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含現場新聞稿及會後新聞稿)
1997年12月18日,台南市發生一起綁架撕票案,案情膠著一個月後,1998年1月16日下午2點30分,盧正經警方通知到案「協助」調查,在遭留置長達三十一小時後,盧正作出虛偽自白,並於同年1月18日遭收押盧正——這一日,成為盧正失去自由、最終失去生命的起點。四個月後,檢方起訴盧正涉犯擄人勒贖而殺人罪,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處死刑,二審法院、三審法院連接駁回上訴,2000年6月死刑確定,法務部於同年9月7日執行死刑。盧正至死前仍在喊冤。
2024年1月18日,在盧正被收押二十六年後,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盧正案義務辯護律師團、聲援團體與志工,帶著多項足以凸顯本案疏漏、彰顯盧正清白的新證據,來到最高檢察署叩門,請求檢察機關依〈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下稱最高檢審查死刑要點),審查盧正案件,並予以救濟。
盧正雖已逝世二十四年,但盧正的家人與律師團從未放棄爭取他在人世間的清白。2024年1月18日上午10點,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與義務辯護律師團舉行遞狀記者會,帶盧正重返司法,請司法面對盧正冤案。以下說明本案案情爭點以及義務辯護律師團將提出之四大新證據:
含冤二十六年:奠基於虛偽自白之上的錯誤判決
盧正不幸捲入「詹春子遭擄人勒贖殺害案」。被害人於1997年12月18日傍晚失蹤,隔日發現遭人棄屍於台南龍崎山區;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雖進行多項調查,卻遲遲未能破案。案情膠著之際,1998年1月16日,警方通知盧正「協助調查」,後卻將其留置長達31小時,原先明確主張未涉案的盧正於1月17日晚上9點30分「自白」犯案,當日凌晨被警方帶至案發現場進行現場模擬。隔日(1998年1月18日),盧正經台南地方法院收押於台南看守所後,自此不曾再回到家人身旁。
1998年3月5日,在遭收押於看守所46天之後,盧正即向檢察官主張清白,表示自己當初是因受到不正訊問才作出虛偽自白;但二個月後(1998年5月14日),台南地檢署仍認定盧正涉犯擄人勒贖而殺人罪,予以起訴。1999年4月22日,一審法院判決盧正有罪,處死刑;2000年3月16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於2000年6月29日駁回上訴,案件因而確定。
死刑判決確定後,盧正、辯護人與家人隨即展開非常救濟,並向監察院陳情。然而,法務部仍於2000年9月7日,執行盧正死刑,盧正至死前仍在喊冤,而盧正的家人未曾放棄尋求盧正在人世間的清白。
案情疑點:假自白釀成真冤案,新科學挑戰舊認定
本起擄人勒贖案,在命案現場採集到的菸蒂,血型檢驗與盧正血型不符;警方於被害人安全帽與勒贖公共電話話筒採集到兩枚指紋也排除盧正,而法院認定為凶器的兩條鞋帶,審理時並未實際進行凶器與傷痕之比對,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更曾向法院表示電話線也可能為凶器,換言之,本案所有扣案物證都無法指向盧正涉案。
本案於台南高分院審理時,法官一度發函給盧正的辯護人,表示擬邀集幾位國內重要鑑識人員楊日松、石台平、翁景惠等專家進行共同鑑定,請辯護人提供案情疑點,法院有這項調查方向代表本案在法醫方面尚有疑點,但後續卻未實際囑託鑑定,調查未盡,就驟下死刑判決。
法院認定盧正有罪的主要依據是盧正在檢察官面前以及聲押庭對法官的自白陳述,並以此來認定本案犯罪事實。然而,盧正的自白是盧正在1998年1月16日經通知到警局協助調查被留置31個小時之後所做的自白,依據盧正自行撰狀的陳述,當時盧正處在沒有任何休息、沒有進食、沒有飲水的情形下提出自白。
1. 司法心理學供述鑑定:盧正「自白為錯誤的可能性很高」
這份自白經過具司法心理學專業的台大心理系趙儀珊教授檢驗,經趙儀珊教授分析,盧正的自白過程符合許多與錯誤自白有關的風險因子──包括疲勞訊問、不佳的身體狀況(可能影響他提供真實陳述的能力)、誘導性的偵訊方式等情,趙儀珊教授提出「供述鑑定」指出盧正的自白錯誤的可能性高:
