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校園「學生攻擊事件」引起全國關注,三位總統候選人不約而同關心起校園安全,教育部也表示將檢討現行中介教育後的輔導評估機制、強化校園高關懷對象的輔導措施與管教作為,提升現場執行人力經費,全教總要求政府權責部門及官員首應虛心檢討、正視校園無助,以系統性的思維全面檢視校安問題。
行政機關應勇於面對問題,而非甩鍋與課責學校
全教總認為,不幸的校園悲劇有複雜成因,教育部與地方政府都有責任嚴肅面對,切忌爭功諉過甚至將問題甩鍋給學校與教師。事件發生後教育部潘部長表示,老師與學校如知悉學生攜帶違禁品應即通報,以維護校園和學生安全,針對高關懷學生,學校與老師也應共同關注,給予更多的輔導措施。新北市教育局則要求各級學校加強與警政系統聯繫合作,針對行為需要特別加強輔導協助及高關懷學生定期追蹤、給予相關輔導措施;並同時要求教職員持續加強校安知能,以穩定安全校園學習環境。
全教總認為,校園事件態樣繁多,大抵而言,在維護學權的同時卻忽略了對教師合理管教權的尊重;在要求教育人員承擔更多責任時又未能提供支援協助;乃至於在對學校課責時,卻遺忘了更為根本的家長管教責任,都是事態惡化至此的主要原因。至於行政機關這些「要求」、「提醒」,完全不改長期以來課責學校與教師,將主責指向學校與教師,既未正視問題更忽略了身為主管機關的責任。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指出,學校就是小型社會,各種角色分工要明確,才能做到專業、精緻、恪守法令規定。對於違規犯紀的學生,應該思考的是要有專人進行輔導和管教,也就是教師運用現有「輔導管教注意事項」一般管教措施無效時,應有充足的學務、輔導人員專門負責再處理;另,一般管教措施應以符合教育意涵敘述,讓教師可以發揮「教育專業」,不應讓第一線教師動輒得咎,陷入不當管教的高風險中。
全教總與委員要求儘快補足校園支援人力
立法委員王婉諭表示,每次校園攻擊事件,都是令人難以承受的悲痛。每一次校園攻擊事件的發生,也直指出校園輔導機制的重要性和現行資源的嚴重不足之處。以這次新北的校園悲劇為例,在事件發生前行為人似乎已出現難以適應一般教育,甚至涉入與暴力組織來往的情形。而對於像這樣出現特殊狀況的少年,校園三級輔導機制必須要有充足的輔導資源與人力,給予特殊學生到位的身心輔導,並集結社區、家庭等相關資源共同協助。如果行為人先前已經屬於觸法或曝險少年的類型,更需要有足夠的校園輔導資源來銜接少年輔導委員會、少年保護官等少年輔導及司法系統。
王婉諭接著指出,校園輔導機制非常重要,但是他卻沒有信心現在的校園能做好這件事,因為事實是,老師們並沒有獲得足夠的協助。七年前,學生輔導法就已明確訂定法定專輔人力配置規範,但直到他去年質詢教育部,仍發現校園聘不足額。除此之外,專輔人員和輔導老師的雙軌亂象以及行政業務繁雜,更導致了三級專業人員人力不足及流動率過高,讓整個校園輔導環境出現非常不穩定的結構。而專輔人員一年一聘,更談不上可以延續性的提供學生協助。
立委賴香伶表示,這起悲劇提醒我們,學生在面對困境時需要得到及時的支援和協助,賴香伶將持續關注教育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呼籲政府積極採取措施,加強輔導體系,以確保學生的心理健康和安全,並監督教育部改善中小學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減少校園不幸事件的發生。
侯俊良強調,要根本解決校園「學生攻擊事件」問題,教育部應盤點檢討並進一步提出:事發當下及事後的做法所需經費及法規,包括當事學生校園臨時安置、後續學生離校短期安置,以及學生回校的評估機制、銜接計劃,更重要的是學生家庭功能評估,發揮家庭輔導功能,以上要兼顧學校安全、學生行為改變輔導、學生學業學習及家庭服務(家長管教方式輔導、家長職場配合、⋯)。這些面向涉及教育部門以外的其他部會合作,需要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教育、社政、勞政部門給予充足的經費,並提出相關法規修訂及預防人員、處理人員、輔導人員設置,同時研擬家長課責、運轉機制等相關規劃。
正視家庭教育與家長管教責任
要有效減少校園衝突事件,除釐清各種事件的可能成因,更應務實看待學校遇到的難題,目前學校教育已然承載過多責任,而同樣重要的家庭教育卻日趨式微,有不少師生衝突或校園事件,其實都有家長忽略管教責任與親子教育的因素,這絕非透過單向強化學校責任、加重教育人員負擔就能解決的。因此,全教總再次呼籲:
1、正視中小學人力、資源不足的困境,請教育部編列處理學生攻擊事件的專責人員,並寬列處理案件所需經費,讓學校更有空間妥為處理學生衝突與攻擊事件。
2、正視家庭教育與家長管教責任,針對學校難以管教之學生,修法課予家長管教義務,建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條文如附註)並由行政機關以行政罰方式強制家長需參與親職教育講習或課與罰鍰,以落實家長職責。
台灣中小學教育曾有過親師緊密合作的年代,曾幾何時,親師衝突已成校園的日常風景,這不僅不利於孩子身心發展,也傷害台灣國教品質,親師合作不應是口號,而是有效減少校園事件的關鍵。
附註:
正視家庭教育與家長管教責任,針對學校難以管教之學生,修法課予家長管教義務,建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增修) 第 51-1條:兒童及少年發生違反刑法或嚴重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時,學校依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所進行之輔導管教措施,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予配合。
(增修)第 99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之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增修)第102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