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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大型境外網路平台應在台落地

文/台灣永社、台灣教授協會

近年,不特定使用者透過 Facebook、Line 等網路平台所進行的犯罪,如柬埔寨人口販運、投資詐騙事件,凸顯了台灣政府及使用者面對大型網路平台缺乏有效溝通和處理機制。此外,台灣缺少針對網路平台的法律規範與合作框架,也使得政府管理跨境不實資訊或詐騙活動變得更加困難。

承上,因數位服務、網路平台具有跨境服務的特性,往往不受提供服務地區的法律管轄;若境外網路平台本身不具備有效內控機制及透明服務條款,將使該平台成為犯罪溫床、成長為不安全的網路環境。

台灣網路治理之不足

律師、台灣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指出:「以Facebook、Line等社群媒體被柬埔寨人口販運及就業詐騙集團下廣告為例,警察只能在機場舉牌警告被騙的民眾,卻沒有法律依據可要求平台下架;前陣子抖音大規模散佈中選會作票等假訊息[1],同樣遇到沒有法律依據可對平台課責的困境,很多案例都凸顯台灣法律的不足,尤其瑞典哥德堡大學發布2023年研究報告,台灣是全球受境外假訊息影響最嚴重的國家,已經蟬聯十年榜首,台灣是中國假訊息及認知作戰的重災國,民主防衛更有迫切性,所以新國會責無旁貸,確實有必要參考歐盟等國的網路及平台法律,盡速立法。」

雖然,政府持續針對網路詐騙及網路假訊息有作為,例如修法通過打詐五法[2]、或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但因尚未訂定統一的網路平台法律規範、跨境提供服務者可能未於台灣境內設有據點、未與台灣政府有合作關係等,檢調面對不特定人透過網路平台所進行之犯罪,實務上仍有針對犯罪嫌疑人的追訴困難;面對抖音(TikTok)等大型境外網路平台流傳明確不實內容,政府亦形同無法可管。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再度強調:「網路平台相關立法有其必要性,台灣是資通訊大國,全世界主要網通產品幾乎都是出自台灣企業,台灣創新產業也多依賴網路安全與秩序,但台灣對於網路相關管理卻是石器時代等級,主要是社維法等級的行政罰為主。目前民法與刑法相關規範不夠完備,針對新興科技與跨國特性之網路平台,先進國家如歐盟已經實施數位服務法等專法來管制,台灣相關提案均胎死腹中,應該加速制定以與國際接軌。

目前境外網路平台可以任意在台經營與散布虛假訊息,台灣卻無法有效遏止相關犯罪或不公正行為,更遑論關於文化價值或倫理道德方面之影響,台灣受到惡劣商人或犯罪目的之網路侵擾之外,不同於其他各國,更有中國因為其政治野心與軍事目的,刻意進行的認知作戰與網路滲透,故台灣之立法有其迫切與必要性。本案事關國安與民生,建請行政院與立法院將網路平台專法列入最優先之法案。」

歐盟通過《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反觀歐盟,隨著《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的實施,於2023年2 月17日起適用所有網路平台。其中,《數位服務法》要求擁有一定數量已上使用者的數位服務提供者應在歐盟各成員國境內設立代表人,以執行法遵業務。此舉凸顯了立法對於管理數位市場穩定發展的重要性。

該法所宣稱立法目的為保障數位市場的穩定發展,並建立統一、有效且符合比例原則的法律規範。這些法律規範旨在保障表達自由、營業自由、不受歧視和消費者保護等基本權利,並確保數位市場的法律明確、終止數位市場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 of the internal market)、以及提升服務互通性。

數位服務法實施後,歐盟旋即發布新聞稿,指出抖音(TikTok)可能違反數位服務法中幾項法律規範,包括缺乏未成年者的有效年齡驗證機制、廣告不透明、該演算法系統設計對使用者已產生認知偏差等負面影響,並提起正式調查、要求抖音改善。該調查結果一旦成立,抖音可能面臨高額罰款或其他限制措施[3]

