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行政怠惰 形同包庇不適任校長 全教總譴責教育部,要求盡快建立退場機制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校長素質攸關學校教育品質,在朝野委員支持下,「國民教育法」於去年修正時已將退場機制入法,並要求教育部訂定不適任校長相關處理機制。

惟檢視教育部預告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從其立法思維到相關法律體系的整合,仍存在多項缺失。實務上,也不時傳出針對不適任之中小學校長,依舊全憑各主管機關之好惡決定一切,偏離「國民教育法」意旨。

立法委員范雲表示,本次教育部預告的不適任辦法草案「七零八落」!因為僅以「國民教育法」為修正法源,相關連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及「高級中等教育法」都沒有先行修正。造成不適任校長樣態不完整、調查期間無法暫予停聘只能暫調、高中校長無法適用本草案、受害教師和學生在處理機制中更無法直接獲得調查報告或對校長懲處結果提出救濟等眾多問題。范雲強調,不適任校長影響全校教職員工和學生,在制定相關辦法時,務必要考慮到校長在校園內的最高權力地位及受害師生的救濟權利,才能真正還給校園內教師和學生安全的環境。

檢視前揭草案,全總總認為存在以下明顯缺失: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不適任事實樣態未能與時俱進同步修正

《校長不適任草案》第2條明文參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內容,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校長不適任之事實樣態。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內容是配合《教師法》102年12月24日修正條文,於103年1月3日修正迄今未變。然而,《教師法》108年5月10日大幅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遲未與時俱進同步調整,致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教師法》兩法對於教育人員不適任事實樣態規範不一致。目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法已延宕五年,兩法不對應未來恐將增加處理校長不適任事件之困擾。

二、有法定解聘或不續聘情事之不適任校長不應回任教師

《校長不適任草案》將公立國中小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分成兩軌:第一,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所定消極條件,即校長已不適合擔任教育人員,可由主管機關予以解聘(草案第14條)。第二,當事校長不適合擔任校長職務,但仍可繼任擔任教育人員,通常以回任教師處理(草案第15、16條)。多數縣市若遇前述情形也會分成兩階段處理,縣市政府先將校長解職回任教師,若仍有不適合擔任教育人員之情事,再由學校教評會處理。如此一來,等同具有校長職務身分者將有兩次資格審議機會,遭到解除校長職務之後,仍可回任教師繼續任教。

全教總認為,目前的立法思維僅是遷就現況、方便主管機關之實務操作。全教總主張不適任校長就是不適任教育人員,既然是不適任教育人員,試問:還能夠擔任教師嗎?全教總呼籲《校長不適任草案》應該回歸《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公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積極強化主管機關責任,在完備相關調查程序、認定校長不適任事實成立之後,除應解除當事人職務之外,不得讓其再回任教師與教育人員,應予直接解聘或不續聘。

三、高級中等學校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應該一體適用

《校長不適任草案》礙於法規授權,未來僅適用於公、私立國中小校長;相較之下,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認定與處理,並無相關規範,形成教育法制之空窗。全教總要求教育部比照《國民教育法》立法意旨盡速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及早訂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不適任處理機制。縱使《高級中等教育法》無法及時修正,教育部國教署仍可依其職權訂定校長不適任處理之相關辦法,或於《校長不適任草案》加入高級中等學校準用之規定,讓高級中等學校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可以一體適用。

更具體來說,三年前某國立特教學校校長被教育部認定為不適任校長,並逕派至另一所特教學校擔任教師。據悉當事人事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一、二審判決皆指明教育部欲解除公立高中校長職務時,應踐行如何的程序,一直缺乏明確規範,足見教育部的行政怠惰已獲得法院認證。再者,國教署當時宣稱「不適任校長不等於不適任教師」,指示當事人回任教師後,可在獨立空間辦公,不與其他師生接觸,且不必負責授課迄今。全教總認為教育部「不適任校長不等於不適任教師」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一位三年在校未曾直接負責教學工作的前任不適任校長暨現任不適任教師,可成為教育部包庇不適任校長的鐵證。試問:教育部如此消極處理不適任校長之作為,如何成為地方政府的表率呢?

綜上所言,針對教育部延宕《國民教育法》要求,遲未建構完整的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這樣的行政怠惰全教總予以強烈譴責。眾所皆知,台灣社會普遍認學校校長理應接受更高的專業標檢驗,按照目前《校長不適任草案》的規劃,全教總認為教育部應向社會說明清楚,有關校長不適任事實樣態合理嗎?何以不適任校長不是汰除、而是可以繼續擔任教師?為何遺漏高級中等學校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全教總再次要求新政府與新國會建立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以汰除不適任校長,提升國家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