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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默許虐待,就是罪行! 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傷的特教幼童

文/陳培瑜委員辦公室、人本教育基金會

宜蘭縣某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設置了學前特教班,上學期招聘代理幼教師沒有合格人員應聘,到三招時聘請無證照、無特教專業的林師後,家長發現學童時常有傷口及瘀青,且開始有拒學、情緒不穩定現象。

家長進一步了解後,發現林師會只因為學習未達標準、吃飯慢等狀況,就對幼童施暴、體罰,但即便特教幼童多人遭受多起暴力對待,宜蘭縣教育處的調查報告中,竟認定「非屬情節重大」。

林師暴行及不當對待情形

一、林師強迫餵飯致傷,還綑綁、體罰A

用餐時,照顧A生的林助理員暫離,A生因不熟悉林師餵飯,吃得較慢,林師未等林助理員回來協助,就粗暴地將A生嘴巴撐開強餵,造成A生臉部、頸部、胸部均有挫傷。林助理員回到教室後,試圖勸阻林師,但林師反而變本加厲,用束帶將A生雙手綁在椅子上繼續強餵,使原本沒有言語能力的A生,被嚇到邊哭,邊尖叫,邊叫爸爸。

強餵飯後,林師因不滿A生被嚇到吐出食物,又罰A生把腳撐在椅子上,雙手撐地做棒式。林助理員再勸阻,反而被林師趕開,林師並辯稱是「上肢運動訓練」。林助理員急電A生家長,家長15分鐘後趕到學校,發現該班鎖門、拉起窗簾,A生家長只好拍門,林師開門後,家長看到A生還在被體罰,一般成人做棒式1~2分鐘就會開始痠痛,何況A生還被要求腳要放在椅子上,就這樣被罰超過15分鐘,遠超過一般幼兒有能力負荷的程度。

面對家長質問,林師還指責家長說:「我是在教育你的小孩!」,並接著指責盡力保護A生的林助理員「越級陳報。」。

二、林師多次對B生體罰、施暴

另一名有智能障礙的B生,也常被林師體罰。比如說用拉筋的疼痛,來要求B生學習從1數到50,B生被林師拉得邊痛邊哭邊數數。更有一次,B生在練習摺衣板教具,B生只是沒辦法在時間內完成,林師就用力扭他的手操作教具,之後還把B生大力拉起後撞倒在地,踢、踹、打B生,後又用拉筋處罰。

三、不遵照職能治療師的指示,用體能訓練當體罰藉口

先前的幼教師一直都遵照職能治療師的指示協助特教幼童。但林師上任後,時常把相關職能治療當成體罰幼童的藉口,或故意讓幼童承受遠超過建議的過量運動。比如拉筋原本是協助腦性麻痺的孩子平衡肌肉張力,不會對其他障別的孩子進行。但林師就會用來讓孩子痛,處罰幼童學習較慢、吃飯較慢等情形。
林師不僅用職能治療當藉口來體罰,還有過量問題。職能治療師建議A生跑跑步機20分鐘,坡度5-6,但林師要求A生跑30分鐘,坡度9,A生痛苦到邊跑邊哭泣,林助理員也曾勸阻,但林師也不為所動,這種情形不只一次,對幼童很危險,最嚴重可能造成橫紋肌溶解。

四、其他幼童也受害:

  1. 班上有腦性麻痺無法言語、行動的學童,在林師開始帶班後,身上時常出現傷口或瘀青。
  2. 其中一位有表達能力的學童表示林師會彈他額頭。
  3. 有其他學童被林師踢踹。
  4. 用不讓學童午睡作為處罰手段。
  5. 在冷氣房要學童把上衣脫掉,用讓學童很冷「來輔助練習穿衣服」,學童因身心障礙沒辦法難以穿上,一直冷著又害怕,讓學童被嚇到尿褲子。
  6. 以坳折學童的手(影片中也有看到),作為處罰或教學的方式。

宜蘭縣政府調查、處理違失

一、調查掛一漏萬,貪圖方便
林師利用學前特教班許多學童無表達能力,進行體罰、虐待或身心暴力行徑,但調查時竟然沒有把上述其他學童受害情形納入調查範圍,也沒有將這些情形詢問其他學童家長或助理員,更沒有邀請該班唯一一位能夠口語表達的孩子接受訪談,顯然只對有影片的事件才進行調查認定。

二、體罰、虐待多位特教學童竟「非屬情節重大」
林師對多位特教學童多次施暴,顯示林師幼教能力低落,且嚴重違背教師倫理。只因為特教幼童學習較慢就推倒踢踹施暴,也是社會通念不能容忍的行為。這些都直指林師不適合擔任教保人員。但是在這個事件中,宜蘭縣教育處的調查卻認定林師的行為「非屬情節重大」,將給予較輕的罰鍰,也不會解聘,更不會使其終身不得任教。
A生在被施暴、體罰後,診斷證明紀載「頭部、臉部挫傷、胸部擦傷」,兒心科醫師也診斷有「急性壓力反應」,後續更造成A生害怕米飯,開始出現攻擊行為等嚴重後果。就連A生家長都因此被診斷有「急性壓力反應、適應性失眠症。」幼童與他的家庭遭受這麼大的痛苦,難道不夠嚴重嗎?

中央法規上的問題

一、沒有明確、具體、可依循的教師專業倫理標準
教育部對於幼教及其他教育人員,目前未有具體完整的專業倫理指引。不適任教育人員制度,是要認定不適任,而不是認定犯罪,不能只有最為惡劣的行為才被認為情節重大,而是要使專業倫理的底線明確指出,一但有哪些行為,代表此人不適合教育工作,才能夠藉此真正劃出教師行為的界線。

二、受害者及家長仍然沒有當事人地位
家長發現調查報告的問題時,目前沒有程序來主張調查不完備,也無法主張嚴重程度判斷錯誤。反倒是作為加害人的林師,有正式管道申訴、行政訴訟。讓受害者沒辦法透過程序反對處理結果,這個制度設計讓包庇老師,或者從輕發落的這種想法很方便實現;也常常造成受害者更多痛苦及委屈;更讓不適任處理制度難以汰除不適任人員。

我們嚴正要求宜蘭縣教育處:

  1. 對本案重啟調查,就家長所提到班上的所有情形,訪談其他家長及助理員,釐清漏未調查的林師其他行為。
  2. 林師教學能力低落,對多位幼童恣意施暴,應認為情節重大,未來也不應再讓林師擔任教育人員。
  3. 教育處應為學前特教班找到合格師資。
  4. 應追究該校監督管理不周,以及不阻止教師鎖門、拉窗簾等創造封閉危險環境的行為。

教育部也應當:

  1. 建立教育人員專業倫理相關規範,並使其成為教育人員不適任機制的具體判斷基準。
  2. 修法使受害者在程序中具當事人地位,使受害者及家長能夠獲得資料、對事實認定或結果不服,以及有提起再救濟的權利。
  3. 提出具體政策,要求特教或需要特別照顧之班級,不能因為三招就進用不具專業能力的人員。並規定遇到缺乏人才時,主管機關要盡力給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