台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江雅綺表示:「歐盟《數位服務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將數位服務分類、以數位平台規模分級,以法律框架進行數位治理,以確保一個安全的網路環境、並在鼓勵數位創新之外,兼顧保護使用者的權益。因為隨著數位科技應用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愈來愈多面向與其緊密相連,而網路上的詐騙、不實訊息、色情暴力、犯罪交易……也層出不窮,網路空間並非法律真空,單單倚賴數位服務、數位平台業者的善意或合作,往往有所不足。做為是世界知名的數位科技島,台灣在相對應的數位法律方面,更應該加快腳步,避免境外境內的數位平台有差別待遇。」

回到台灣,在沒有專法以管轄網路平台的現今,以2023年通過修法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為例,該法雖可以要求未依法下架不實證券投資廣告的平台負起連帶責任,但若該平台服務據點處於境外,在沒有平台落地機制,要求平台在台灣境內設立據點進行法遵業務、配合行政司法程序前,台灣對之仍毫無辦法。更不用說證券投資以外的領域,在專法訂立以前,平台幾乎不必負起任何責任。

網路平台易於脫免責任,也會使該服務提供者怠惰於內控。最終的結果,便是大量的網路犯罪案件湧入法院,除了可能對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重大損害外,也將壓垮台灣早已不堪負荷的司法系統。

台教會、台灣永社呼籲新國會應加速立法

2022年,台灣政府與全世界共50餘國家共同簽署《未來網際網路宣言》,其中包含對網路治理的承諾:「保護與強化網路治理的多方利害關係人體系,包括主要科技協定與其他相關的標準之發展、配置與管理。」

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東吳及靜宜法律學系兼任講師王鼎棫指出:「當代的社群平台,既有『資訊守門人』的關鍵地位,能影響平台資訊的流通,產生極大的言論影響力,並在資訊流動之間進一步獲利,那麼國家基於對使用者的保護義務,即有好好管理的必要。

就像食安問題中的蘇丹紅,若要打造合宜的網路使用環境,就須好好面對源頭與通路,但迄今相關業者卻遲遲未能落地管理,討論監督機制再多,也是枉然。基於法律保留的要求,為了消除社群平台使用者的弱勢跟無奈,也只能依賴政府積極出手改善,先從立法要求『落地管理』開始,好好盡義務為台灣網友爭取權益。」

黃帝穎亦強調:「網路犯罪的防治及網路平台的責任,從歐盟及英國、德國、法國的比較法來看,台灣法律確實嚴重不足,甚至常見無法可管的困境,這是新國會必須面對的課題,千萬不要擺爛。」

永社及台灣教授協會共同呼籲台灣政府及本屆國會成員,應更重視「治本」的網路治理政策,盡快制訂統一、有效且符合比例原則的法律規範,以穩定數位服務的運作、保障數位市場的發展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精神。

我們訴求:

  1. 儘快制定專法:強化數位市場管理、明訂網路平台的責任及義務。
  2. 建立有效合作機制:有鑑於網路犯罪的跨國特性,政府應建立與數位服務提供者的合作框架,包含配合執法行動。
  3. 於台灣境內的落地規範:未在境內設立但在境內提供服務的網路平台,應指定法定代理人,以保證其有足夠授權及資源,可執行法遵業務。
  4. 鼓勵網路平台提高服務條款透明度、強化消費者保護及未成年保護機制。

出席講者:

黃帝穎(律師、台灣永社副理事長)
江雅綺(台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臺海大法政學院教授)
王鼎棫(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東吳及靜宜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陳俐甫(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共同主辦單位:台灣永社、台灣教授協會

內文引註說明:

[1]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已將選務造謠案件移送檢警司法機關查辦究責!」新聞稿,2024年1月7日,連結:https://web.cec.gov.tw/central/cms/113news/41561,最後瀏覽日:2024年3月7日。

[2] 聯合新聞網「打詐五法完成修正三讀並新加罰鍰 平台下架詐騙廣告可望加速」新聞稿,2023年5月30日,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38/7201128,最後瀏覽日:2024年3月7日。

[3] 日經中文網「歐盟以「對未成年人保護不充分」調查TikTok」新聞稿,2024年2月20日,連結:https://zh.cn.nikkei.com/industry/itelectric-appliance/54864-2024-02-20-09-57-53.html,最後瀏覽日: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