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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跨性別免術換證,最高行政法院採支持見解!

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高雄市一名跨性別女性,於2019年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登記,然戶政事務所以「未檢附摘除性器官之手術證明書」為由,拒絕其性別變更登記申請。於是當事人提起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當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昨日(2023/9/21)做成判決,認為性別認同為憲法第22條人格權保障的核心,得適用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變更戶籍登記上的性別,因此本案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在台灣,若人民要申請性別變更,皆依據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釋:需提出2張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而且男性變更登記為女性要切除陰莖與睪丸,女性變更為男性則要切除乳房、卵巢與子宮。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雖認為上開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拒絕適用該函釋,但仍以當事人「未符合戶籍法第21條所稱可變更性別事由」拒絕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因此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性別認同屬於憲法保障的人格權核心,當個人本於自我之理解與認識,展現於外之性別傾向,與法律上歸屬不一致時,國家應尊重,並承認個人得申請變更戶籍上的性別。內政部97年函釋不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且高度侵害個人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權,高高行拒絕適用內政部97年函釋是正確選擇。

最高行認為,戶政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提出事證,證明其自我性別歸屬確實與出生指定性別衝突,並已持續一段時日,且其變更性別的願望是穩定的,有高度可能性不會再度改變 —— 至於是否摘除性器官,與一個人性別歸屬並不是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且遍觀戶籍法全部條文,並無「性別」專指生理性別(生理構造、染色體、賀爾蒙等相關性別特徵)的相關規定,因此高高行應重新審酌當事人提交文件,另為適法之處分。

伴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律師表示,繼伴盟代理的跨性別免術換證小E案2021年九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獲得勝訴之後,這是最高行政法院首次對此議題表達意見,並且是明顯肯定的見解,在這個基礎上,伴盟目前還在進行中的多起跨性別免術換證案件,得到強而有力的支持,許秀雯律師呼籲內政部應儘速改變過時的函釋見解,讓台灣跨性別人權大步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