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
環境部於下午召開碳費收費辦法社會溝通會議,會中主席施文真次長、蔡玲儀署長與關心氣候的公民團體充分溝通、交流意見。對於環境部預計制定的碳費收費辦法,環保團體提出了許多建議面向,包含提升碳費水準、更積極的產業減量指定目標、不應任意開放免徵額度、未達自主減量計畫應追徵法定利息…等。
產業的減量指定目標不應對齊過度消極的國家減量目標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指出,今日簡報中提出的指定目標設計,違悖COP28阿聯酋共識中加嚴減量目標的精神。指定目標乃由環境部會商經濟部訂定之,今日環境部簡報中提出的指定目標與國家2030年減量目標相連結。但由於現行2030年減量目標僅有23~25%,過於寬鬆,若依此制定指定目標,無法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也無法藉由自主減量計畫以加快加大事業減量。
先期專案的抵減應嚴格限制;碳權抵換應在費率達到一定水準後始得開放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林雨璇研究員指出,現行規劃中,開放先期專案作為113、114年的碳費抵減,然而先期專案與現在的抵換專案、自願減量專案取得程序完全不同,不僅核發標準寬鬆,且不具外加性,等同於垃圾碳權。且目前先期專案數量佔據大宗,仍有六千多萬噸尚未被使用,一旦允許先期專案額度用於碳費抵減,以現在環境部公布約有1.5億噸的排放量會被納入碳費課徵範圍,評估下來,一年將會有20%的排放量得以使用此額度進行抵減。然而,這將導致低品質額度消減碳費的減碳成效,也會衝擊抵換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的價值。
除此之外,若環境部欲參考新加坡做法開放國外碳權抵減碳費,除了對於碳權資格嚴格把關外,應該也將費率標準一並納入考量,換言之,應該在費率達到一定標準之後才開放國外碳權抵換,如此才可以確保碳權品質,避免低價值的碳權淹沒市場。
若開放2.5萬噸免徵額度,恐導致減碳誘因薄弱,且與環境部委外研究結果背道而馳
地球公民基金會鄭泰鈞指出,環境部曾於2020年委託倫敦政經學院(LSE)進行臺灣碳定價制度研究,其中一項建議:「過量的免徵額度,可能導致財政誘因薄弱,碳定價工具失敗。」目前環境部的碳費制度規劃,如國內碳權的減扣額度上限不明、開放2.5萬頓免徵額度、優惠費率等等多項措施,恐因碳費壓力不足,無法讓企業產生減碳動力。
該研究亦指出,建議台灣選擇碳費而非總量管制或碳稅,乃是由於碳定價制度初期,要避免過大的行政負擔,並簡化流程,方能在短期內收到實效,並以此作為長期規劃的基礎。因此,目前的複雜優惠設計在多數人民甚至企業、環保團體都難以輕易理解的狀況下,恐與環境部委外的研究背道而馳,無法發揮擬定碳定價的政策原意。
若開放2.5萬噸免徵額度,恐導致巨大碳費的費率損失,環境部應有更具體的減碳效益評估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沈宜臻專員提到,開放2.5萬頓的免徵額度可能造成巨大的費率損失,若以一噸碳費500元來算,521家廠商總共會損失近60億的費率。此外,碳費收取是以廠區做區別,若企業有複數廠房,就會得到更多免費配額,部分企業也可能透過生產線的調度規避碳費收取。因此,不應該有免徵額的設定。
另外,在自主減量計畫中有提到,企業達到指定減碳目標即可適用優惠費率。但是環境部對於其減碳力度或效益,卻沒有相關科學數據的評估。
自願性碳權市場無法創造減碳效益,應確保碳費盡快調升至國際水準;未達成自助減量計畫不僅應追繳碳費,亦應追徵利息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呂冠輝律師認為,以目前的自願性碳權市場搭配碳費,只是單純讓排放源做比價工作,若碳費較便宜就繳碳費,若碳權比碳費便宜就買碳權。在目前預期碳費價格低廉的前提下,國內的碳權市場將完全無從運作起,而最後能夠放到交易平台的低成本碳權,恐怕也會是相對低品質的碳權。因此應盡快將費率調升到一定水準之後,始能避免市場上充斥低品質碳權。
此外,在現行優惠費率的規劃下,將會連本來就不願意減碳的排放源,都會寫一份假的自主減量計畫以便拿到優惠費率,因為若未達到減量計畫的要求,其法律效果只是追繳碳費。如此一來,不願意減碳的排放源仍可獲得一定期間的優惠費率現金流。因此環境部應考慮不僅追繳碳費,至少也應制定較高的法定利率,並參考如民法百分之五、票據法百分之六的法定利率,在排放源未達到自主減量目標後,仍應追繳相當額度的法定利率。
出席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