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發電機

【聲明】針對經濟部能源署公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第二期機制規劃草案的意見

文/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針對經濟部能源署今天公布的離岸風電3-2期選商規則,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以下簡稱漁環中心)認為:

海是共有的,不是只有能源一項用途。容量分配作業要點實質決定了20年以上的海域使用,卻沒有考慮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聲音。經濟部把環境-社會影響推給環評審查,但現有環評制度明顯失效、無法做到利害關係人議合。現在的風場普遍離岸20公里以上,環說書卻還在寫刺網、白海豚,但實際受影響的是跨縣市的拖網、以及更不易辨識的露脊鼠海豚,遑論漁業影響評估只有一、兩頁文字說明、缺乏量化數據支持。業者如果只做法定最低要求的溝通,將無法有效減輕環境-社會風險。然而草案僅將「環境及社會友善事項」納入「風場運維與共榮規劃10%」的其中一部份,並且依然是以「產業關聯」分數來決定最終取得開發權的業者。

漁環中心重申:反對最低價競標的機制,也反對排序未納入評選總分,只納入產業關聯項目。離岸風電選商缺乏國家重大開發項目應有的公平合理評選機制;如果評選總分較高,序位卻在後面,這樣公平嗎?這樣是一個足以體現出開發商技術與財務專業,以及環境與社會承諾的公正的遊戲規則嗎?

我們在雲林海域,看到的是開發案在沒有先做好選址風險排除、資訊公開、利害關係人辨識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的前提下,發生了嚴重的爭議。開發單位、主管機關,特別是漁民等利害相關人,都付出了巨大的代價,開發單位跟非利害相關人花了巨大成本協商,結果卻無法解決問題,這樣的狀況,我們都不希望再發生。

我們相信主管機關跟所有開發單位都知道,所有潛在的風險背後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成本跟代價,在海上,任何一個小風險都可能是巨大的代價,更別說其他無形的社會與政治代價;付出代價的不只是漁民與開發單位,付出巨大代價的更是主管機關跟綠色能源轉型的政策。與其付出代價了再來挽回,為什麼不先建立更周全的遊戲規則。

良好的評選規則,能夠降低開發成本,預防不必要的風險發生。後續的執行與追蹤考核也很重要,都應該一併納入行政契約以確保承諾能夠履行。不能說這只是選商規則而已,如果評選的項目不重要,那乾脆就全部最低價競標就好了,又何必設計這些複雜的規則。

因此,我們主張區塊開發第二期應該改變最低價競標的機制,排序應納入評選總分,不能只納入產業關聯項目。我們認為利害關係人知情權及利害關係人議合、漁業衝擊減輕與共存措施、海洋環境生態的保育、調查與衝擊等等都應該完整納入,並整體納入評選最後排序當中。在此同時,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第九點也應修正,納入海洋空間規劃、環境治理以及公民團體所推薦相關領域之專家及學者。這才是一個納入風險預防思維的遊戲規則,才是真正公平合理永續正義的選商規則。這也才是行政院國發會淨零轉型關鍵戰略當中公正轉型戰略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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