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本周一(15)教育部因應校園安全召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工作小組,僅鎖定討論28-30點釐清「校園安全檢查事項」,討論方向僅在於程序的加強,卻忽略對偏差行為學生的輔導管教核心問題,全國教師會於週三(17)召開記者會宣布退出工作小組,要求教育部應全盤檢討輔導管教注意事項與相關配套措施。
今(18)日下午教育部召開的第2次工作小組,議程臨時改變為「討論第24、25、26點特殊管教措施、監護權人及獎懲委員會」等點次。本會樂見教育部改弦更張,願意處理深水區條文,但對於教育部提出的修改文字(如附件),卻感到深深的疑慮,內容仍未敘明「當家長不願配合時,學校後續能如何處理」、「如何避免少數學生影響多數學生的受教權益」等,最後的結果可能就如現在一樣,除了讓學校被迫執行難以執行的方案外,對校園安全沒有任何助益。全教會提醒,教育部應擺脫過去的邏輯,切莫再度流於文字堆砌與程序堆疊,才能避免條文流於具文。
全國民眾無法再容忍校園成為安全的化外之地,無論師生都不該淪為暴力下的犧牲品。本會呼籲刻正開會的教育部人員,應體認過去將一切責任由學校承擔的想法早已無法解決日益猖獗的校園暴力問題,嚴肅面對各項配套不足所造成的弊病,因應學校管教嚴重行為偏差學生的問題,應給予學校相當的資源及校安人員配置,並且應納入家長的的管教義務與課責,當然也應該有相當的親職假配套,讓家長得以盡其責,才能回應全國親師生的高度期盼。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四、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若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應即調整或停止。
第二次工作小組議程所示方向:增加提供發展性或介入性之輔導性措施,在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採特殊管教措施後,得通知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家長、主要照顧者),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二十五、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或輔導處(室)依前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或輔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第二次工作小組議程所示方向:說明係監護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及特殊管教措施,擴大除監護人外,增加法定代理人、家長、主要照顧者,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
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第二次工作小組議程所示方向:除家長帶回管教外,應連結「學生輔導法」第6條處遇性輔導之內容,尋求社政資源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