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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首件代理教師聲請釋憲案今進行言詞辯論

文/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立委范雲國會辦公室

【首件代理教師聲請釋憲案今進行言詞辯論 范雲:還給代理教師原本應有的權利】

年資提敘是體制內的教師擁有的工作福利,意謂薪資隨著年資增加。代理教師的工作內容與正式教師一致,能否採計職前年資提敘卻是一國兩制。依照目前的規定,代理教師並未全面享有職前年資提敘的工作權利,僅有任教於國立高中職代理教師、臺北市及金門縣的中小學代理教師(含臺中市及桃園市高中代理教師)可以擁有職前年資提敘權利。聲請人張○○擔任代理教師已多年,針對代理教師敘薪問題於106年9月4日發起「代理教師敘薪集體申訴」訴願活動。經過2382天的等待,憲法法庭於113年3月12日上午10:00就本案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長期關注代理教師勞動權益的立法委員范雲,去(112)年2月時就開過記者會指出今天釋憲案的問題。范雲點出,代理教師比例的飆高,是國家在少子女化狀況下,地方政府以財政窘困為藉口所造成的。范雲也說明,具有合格教師證的老師就代表具有專業教學資格,我們讓代理教師負擔教學現場的缺口,國家卻不開出正式缺,讓代理教師承受較差的勞動條件;現在釋憲案只是要還給代理教師原本就應該有的權利,全國教育品質不該以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一為藉口,讓教師勞權和學生受教權受到不平等待遇!

聲請人張○○於106學年度擔任新北市立○○高級中學代理教師,於錄取時檢附曾任2年代理教師之聘書、敘薪通知及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之離職證明書要求採計年資敘薪,但學校以新北市政府訂定之職權命令(附件1之系爭規定四)做成不採計職前年資提敘之行政處分。張老師經依教師法提出申訴、再申訴(視同訴願程序)、行政訴訟後,聲請人於108年9月取得釋憲聲請資格,並於108年11月15日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於112年1月11日決定受理本案,並安排於113年3月12日進行言詞辯論。張老師主張現行主管機關並未以法律或自治條例規範代理教師敘薪相關事項,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保障財產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65條保障教育工作者之意旨。

由於代理教師敘薪屬於定期性行政處分,不論是原校留任或轉任他校,每年都必需重新申請敘薪處分,除106學年度之敘薪案外,本案聲請人張老師後續又針對107、109、111學年度的敘薪案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目前有2件敘薪案法官確信有違憲疑慮,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待本件釋憲案結果出爐再處理,1件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認同聲請人所提出之部分違憲理由,發回該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更審。

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發起這兩年為積極爭取代理教師權益,同時在此案以「法庭之友」出具意見書,提出目前各地方主管機關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對代理教師敘薪的規定存在法律空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外,代理教師敘薪缺乏全國統一標準,無法有效促進公共利益。工會主張修法,讓具有合格教師證的代理教師享有與編制教師相當的薪資待遇,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邀請關注教育現場與議題的社會大眾一同密切關注憲法法庭針對代理教師敘薪案的處置,這不僅是代理教師勞動權的問題,而是臺灣在少子化的現況如何從制度改革,留任優秀的教育人力提升下一代教育品質的關鍵,發揮公民的力量一起關注113年3月12日憲法法庭針對此案的言詞辯論過程與結果。

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憲法法庭最晚113年8月12日前會宣判。

出席名單:
范 雲 立法委員
張凱翔 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聲請人
黃湘仙 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理事長
楊博勛 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法庭之友意見書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