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針對阿古與信奇爭執結婚登記日敗訴一案,伴盟難以苟同法院決定,然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再上訴。
台灣2019年同婚通過後,戶政機關礙於內政部發布的違法函釋,無法受理部分跨國同性伴侶的結婚登記,為此伴盟協助多對當事人進行司法訴訟,其中信奇與阿古是首對成功登記結婚的當事人;然而針對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下稱:戶所)卻將其結婚日期登載為判決確定日(2021年6月8日),而非兩人當初至戶所要求辦理結婚登記的日期(2019年10月1日),兩人認為既然當初是戶所違法拒絕兩人結婚登記,就應該要將結婚登記日回推至兩人要求結婚登記的那一天,怎可因為政府錯誤決定,就讓自己的結婚日期被偷走616天?
不過很遺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以極度形式主義的方式認為:結婚登記日僅限於「戶政機關實際登記日」,因此,即使戶政機關違法拒絕人民結婚申請而未為登記,人民至多僅能請求戶政機關賠償,卻無權要求戶政機關更正結婚日期。
協助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伴盟律師團認為,法院已經認定戶政機關拒絕阿古、信奇結婚登記乃屬違法,但卻又認為即使戶政機關違法在先,仍無更正結婚登記日期之義務,形同戶政人員可以透過違法不為登記之方式,延宕人民結婚成立日期,嚴重侵害人民結婚權利。
法院雖然稱溯及登記會影響法秩序安定性,但本案阿古、信奇於2019年10月1日申請結婚登記為既定事實,阿古、信奇只是要求戶政機關依照事實做出正確登記,與溯及無關。事實上,以行政實務而言,無論是戶政機關或地政機關如辦理登記作業存在錯誤或脫漏,本都可依人民聲請或職權主動更正登記,此為行政常態;則在戶政機關違法拒絕人民結婚登記申請,而經法院裁判命須登記之情況下,戶政機關當然是要回歸到違法拒絕之時點為補正登記,才是正確和有效的救濟方式。
事實上,於其他跨國同婚案件中,法院或戶政機關都有肯認「應以最早申請結婚登記日」為結婚日之前例,伴盟對於本件法院竟有不同於其他法院認定的作法感到遺憾
阿古、信奇從108年10月申請結婚登記迄今,已4年多,漫長之訴願、訴訟程序已讓阿古、信奇相當疲倦,故在與伴盟律師討論後,決定不提起上訴。伴盟律師尊重案件當事人決定,但因本案經媒體報導,故仍必須回應指出:本案判決與其他跨國同婚案件登記前例大相逕庭,且恐因過於偏重形式主義,以致忽視個案中司法所應發揮之實質權利救濟功能,伴盟律師認為該判決對人民結婚自由之基本權保障而言,實非妥適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