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如何經營尊重且友善外國人的社會環境?新入出國及移民法(
危機一、任由官署三番進出移民家門
舊移民法第七十條已授權移民署在決定是否許可人民基於婚姻或收養
這項權力非同小可。居住處所是人民私密生活的核心空間,
法律中有沒有具體機制制約著移民署如此廣大的調查權限呢?
危機二:任由官署窺探移民同居關係與身心狀態
尤有甚者,現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至於其他查察項目,
轉機一:免除受迫害移民逾期停留的罰鍰
新移民法不是沒有仁政之舉。
未免中道而廢的是,
轉機二:禁止官署妨礙律師與通譯協助可能被驅逐的移民
關於律師能否在移民署作成強制驅逐處分的裁量過程中在場協助當事
為德不卒的是,
尊重且友善移民的社會環境?
行政機關今年初以「加強延攬與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工作及生活」
建議主管機關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的相關法規中:
一、禁止查察人員進行標的不明的搜索,
或與申請事由不密切相關的住所勘察採證。
二、強化查察人員進入私人處所蒐證前的正當程序,包含必須先窮盡的調查方法、滿足的心證門檻、健行的事前審查、 權利告知、意見詢問、以及先期通知期間等等。
三、制定人民遭查察人員強行進入處所,翻動、挪移、扣留私人物品,違反正當程序, 與其他違法調查行為的即時救濟程序。
四、禁止勤務人員自行判定移民與關係人為身心異常。
五、禁止勤務人員窺探與停居留申請事由不具密切關聯的居住關係與身心 狀況。 六、制定人民請求塗銷或更正勤務人員不當註記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