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本於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永續經營之目的及承襲舞蹈家蔡瑞月之遺志,規劃未來三十年「百年蔡瑞月:舞蹈、土地、愛的傳承」計畫,提議與台北市政府合作興辦舞蹈實驗教育機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相互無償、平等合作精神,擬定合作備忘錄,邀請市府商議簽署。卻遭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舞蹈社為高價地段市有財產為由,拒絕討論提案,違背文化資產保存規範,以公開招標委外計畫送市議會強行通過,堅持將公告招標,全民與原創者、傳承及持續參與創造者共同擁有的文化資產被當作僅屬市有房地產。
古蹟是文化資產,不是房地產,簡單而言,是由土地建物與定著其上的文化資產所構成,合為一體,不可分割,而且是以無形文化資產為主體,失其主體,僅存軀殼,不成其為古蹟。因此,古蹟並不僅為房地產權登記者所擁有,而是與文化資產創造者共同擁有;古蹟作為文化資產是無價的,為避免被產權登記者以唯一擁有者之姿,片面當作房地產進行計價利用,背離而非維持與彰顯原指定之理由與價值,因此,文化資產保存法有所規範,包括共同擁有者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21條4項),以及必須訂定古蹟保存計畫(37條1、2項),將其土地使用分區,劃設為「古蹟保存用地」加以保護,以免無價資產被作為其他非保存維護的不當計價用途,減損與消耗文化資產價值,甚至有朝一日,耗盡文資價值,貪圖不動產利益而加以解除。
從正面看,古蹟保存用地之劃設,有助於保存古蹟之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並促進古蹟之永續利用。空軍總部與紀州庵同樣有土地使用分區的爭議,不是蔡瑞月舞蹈社獨有的問題!蔣萬安市長,這是前任市長應依法辦理而未辦的,您為何迄今也一樣不辦?您認為古蹟蔡瑞月舞蹈社應該是商業用地嗎?您認為文化資產保存法僅供參考,不必遵行嗎?
台北市政府以「商業用地」標準,認定蔡瑞月舞蹈社房地產計價高達九億元而送市議會強行通過公開委外經營管理。此一將文化資產「價值」扭曲為不動產「價格」的強烈誤導之舉,經基金會查證後發現,舞蹈社於1999年被指定為古蹟後,公部門本應依法將「商業用地」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卻在歷經七任台北市長任期至今,延宕長達25年仍無作為。然而,對比同為歷史名人故居性質之市定古蹟「七海寓所」,台北市政府所展現之用心積極、周延縝密、想方設法的劃設「文化特定專用區」長期規劃發展,存在明顯而懸殊的差別待遇!
面對此一落差,我們要問蔣萬安市長,何時補辦完成蔡瑞月舞蹈社「古蹟保存用地」變更作業?我們也再次要求停止多年來貶低文化資產原創共同擁有者為一般競標廠商的公開委外模式,參照七海園區,以長遠文化資產價值取代短視近利商業價格考量,進行對舞蹈社的都市用地規劃,並以無償、平等、公正的態度彼此合作,為奠基市民文化底蘊擴大公眾利益、永續經營舞蹈家蔡瑞月所創的有形和無形文化資產共同努力。
時值1994年蔡瑞月舞蹈社搶救運動三十週年,正是因為當年市政府看上這塊地的商業開發利益,才企圖強制拆除。然而,就在1999年末搶救運動成功獲得指定古蹟成果時,忽然遭到惡火之災,且市府並未善盡保護、追查及賠償之責,是否也是因為商業開發利益,導致有遭縱火之疑,市府為不動產權者,自然啟人疑竇,成為迄今未破懸案,如今此古蹟所座落之地仍為商業用地,遲未劃為古蹟用地或文教用地,令人懷疑是否別有所圖,作為古蹟,其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也令人擔憂害怕!過往的慘痛經驗教訓,也包括公開招標,可能成為市府內部掌控的黑箱招標,2003年首次公開招標,就發生雙重弊案,因遭揭露,才由蔡瑞月基金會遞補,卻層層阻礙延宕,至2006年經抗議才願簽約。
不遵行文資法,拒絕商議簽訂合作備忘錄、執意公開招標,包括所提議實驗教育機構計畫,市議會惡意批判誤導卡阻,皆與商業用地及其高計價有關,因此本次記者會特別以舞蹈行動劇加以抨擊!呼籲一起來守護市民共有的文化資產!
主持人: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執行秘書 陳妍汝
出 席:
政治大學地政系兼任教授 徐世榮
台北藝術大學兼任講師 李泳泉
謝聰敏教育基金會董事 周馥儀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監事 蕭世暉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蕭渥廷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 施逸翔
民間連署支持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文化基金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鄭南榕基金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與社會委員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史明教育基金會、南方快報、臺灣東突厥斯坦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基進、台北水噹噹姊妹聯盟、華人民主書院協會、海島演劇、何粉台北史蹟走讀團、台灣神學院都市原住民神學研究室、台澎黨、台北濟南教會處境查經班、台灣國家聯盟、亞太自由婦女協會、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台中好民文化行動協會、蕭靜文舞蹈團、台灣民團協會、台灣教授協會、惜根台灣協會、西藏台灣人權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