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
上週(10/26)行政院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下稱《協會法》)修法草案,宣稱將適度回應基層組織工會需求,然而基層公部門團體主張,這是欺騙社會大眾的說法,請不要為基層代言!基層團體數次於考試院諮詢會議、公聽會、記者會、聲明方式,數次表態《協會法》修法缺乏完整勞動三權,是既背離基層需求又耗費國家資源的修法。
行政院通過後,接下來送入立法院修法程序,各黨委員態度相當關鍵,因此基層公部門團體明日將與在野黨委員、代表共同召開記者會,請朝野立委與基層站在一起,將《協會法》惡法退案!
l 訴求:請立法院朝野立委於《協會法》送入立院後原案退案。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理事張詠惟表示:
做為一名現職消防員以及公務員,我們深知是維持國家運作重要環節,若公務體系依法行政運作正常,自然沒什麼人會感受到公務員的存在,也不會發生公務員過勞加班、警消殉職悲劇發生,可若今天維持社會安定的基礎出了問題,首當其衝的就是基層以及一般民眾的權益。
消防員協會長達十年的爭權經驗中,我們深知悲劇的發生,往往是前端執決策出問題,制度出了問題,導致基層執行公務上無法順利依法行政,甚至需要透過犧牲生命、犧牲自己的安全與健康來支撐國家運作。
當年因為無法忍受以犧牲換取改革,消防員才想透過團結推動改革,卻發現公務人員協會毫無勞動三權可言,過高的籌組門檻、協商事項處處限制、毫無爭議權的結果,只是國家應付進步人權思潮壓力下的產物,又因無法組織工會,最後才以籌組人民團體方式爭取權益。
這十年以人民團體身分,透過抗爭爭取比公務人員協會更多的成果,以及以人民團體身分出席多場公聽會、政府諮詢會議,更深覺若有工會組成,法律賦予協商以及爭議權手段,才能落實實質參與、實質反映、監督落實的成效,所以獲得完整勞動三權,對基層而言是要減少決策者規劃脫離現實、被政治左右產生錯誤決策,以及維護基層順利依法行政的方法,三權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如今行政院與考試院提出《協會法》修法草案,距上次(2006)修法將近20年,中間歷經無數警消等公務人員殉職死傷,以及陸續有基層公部門團體成立的壓力,面對生者與亡者的痛訴,等到的卻是此等惡法,本會認為兩院高層作為國家行政與考試最高部會,對全國公務人員最大的羞辱。
接下來將進入立法院進行修法程序,本會請朝野立委務必共同支持退案,退回《協會法》惡法!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表示:
1. 現行草案對結社與協商權過度限縮,有違憲爭議
目前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並不是增加保障, 而是限制結社權,人數門檻遠高於人民團體法與工會法,並且對於協商權設下限制,消防人員不能對消防事項協商、警察人員不能對警察事項協商,超高門檻也不能協商的協會,只是陽奉陰違,違背憲法結社權保障的惡法。
2. 歐洲國家普遍立法保障公務人員協商權,台灣現行法制過度落後狹隘
在歐洲多數國家對於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是以集體協商為核心,甚至有國家的公務人員保障100%以集體協商為主,而在近年我國公務人員法令修改過程,可以發現我國舊有的模式已經無法負荷公務人員保障需求,在釋字785號亦有大法官意見書早已指出,工時規定修法應該加入集體協商機制,但政府仍然維持內部威權倒行逆施、漠視基層聲音專斷獨裁,才導致新法上路,沒有更好,只有更壞,這近一年來的狀況,說明了當前政府對於公務員保障缺乏認識,還持續倒退。
3. 政府無能保障基層,那就讓基層有自我培力的空間
