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司法

蘇建和等三人控冤案補償金遭不當苛扣 憲法法庭不受理釋憲案

文/公庫記者吳容璟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2012年獲判無罪確定後,共獲刑事補償金新台幣1583萬元,冤案救援團體指出法院因受害人曾被刑求自白而扣減其補償金極不合理,且扣減依據之《刑事補償法》第7條已因違憲疑慮遭司法院刪除,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12月29日憲法法庭以該案超過五年的法定聲請期限為由,裁定不受理。

對此,1月4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七個蘇案救援團體在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表示遺憾,指出針對補償案設定年限有違憲疑慮,呼籲司法院、立法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改革刑事補償制度,停止對冤獄受害人的羞辱。

不當扣減的條文已被刪除 無法溯及既往

「等於法院在告訴冤獄受害人,就算你被刑求也不該自白,你自白了表示你也有責任,所以要扣減你的冤獄補償金!」本案義務律師、司改會法律政策部主任呂政諺表示,蘇建和三人冤案的起點就是在警局時遭到警方毆打電擊等不當刑求後的犯罪自白,法院也在2012年做出無罪判決定讞,確定自白不具證據效力,但是到了刑事補償法院卻將自白當作「可歸責事由」,依《刑事補償法》第7條扣減了超過三分之二的刑事補償金,平均每個人減少700萬至1500萬元。

呂政諺指出,此次向大法官聲請宣告違憲的《刑事補償法》第7條「可歸責事由」條款,已在去年因實務運作上恐「過度適用」等問題,由司法院提案刪除,並在去年12月15日在立法院通過三讀,但這條已被刪除的條文卻無法溯及既往,代表過去至今曾因此條文受到不合理對待的受害人無法得到任何補償,只能聲請憲法審查。

司改會新聞稿也指出,過去12年來所有刑事補償案件中,因「可歸責事由」而被扣減補償金的案件共有299人,佔總獲償人數23.6%,上述修法過程中民團提案希望過去被扣減補償金的受害人能有聲請重審機會,但並未被司法院及立法院接受。

刑事補償案件五年聲請期限 律團:對冤獄受害人的補償不應設定期限

憲法法庭以9票同意、3票不同意(另有3名大法官迴避)作成112年憲裁字第149號,裁定不受理本案,理由是「刑事補償事件」雖屬公法事件,但不是「刑事確定裁判」,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3項,已超過五年期限不得聲請憲法審查。此外,依《刑事補償法》第22條,自確定判決後超過五年也不得聲請再審。蘇案律師團認為,對於「刑事補償案件」設定聲請再審及憲法審查年限相當不合理。

「今天一個人把另一個人關起來,這是刑事犯罪,如果判決有誤的話沒有任何聲請期限,但如果今天做錯事的是國家,國家把人民錯關錯判就叫做刑事補償,超過五年就不可以聲請,到底哪裡合理?」呂政諺批評,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的理由相當牽強,作成刑事補償決定的正是法院刑事庭,庭中所使用的證據都來自過去案件中適用的證據,為了回復實質的正義,刑事補償案件不應設定期限。

本案義務律師、司改會副執行長李明洳強調,刑事補償是對於司法已經確定犯下的錯誤,國家如何去補償、如何面對國家機器犯錯的基礎問題,但是從刑事法院對冤獄受害人補償金的不當苛扣,到司法院和立法院在修法過程對正義回復的視若無睹,最後到大法官都錯失保障受害人憲法權利的機會,彰顯司法機關並未積極反省,更對受害人造成二次羞辱。

呂政諺感嘆,蘇建和三人自1991年被捕後遭受長達11年的關押,案發距今已經33年了,仍然不斷在司法中尋求正義及合理補償,過程中卻還是得面對必須自己舉證,在當年警局內警方環伺的情況下是如何遭到刑求的窘境,在刑事補償庭中還得被判斷「是不是真的那麼無辜?」,如何「罪有應得」以致於不配拿到太多賠償,令人遺憾。

為了改善《刑事補償法》的制度性問題,民團提出四項訴求:要求立法院針對過去適用《刑事補償法》第7條「可歸責事由」被扣減冤獄補償金的案件,應盡速修法給予救濟機會;針對《刑事補償法》第22條規定5年期限有違憲疑慮,呼籲司法院應盡速研議修正並送立院審議;要求國家人權委員會應針對過去至今的刑求、酷刑、冤獄受害人的社會復歸及名譽回復等,應調查及釐清制度性缺失;針對人民遭受刑求或偵查中國家權力的不當對待,立法院應盡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建立完整的預防、調查及補救機制。

團體呼喊著「冤錯之人、何錯之有、刑補缺失、立即修正」,李明洳呼籲立法院、司法院、憲法法庭、國家人權委員會都應正視「司法受害人」這個轉型正義中的弱勢族群的傷痛並未被彌補,否則「台灣作為一個號稱人權立國,想要走在人權民主法治道路上的國家,司法受害人的歷史永遠會成為人權歷史上的污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