依鑑定人之見,即使盧正沒有被警方刑求,於警檢訊問時影響他陳述之因素不少,已增加錯誤自白之風險,加上盧正的自白受警方污染的可能性高,故鑑定人認為本案的陳述之真實性低,自白為錯誤的可能性很高。
趙儀珊教授的供述鑑定指出盧正自白欠缺任意性,而趙儀珊教授的鑑定方法為原判決所未經調查斟酌,已具有新證據的效果。除了任意性之外,經過盧正案義務律師團的調查研究,同時也發現盧正自白缺乏真實性的新證據。
2. 法醫昆蟲學試驗:原審事實認定之死後間隔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
法院判決認定1997年12月18日17時至18時許詹春子遭殺害,屍體棄置龍崎山區,直至12月19日下午4時許經人發現,並於晚間7時許移動屍體,換言之,警方檢驗屍體的時候,被害人已經死亡超過24小時。然而,被害人遭發現時,無明顯屍斑、屍僵,警方更曾研判死亡時間為12月19日,法院審理時也認同死亡時間為本案一大疑點,發函詢問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然而並未能進一步釐清較可能的死亡時間。
經義務律師團諮詢台灣大學昆蟲系蕭旭峰教授,由蕭教授採用模擬豬隻試驗,分析本案可能之死後間隔時間。經蕭教授實際以本案相同死亡方式、處理手法、棄屍地點及相近之氣溫、日出日落時間重現案發現場,發現豬屍屍體上「昆蟲相」與本案死者發現時之「昆蟲相」有顯著不同,而依蕭教授實驗結論,本案死者死亡時間應係在發現屍體當天,亦即12月19日,而盧正於12月19日這天有明確的不在場證明,換言之,法醫昆蟲學告知我們盧正並非本案行為人:
模擬試驗中於第二天上午10時多即已發現麗蠅出現(假設已開始進行產卵),且死後24小時的豬隻屍體上可發現明顯的麗蠅卵塊。因此本案詹姓死者若已經過24小時死後間隔時間,其遺體上未見任何蠅類及卵塊,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
3. 刑案現場重建:盧正自白有57項與客觀事證不符之處
盧正自白的犯罪情節也有諸多不合理處,例如,盧正陳稱於駕駛座取出鞋帶勒住在副駕駛座的死者,然而,被害人脖子上勒痕應是從後方,而盧正稱將襪子套在雙手將膠帶纏繞於被害人雙手、雙腳與頭部,但膠帶上並未見到任何棉絮。
義務律師團諮詢具有刑案現場重建的鑑識專家藍錦龍,請其研判判決書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與現場跡證相符。 依據藍錦龍鑑識專家以現有的事證進行現場重建,其研判盧正自白有57項與客觀事證不符之處。在其現場重建報告中,藍錦龍進行「重建模擬以鞋帶緊拉勒痕型態之實驗分析」,可排除鞋帶為本案兇器;「重建模擬雙手套白襪拉扯透明膠帶之型態之實驗分析」,則顯示盧正自白稱以雙手套上襪子方式纏繞透明膠帶物理上不可能,藍錦龍股長鑑定結論認為本案極可排除盧正涉案之可能:
本案被告盧正除了自白認罪外,唯一扣案涉案證據就是放在車上白色運動步鞋之鞋帶,業由歷審法院認定為勒死詹春子之凶器,然依現場影像處理結果顯示詹春子頸部勒痕具圓形特徵,極可排除扣案二條鞋帶為本案之凶器之可能性,則本案已無涉案之指紋及DNA直接證據或無查獲被害人隨身之物品之間接證據。
綜上,趙儀珊教授專業意見彈劾盧正自白之任意性,顯示其錯誤自白可能性高,而蕭旭峰教授、藍錦龍股長則以現場事證彈劾盧正自白之真實性。考量物證已無從證明盧正涉案,自白亦不足採信,本案已無任何證據指向盧正涉案
4. 承辦員警違法受申誡處分,已足以影響原判決
綜觀本案不難發現,在台南市警局五分局所「生產」出的虛偽自白,正是後續一系列錯誤的起點,換言之,如員警當時能依法承辦此案,盧正未受不正訊問,不要一味地以推定盧正有罪的方式來偵辦,不逼迫盧正自白,也就不會出現這份與客觀事證不符的虛偽自白。
本案警方辦案過程的重大違失,於2002年經監察院提案糾正,調查報告中列出11項糾正項目,包含員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告知義務,員警訊問以威嚇詐騙與利誘之不正訊問,且未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並縱容無關之案外人潘敏捷在現場教導答詢等,攸關盧正自白之任意性。負責主辦的偵查員台南市五分局林正斌員警,更因涉及其中6項違失,經台南市警察局懲處記申誡貳次。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於2015年修法新增列「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等調查人員,如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得聲請再審。換言之,該懲戒處分,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之再審事由。
