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空服員的工作性質特殊,懷孕期間不能上機執飛,需暫時轉任地面工作,又因為空服員的薪資結構不穩定,約二分之一皆隨航班計薪,轉任地面工作時僅領取固定薪資,但長榮航空過去還會再扣減空服員的職務津貼,空服員如不同意被減薪,就只能被逼留職停薪,懷孕期間的生活將難以為繼。長榮航空的政策顯然不符合母性友善的職場標準,更是明白的性別歧視。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協助懷孕空服員申請勞動檢查,桃園市政府110年府勞檢字1100061476號裁定長榮航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得申請改掉較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減少工資。」,終於讓長榮航空改變政策,自同年開始停止扣減空服員懷孕期間的職務津貼,但長榮航空仍拒絕返還過去違法扣減的職務津貼,本會常務理事林昱嘉、常務理事李瀅等四位會員,遂依據勞動事件法選定本會提告長榮航空,長榮航空訴訟期間並透過律師轉達,揚言如果最後工會敗訴,將考慮恢復過往扣減空服員懷孕期間職務津貼的政策,目前的改善作法只是避免訴訟擴大。
本案一審經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7號判決,長榮空服員懷孕期間暫時轉任地勤,只能領地勤課員津貼2000元,未考慮空服員依其職級高低、原領薪資就不同,例如職級最高的事務長,每月應有職務津貼10000元。是以本會主張,上開判決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1條的立法意旨,遂再上訴,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案,日前判決本會全面勝訴,判決長榮航空應以空服員原領職務津貼返還薪資。
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判決明確指出:「勞基法第51條所定之不得減少其工資,應係指妊娠期間之女工,申請改調較為輕易工作時,雇主不得減少其「原任職務」之工資,即不應以同工同酬、不同工不同酬或以其他理由減少妊娠期間女工之工資,否則反使妊娠女工因生育而面臨工資減少之不利益。」更言,懷孕空服員被迫在同意減薪和留停無收入間作選擇,和長榮航空並非立於對等的協商地位,不符合締約自由,長榮航空顯不公平、更無誠信,是藉此規避法條。
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判決,不僅更符合立法意旨和母性友善的精神,更極少見體現能站在懷孕空服員和勞工弱勢地位思考的同理心,本會十分肯定此判決,讓長榮空服員在爭取性別平權的路途得以繼續前進,本會更期盼此判決,能作為前例,讓日後其它航空的空服員甚至其它業別的女性受僱者,爭取懷孕期間保障時能有所助益。
本會最後也呼籲長榮航空,勞動檢查和民事判決均充分證明,扣減空服員懷孕期間的職務津貼是違法之行為,受害提告的空服員,不僅有本案的四位會員,尚有近百位空服員的案件正繫於訴訟當中,長榮航空應盡速返還違法扣減的薪水,且日後均應依法照給原領職務津貼,落實母性友善和性別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