在本會參與去年公務員法令修法與後續政策討論,直到這次消防員殉職議題的過程,本會深刻的認識到,政府真的非常缺乏公務員勞動權等保障資源,除了常見的溝通不良與工作過量,以及身心健康問題、救濟程序問題,常因為機關本身缺乏資料統整與因應策略,導致無法提出有效對策,甚至是不知道問題在哪,例如本會長年來不斷提出應該要有工作規劃跟人力互相勾稽的模式,以能分析處理工作爆量問題,但是始終漠視問題或提不出方法。如果行政機關自己做不來,那就讓基層自己組織、自己來做來提出,終止互相乾瞪眼的狀況。
4. 面對國家與公務員間關係改變的潮流,拋棄威權,走向對等
近年來在各團體持續推動公務人員權益,以及從年改到相關釋憲與修法,都顯示舊有的「威權管理」已經無法因應當前的需求,對於這次的草案,本會也認為只是威權遺緒的垂死掙扎,很顯然的在法治社會,權益問題必須在真實對等的架構中才能完整處理,其他國家做得到,台灣沒有道理做不到。完整的制度,是國家長久治理的基石,本會呼籲當前政府不要只是把這次的問題當成一時的危機因應,而應該面對目前的公務員法制的缺陷,做出完整完善的解決。
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丁詠嵐發言:
書記官需要工會,協會法侵害書記官勞動權。
1. 關於團結權:
書記官在院、檢的層級都不同,例如新北檢四級不能設機關協會,新北院三級卻能設機關協會。同樣都是法院,中院四級不能設機關協會,北院三級卻能設機關協會,書記官能否參加自己的機關協會居然要憑運氣。講到特種協會,全國只能有一個司法人員特種協會,國家可以輕易動員30個主管把持,變成協會版的閹雞協會。這樣拙劣的立法技術在當今社會實在令人不敢置信。
2. 關於協商權:
與公務人員切身相關的事項如考績、勤休、加班費,只要有被立法,無論法立得多爛,都不在協商權的範圍內,這已經實質上阻斷公務人員與機關協商的權利。業務績效評核基準可以協商,但是這個基準所做的考績行為很多是行政處分卻不能協商,協會法可協商與不可協商的立法是互相矛盾的。
3. 爭議權:
協會法草案已經剝奪公務人員的罷工權,裁決委員會更應該要公平,國家指派委員三人,協會指派的只有兩人,一開始就不公平,更不可能期待裁決公平。
邱顯智委員發言:
9月22日屏東明揚大火,造成許多勞工傷亡,也讓第一線救災消防員殉職,更是燒出現有法制漏洞,無論是消防法資訊權的落實、化學雲介接資訊未能因應救災需求、消防人力不足及職安缺乏保障等,時力黨團始終戒慎恐懼,不斷透過立院質詢和法案修正,努力防止悲劇再次發生。
過去十年已經有43位消防員因公殉職,而這段時間內我們可以看到基層消防員帶著非常沉痛但堅定的步伐,一步一步的扎實推進,逐漸轉動我國的消防改革。
其中,基層警消、書記官等公部門團體長期主張「開放公務人員組工會」的訴求,希望能夠拿回身為一名勞動者所擁有的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這應該是非常卑微的需求。
然而,近期我們卻看到行政院及考試院提出勞動三權被嚴重限縮的《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想要來搪塞基層公務員及輿論壓力,像是:1.籌組協會門檻過高。2.仍然沒有協商權。3.無法透過爭議權監督機關等。
「別用殉職換改革」,面對又一次的殉職,基層公務員依然無法透過完整勞動三權來保障及提升自身權益,而國家仍選擇一意孤行、粗暴箝制基層權利來回應「改革」。因此,時力黨團必須強調,倘若考試院以及各黨委員執意將背離基層需求的修法送進立法院,我們將會採取行動,堅決退回協會惡法,共同捍衛基層權益。
陳思宇黨團副主任發言:
行政院院會10/26通過考試院擬具的《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之後送往立法院審議。草案中有諸多漏洞,實質限制消防員結社自由與協商權,等於行政院長陳建仁在明揚大火後「保障消防人員的結社權、協商權」的承諾跳票 。
因此我們今天來到這裡,就是要再次宣示台灣民眾黨對於消防員的承諾。未來我們不論在立法權、乃至於行政權的位置上,都將會履行黨主席柯文哲「支持消防員組工會、全面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承諾。透過制度改革,讓進出火場的風險降到最低。消防員保障人民安全,我們也應該一起保障消防員的職業安全!