三大新證據以及員警受申誡處分,在在指向已於24年前遭錯誤執行的盧正受有冤抑,在盧正的家人持續爭取盧正清白的此刻,司法必須面對盧正。
冤案救援不分檢辯:建請最高檢察署研議盧正非常救濟
監察院於2001年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承辦本案的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司改會、廢死聯盟持續為盧正發聲。2019年平冤協會接到盧正大姐的申冤信,展開調查,發現證據確實有疑,而盧正確實有冤,決定立案救援。2020年在針對本案證物保管提出調查報告。
平冤協會義務律師團留意到最高檢察署〈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下稱最高檢審查死刑要點),正是2016年法務部為了廣徵社會對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之「多元專業意見」,消除公眾對死刑確定案件之重大爭議,並提供檢察總長處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之參考。然而,要點成立之今,無任何死刑案件受到救濟。
盧正於2000年遭死刑執行,然而疑點始終未予釐清,盧正之家人也一再申冤,於社會上更是受到高度關切(蔡崇隆導演更拍攝《島國殺人紀事2:盧正案》至今瀏覽人數超過萬人)。於台灣社會談論死刑冤案,盧正的名字一再被提出,以此時此刻2024年司法實務對證據嚴謹度的要求,以及對死刑的審慎態度檢視盧正案,盧正案是個不及格的判決,此判決的高度爭議,正等待檢察總長依據最高檢審查死刑要點審查予以救濟。
平冤義務律師團已於2022年8月依據最高檢審查死刑要點向檢察總長邢泰釗喊冤,如今,義務律師團帶著四大再審事由與再審聲請狀,要請總長回應。
邢總長上任總長後,為諸慶恩提起非常上訴成功,儘管受冤之人已離世,不減總長對於冤案的重視,盧正救援團隊感佩總長為冤案的努力,受冤之人已離世,不應成為司法面對冤案的阻礙。
為此,盧正案的救援團隊肯認總長對冤案的重視,請總長看看盧正案,為盧正發動非常救濟。
會後新聞稿
文聞律師:31小時違法羈押是毒樹,而盧正的自白正是毒樹的果實,衍生出一場草菅人命的悲劇
當年就積極為盧正辯護的文聞律師,在今日也來到最高檢察署門口,痛陳本案的諸多疑點。文律師表示,本案問題重重,今日就是希望能夠帶領大家重返當年的偵審過程,看看本案在今日「是否還禁得起司法的檢驗」。
文律師率先指出,本案最關鍵的問題,就是盧正遭到違法羈押的那31小時,而「這31小時導致了違法自白」。他表示,學習法律的人必然都知道「毒樹果實理論」,以本案而言,盧正遭違法羈押的31小時是毒樹,而盧正自白正是毒樹的果實,不僅衍生出一連串荒誕、不合常理的發展。例如,盧正雖然自白,但他根本搞不清楚案件的重要關鍵細節,舉凡行兇方法、工具、犯案時間、犯罪地點,全都跟客觀物證不符。例如,偵審過程不僅已有血型、指紋的鑑定結果排除盧正,但這卻未受審酌。例如,其他未鑑驗出結果之扣案物證不僅未行檢驗,甚至還失蹤,「人命關天,重要證物卻不翼而飛。」
本案關鍵物證,也就是兇器,其搜索與認定過程也問題重重。例如,警方認定的犯案工具有美工刀、膠帶、襪子、鞋帶,而警方除了鞋帶之外,卻完全搜不到其他工具。如果盧正真的是兇手的話,怎麼可能湮滅了其他工具,卻未處理鞋帶,任憑警方在一個月後搜索?實際上,文律師提醒,當年就連檢察官自己都認為扣案的鞋帶「不是」凶器,但法院卻照樣買單;二審法院原本認為兇器還有疑問,要律師找法醫彙整,最後卻又出爾反爾,未做此項調查,就驟下死刑判決。文律師沉痛表示,違法羈押開啟了種種錯誤,但法院卻將錯就錯,判盧正有罪,完全就是「一場草菅人命的悲劇。」
文律師在發言時提到,本案案發迄今已經二十六個年頭,他每每想到本案,就覺得「非常無奈、相當失望,所幸今天似乎看到一點點希望」,他衷心期待,透過平冤協會、義務辯護律師團與聲援團體的努力之下,能夠早日看到「盧正案撥雲見日、重見光明」。
