂漁業影響減輕與共存方案、精進環境友善之技術與評估海洋生態累積效應,都是開發業者應持續進行的工作。吳斐竣以實際案例說明,由於資訊不公開、無法有效傳遞,漁民一直處於「聽說」要蓋風場的狀態,確切位置、何時施工、工期都不清楚,一直等到施工船出現才知道影響的嚴重性。這個問題從第二階段到現在,都還無法妥善解決。此外,一年四季、每季度一次的魚類調查,代表性實在令人質疑。

能源轉型並非只是發電型式的轉變。我們呼籲,經濟部能源局應該將環境與社會議題納入離岸風電選商的評選項目,具體落實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所揭示的「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關鍵戰略:「以『盡力不遺落任何人』為目標,打造具公正性與包容性的轉型機制」。

【發起團體】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協辦單位】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