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屏東明揚大火造成4名消防員及6位員工不幸殉職,百餘名員工受傷,為我國近年工業區重大事故之一。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下稱消促會)於案發後提出「顧職安、要公安、組工會」三項改革訴求,並發起10/9-10/10國殤日夜宿抗爭行動,悼念本次大火中殉職的消防員,並號召消防員與民眾共同在國慶前夕與當日來到凱道前集會,要求政府回應改革訴求,由政院召開改革溝通會議邀請消促會參與。
但活動前夕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對外發稿,表示「惟該地點業因國慶系列活動管制,無法申請路權使用,為未申准之非法集會。」本會必須要說,本次國慶集會抗爭行動乃情非得已,我國10年間43位消防員殉職,凸顯我國消防、公安制度亟待改革,直接涉及到基層消防員與民眾生命安全,基層都在擔心下一個犧牲者是否就是自己,因此為終止制度殺人、終止殉職,基層消防員因而號召行動。
根據台北市政府所設「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網」顯示凱道周圍地圖,圖示中綠色道路為《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禁制區,橘色路段則為活動管制區,從9月28日至10月13日皆無法申請路權,過去每年九、十月凱道周邊以國慶活動為理由不給予任何集會遊行路權已是公民社會長期面對的窘境,我們不否認國慶日是重要慶典活動,但從國慶籌備委員會所發布「中華民國中樞暨各界慶祝112年國慶大會禁制公告」或相關交通管制公告,皆看不出來由政府各部門組成、具有公權力之籌委會到底是依據什麼法律全面限制空間使用?
而就算假設根據過去案例有例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可能限制車輛通行、或是因正副總統出席而要依《特種勤務條例》維安,我們仍要再次強調,在已經通過《公政公約》在內各項人權公約的台灣,政府的法制、執法仍然遠遠落後內國法化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就以解釋《公政公約》和平集會權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第37點已經明白指出:「禁止一特定集會只能視為是最後手段。如果認為有必要對集會施加限制,當局應首先力求採取侵入性最小的措施。國家還應考慮先允許舉行集會,之後再決定是否應就活動期間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採取措施,而不是事先施加限制以圖消除所有危險。」
但我國政府到現在仍然無視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所具有應受人權保障之高度,除持續怠為修改《集會遊行法》禁制區等違反公約保障之法條外,混水摸魚以法律定性不明的「活動管制區」概括性否決所有人民尋求合法申請集會許可、或行使大法官解釋718號所確立緊急性集會的權利,對比主管機關中正一分局於新聞稿聲稱以「保障合法」態度處理集會遊行,更顯諷刺。
本次集會目的是為了籌組工會以及公安、職安改革等涉及生死議題,工會對於爭取消防員的勞動條件具有重要性,而消防員的工作條件,也關乎消防工作能否實現災害預防與搶救等公共利益。政府輕易的以消防員具有公務員身分為由,否定消防員的結社自由,消防員們必須透過上凱道集會發聲,才能讓人民有機會認識到消防員籌組工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