陳安安律師:當判決過於偏重自白,發生誤判的危險就很高,而盧正的自白充滿了多項風險因子,錯誤可能性很高
平冤協會在2019年接獲盧正家人來信,立案救援後,即召集、組成義務辯護律師團,希望能為本案找到更多新事證。律師團成員陳安安律師表示,目前律師團已經累積了四項足以聲請再審的新事由,並有兩項事由足以挑戰盧正當年的那份「有毒」自白。
陳律師表示,原確定判決大幅倚憑盧正的自白做為基礎,還花了很大篇幅解釋法院何以認同盧正自白具任意性、真實性。但她提醒,「當判決過於偏重自白,發生誤判的危險就很高」。為了判斷盧正的自白的任意性、真實性,律師團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系趙儀珊教授,針對盧正的自白進行供述鑑定,趙教授在鑑定結果中明確指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很低,自白為錯誤的可能性很高。」
陳律師指出,盧正在於1998年1月16日下午走入五分局後,在兩天內就密集地做了四次訊問、一次凌晨的現場模擬,這兩天內「至多」只有休息10小時。除此長時間羈押、疲勞訊問的問題外,本案無論是訊問還是現場模擬的過程之中,訊問者多採高度誘導的偵訊方式,不僅容忍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在場,提供紙條、指導、建議,細究盧正的筆錄更可以發現,大部分時候警察對案件的描述,反而都比盧正多,盧正只不過是循著問題回答、覆述,或者根據警方事先設定好的選項中「做選擇」;甚至,如果盧正「答錯了」,警方還會重複問題,反覆要盧正照著警方想要的方向回答。
除了趙教授的鑑定意見之外,警方在訊問過程的種種疏失,其實早在2002年,經監察院指摘。監察院不只提案糾正,更明確列出警方訊問過程中的11項疏失。負責主辦本案的員警,後來也因為涉及其中6項違失,而經台南市警察局懲處記申誡2次。陳律師提醒,根據2015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如果「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等調查人員,如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得聲請再審。換言之,該懲戒處分,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之再審事由,構成本次律師團所準備的再審事由之一。
陳于晴律師:期待最高檢能接下本案救援的接力棒,跟我們一起跑向盧正清白的終點
同為本案義務辯護律師團成員的陳于晴律師呼應,正因為盧正並非真實經歷過這樁犯罪的人,所以他講述、拼湊的故事版本才會有所缺漏,難以與相關的物證、科學跡證相互勾稽。
雖然大家不斷追究「盧正究竟說了什麼?」,但已經遭到國家錯誤執行、喪失生命的盧正,再也沒辦法用自己的聲音告訴我們真相。因此,辯護律師團也嘗試用科學實驗的方式,回過頭來查核盧正自白的內容在科學上是否真的「可能發生」。律師團分別委託了國立臺灣大學昆蟲學系蕭旭峰教授,以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的鑑識專家藍錦龍,分別從法醫昆蟲學與模擬實驗,來尋找盧正自白犯罪過程中「反現實」的地方。
首先,蕭旭峰教授採用模擬豬隻試驗,重現法院判決所認定的案發現場。在確定棄屍現場地貌無重大改變後,蕭教授以本案相同死亡方式、處理手法、棄屍地點及相近之氣溫、日出日落時間,重現案發現場。結果發現,若依照法院認定的死後間隔時間,將不可能產出死者當時經尋獲的屍體狀態與「昆蟲相」。依據蕭教授的分析,死者較有可能於尋獲當日(即1997年12月19日)稍早方遭棄置於現場,如此一來屍體才可能符合實際蒐證畫面所呈現之狀態。
接著,藍錦龍股長也採取重建模擬實驗的方是,檢核原判決認定的犯罪方式,和現場跡證有哪些矛盾之處。藍股長總共施作兩個實驗,分別檢視要如何「以襪子套手」拉扯與纏繞膠帶。結果顯示,部分廠牌之膠帶,無法在雙手套上白色運動襪之情況下扯斷,拉扯後會呈現扭曲長條狀。又縱使部分能扯斷之膠帶品牌,其斷口亦呈現扭曲不平整,並沾有白色細小纖維。換言之,原確定判決所採之盧正自白所述之內容顯與死者身上之物證不符。