這次院版《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的最大不足之處就在於:
1. 籌組門檻過高的團結權
草案「招募達400人或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5分之1」門檻,相較一般工會目前需30人始得籌組,高得離譜至極,實質限縮消防員團結權。
2. 警消等人員仍然沒有協商權
修法草案將警消、獄政、移民等相關事項排除於本次修法外。考試院、行政院,長年來對於公務人員勞動三權消極態度,公部門出現透過死亡換改革、事故換改革的輪迴,還要持續多久?
教師、台鐵員工都已組工會多年,台灣的公務員籌組工會並非沒有先例。目前世界各先進國家,諸如南韓、美國、德國、義大利等,皆有由消防員組成之工會組織,得以積極向政府爭取消防員之勞動權益。國內外都有諸多案例顯示,公務員籌組工會不是洪水猛獸,政府何必這麼害怕與基層人員對等溝通?
蔡英文總統在2015年曾宣稱「要做史上最會溝通的政府」,然而執政七年多過去了,不只諸多重大問題無法與人民溝通,就連作為政府員工的消防人員也無法獲得與政府對等溝通協商的權利!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會在國會持續推動我們提出的「工會法修正草案」,明定消防員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不要假協商,給消防員真工會!
游毓蘭委員發言:
謝謝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邀請,一起來訴求目前政府提出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達不到基層團體期盼,應該退回。今天在座諸位團體,都是在監督勤休制度時,時常碰到的夥伴。在因應大法官釋字785勤休新制時,也經常各各位有交流與聲援。也是因為勤休新制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考試院、行政院不動如山,完全不願意鬆動,把最核心的警消等輪班制人員明定工作、休息時數,寫入法律。也因此,在勤休新制修法結束後,我毅然決然決定提出工會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直接規定警消可以組工會。因為我們看到,政府不斷用身分區別,說警消不能組工會只能組協會,但在制度上沒有武器的結果,就是你說什麼政府都不聽。
這一波修法是修工會法還是協會法的爭論,始於明揚大火,消防員出生入死,當然想要對自己的勞動條件與安全保障,能有參與決策的權利。但我們都還歷歷在目,9月28日消促會在行政院前記者會抗議政府修法方向,當面接見代表竟然說要發公文,才能進入政院。10月26日行政院院會送出的這個公務人員協會法,更是證明了警、消基層如果制度上沒有武器、籌碼,政府根本不會理你,只會做一些表面工夫,對外宣傳說已經有溝通。
這次協會法的修正草案有多荒謬呢?這次的重心是新創設「特種公務人員協會」的制度,警消醫護等可以成立特別的協會。但在第七條得協商事項,第一項先將勤休方式、績效評核納入,結果第二項又規定國防、安全、海巡、警、消、移、獄這些事情有牽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就不可以協商,那到底是可以協商還是不可以協商?到最後又變成主管機關銓敘部認定,那不是白忙一場?那跟現狀又有何不同?
另外也跟各位報告,自從公務人員協會法91年立法以來,真正有進入到該法協商機制的,只有97年教育部的協會一件、102年全國協會一件,就連後來動員非常多退休公務人員參與的年金與相關抗爭,也不是全國協會動用法定協商機制,而只是媒體抗爭動員、靠自己而已。在這樣的架構之下,期待用修法回應這次基層消防員的訴求,讓消防員對工作和安全有更大參與決策空間,不是緣木求魚嗎?
這次修法,就是為了回應基層警消的訴求,不傾聽他們的聲音,政院、試院閉門造車做一些技術細節的調整,是不可能有真正的改革、回應大家的問題的。我在立院將近四年,看到了即便基層團體有重大事件都即時有論述回應,但沒有制度上的武器,政府還是一意孤行。所以我認為,這次公務人員協會法的修法草案應該退回,直接從修正工會法著手,才是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