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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今日公祭明日忘記,政院改革承諾跳票

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行政院今(30)召開院會後記者會,說明因應明揚大火,內政部消防署及經濟部提出消防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的院版修法草案。本會分別在9/23、9/28召開記者會,所提三項訴求公共安全、職業安全、組織工會,行政院曾表示願意聽取基層消防員的建議,但今日公祭、明日忘記,行政院所提出之修法草案已凸顯改革承諾跳票,本會聲明如下:

一、 工輔法部分:

有關政院所提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草案,針對未合法申報危險物品之工廠提高罰鍰金額。然而,不論是在10月12日由行政院召開之「強化消防安全管理機制政策諮商會議」或是立法委員陳椒華及游毓蘭共同召開的「產業型園區總體檢公聽會」會議上,皆有提出未依法申報納入刑責之相關規劃,卻在一個月的時間內,政院態度丕變,僅提高罰鍰就想要敷衍了事。

工廠未依法申報危險物品將嚴重威脅救災現場消防員的生命,僅提高罰鍰不僅無法有效嚇阻,對比明揚去年營收高達35.98億的企業更是不痛不癢,本會呼籲裁罰應以企業營業額比例計算,更應納入刑責,約束工廠依法申報危險物品。

二、 消防法部分:

1. 第27-1條:為調查消防員殉職真相,得向機關或相關人員調閱資料或文件,然而若機關拒絕配合調查卻缺乏罰鍰機制,且僅有「因災害搶救」「死亡」或「重傷」才能夠啟動相關調查機制,本會呼籲調查權應納入罰鍰機制、擴大納入除救災外其他勤務致消防員死亡及重傷以及「重傷」定義比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67」有關「暫時全失能」的定義,一旦消防員重傷且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即啟動調查機制。

2. 第42條: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相關設置標準之罰則,雖法令規範限期後未改善得勒令停業,但此類存放危險物品場所若發生災害,將對於該場所員工以及鄰近設施、民宅將造成極大危害,本會呼籲應參照日本消防法,應於開罰後未改善情況者應立即勒令停業及停止使用處分,直至改善完畢方可繼續使用。

3. 罰鍰部分:有關場所違反第37條(消防安全設備)、第40條(防火管理人及防護計劃書)、第42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第42-1條(熱水器及配管),本會呼籲應依營業額比例計算違法罰鍰金額。

4. 第43-1條:有關場所未提供消防員救災資訊及專人協助,修法草案僅提高罰鍰,本會呼籲若因未提供救災資訊或未指派專人協助致消防員死傷,應課以刑責。

本會再次強調,本次政院版工輔法及消防法草案僅是敷衍了事,未解決企業長期忽視自身防災責任根本性問題,使人民及基層消防員持續承擔公共安全風險。本會呼籲政院應將上述基層消防團體意見納入修法,莫讓「今日公祭,明日忘記」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