陳律師作結,根據以上幾個科學實驗結果可以知道,盧正自白的犯罪過程、犯罪經過,幾乎全都與科學事實與客觀物證不符,「最後的有罪判決卻完完全全地倚靠這樣一個荒謬、悖於真實的故事。但這樣的故事,我們不能接受。」最後,她表示:「盧正的救援歷程已經來到二十多年,希望最高檢接下這個接力棒,跟我們一起跑向盧正清白的終點。」
葉建廷律師:我們深信盧正絕對是無辜的,期待台灣經過二十四年的準備與改變後,能夠重新面對盧正
曾經參與多起台灣冤案救援行動的葉建廷律師指出,記者會之所以在今日(1/18)舉行,正是因為二十六年前的今天,是盧正被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的日子,在此之後,盧正就再也沒有回到他家人身邊,歷經一、二、三審有罪確定,死刑執行。葉律師沉痛地表示,本案雖然不是他第一起為死刑冤案辯護的案件,「但卻是最沉重的一次,因為盧正已經不在人世。」
他指出,本案有指紋比對、有毛髮,有諸多事證,關注冤案的朋友都知道,這些事證都很可能是冤案平反的關鍵,在美國至今已經有超過三百件的救援案件,是透過再鑑定來平反,而證物再比對甚至可以告訴我們真兇何人。然而,當時的司法系統卻什麼都不做,驟下死刑判決,「這是2000年時司法怠惰造成的結果。」儘管文聞律師、司改會救援團隊與盧正的兩位姊姊當年就有這樣的視野,知道科學證據能夠證明盧正的清白,但遺憾的是,二十四年前的司法並沒能跟上文律師與盧姐姐的腳步。
如同過往多起死刑冤案一樣,盧正案是個具有虛偽自白的冤錯案。但葉律師提問道:「如果蓋上自白,只看客觀證據,以現在司法系統的角度,真的有辦法判盧正死刑嗎?」綜合既有的卷證、新科學的分析結果,從司法心理學、法醫昆蟲學、現場物證與重建,這些專家的意見全都告訴我們:盧正絕對是無辜的。
不過,葉律師表示,他相信台灣在歷經二十多年的改革、準備與進步之後,已經準備好重新面對盧正的案子;他也進一步指出,從鄭性澤案到謝志宏案,檢察官如果能夠加入冤案救援,無論是對於被冤者與救援團體來說,往往都是最大的助力。今天救援團體帶著這些新事證,來到最高檢門口,就是希望能夠邀請最高檢加入,成為讓盧正案平反的最主要助力。
民間團體齊力聲援,呼籲檢察機關加入,共同為盧正平冤
一場死刑冤案的平反,需要跨團體、跨單位的共同協力。除了平冤協會與義務救援律師團外,包括人本教育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都來到現場,聲援本案,並共同呼籲檢察機關一起加入。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首先回顧,2000年5月時,台灣著名死刑冤案蘇建和三人案因為新證據開啟再審,但同年的9月7日,盧正卻遭到執行。盧正、江國慶的死刑執行讓大家傷心,但其他尚待救援的死刑冤案卻令人憂心,這也是為什麼2003年時,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民間司改會共同催生了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成立。林執行長表示,盧正已經冤死超過二十四年,他的家人還沒有忘記他,民間團體也沒有;平冤協會在2019年承擔了重任,並在過去這四、五年來,累積了本日記者會上所呈現的種種新證據。她進一步呼籲,司法界及社會大眾不要對這些證據與努力視而不見,尤其是可能對死刑冤案平反扮演關鍵角色的檢察體系,她強調:「雖然盧正已逝,但還給他人世間的清白,將是司法界所能做的最後一件事。」最後,林執行長也提及其他尚在救援的死刑冤案,包括邱和順、王信福,也希望社會大眾能夠同時看見這些案件的冤情。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副召集人林士勛律師表示,早在2000年時,司改會就曾經希望檢察總長能夠就盧正案的疑點,如疲勞訊問、甚至違反科學辦案及證據法則的狀況,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且希望法務部在沒有確認本案無疑之前,不應貿然執行死刑。然而,法務部卻仍執行槍決,而忽略立法委員、監察院及民間團體的對本案的質疑。林律師進一步強調,大家都知道,盧正案的判決是個不及格的判決,檢察總長過去有替諸慶恩提出救濟的前例,很期待總長也能夠如同正視諸慶恩案一樣,為盧正提出非常上訴,為含冤二十六年的盧正平反。
最後,早在2001年就曾拍攝本案紀錄片《島國殺人紀事2》的導演蔡崇隆,也透過預錄的影片,要呼籲社會大眾關心本案。
他在影片中表示,二十幾年前,他在有限的時間和資源下,完成了《島國殺人紀事2》的紀錄片,但本片受到的關注並沒有如《島國殺人紀事1》一樣。盧正的逝世,對他來說是「當年最大的遺憾」。過去二十幾年來,他沒有想到的發展是,在盧家姊妹的堅持,以及平冤救援律師團、志工們的努力之下,今日能夠再次透過新的科學方法,為原判決有問題的自白和屍體證據提出新的檢視角度。他指出:「這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次有公民團體為一位往生超過二十幾年的刑事有罪當事人進行平反的努力,不管能不能成功,對我來說已經是破紀錄的里程碑。」蔡導演表示,做為紀錄片工作者,在救援團體採取司法行動的同時,會盡量為事件留下完整紀錄,他也邀請社會大眾一起加入,為台灣司法人權的未來而努力。
執行長羅士翔:盧正還在等待,期待檢察機關能夠為盧正發動救濟
執行長羅士翔表示,「盧正案有太多疑點,也有太多遺憾,我們知道,盧正在等待,盧正還在等待。」根據最高檢爭議性死刑審查要點,應由檢察總長召開審查會,而審查會可以重新鑑定,釐清疑點,也能夠徵詢相關專家意見。律師團已經提出了三大專業意見,希望檢察總長能召開審查會,實質檢閱這些專家意見,進行調查,還盧正清白。
執行長羅士翔表示,根據最高檢爭議性死刑審查要點,應由檢察總長召開審查會,而審查會可以重新鑑定,釐清疑點,也能夠徵詢相關專家意見。律師團已經提出了三大專業意見,希望檢察總長能召開審查會,實質檢閱這些專家意見,進行調查,還盧正清白。
盧正冤案大事記
時間 | 事件 |
1997.12.18 | 詹春子失蹤,其配偶曾重憲於晚間21時26分接到勒贖電話,於晚間23時報案。 |
1997.12.19 | 下午4時許,詹春子屍體經人發現於龍崎山區,雙手雙腳與頭部經人以透明膠帶纏繞,頸部有二條單股索狀痕。 |
1998.01.16 | 下午2時30分,盧正經員警電話通知到警局協助調查,盧正至警局時,否認涉案。 |
1998.01.17 | 晚上9時30分,盧正於案外人潘敏捷在場時,在警察面前自白。 |
1998.01.18 | 凌晨,盧正經警方帶同進行現場模擬,警方將案件移送與台南地檢,台南地檢聲押,同日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盧正,盧正於當晚進入台南看守所。 |
1998.01.22 | 員警借提盧正,要求盧正再次模擬。 |
1998.02.06 | 盧正第二次偵訊筆錄,仍維持自白。 |
1998.03.05 | 盧正第三次偵訊筆錄,翻供,陳稱未涉案,在警局因受到警方不正訊問才自白。 |
1998.05.14 | 台南地檢署起訴盧正 |
1999.04.22 |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盧正有罪,處死刑,盧正上訴。 |
1999.07.26 | 台南高分院發函辯護人,提供本案疑點,擬要求國內三大知名法醫進行共同鑑定 |
2000.03.16 | 台南高分院二審宣判,駁回盧正上訴。 |
2000.06.29 |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
2000.07.12 | 盧正第一次再審駁回。 |
2000.07.19 | 盧正第一次非常上訴不受理。 |
2000.08.10 | 盧正再審抗告駁回。 |
2000.08.18 | 盧正第二次非常上訴不受理。 |
2000.08.25 | 監察委員簽請調查,並去電最高檢聯絡調卷 |
2000.08.29 | 監察院發文最高檢調卷 |
2000.09.05 | 法務部簽署盧正死刑執行令 |
2000.09.07 | 盧正遭死刑執行 |
2001.09.05 | 監察院提出本案調查報告 |
2002.02.27 | 監察院提案糾正 |
2020.05.13 | 監察院第二份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證物保管問題 |
2021.10.29 | 救援團隊第一次依據最高檢爭議性死刑審查要點提出救濟 |
2022.04.19 | 最高檢函覆不受理 |
2022.08.24 | 救援團隊第二次依據最高檢爭議性死刑審查要點提出救濟 |
【主辦單位】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共同聲援】人本教育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