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原標:向蔣萬安市長提交蔡瑞月舞蹈社平等簽約合作計畫方案
依據文資法21條4項規定提案,盼促文資正向發展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今日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項「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規定,就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之經營管理,向蔣萬安市長提出「百年蔡瑞月:舞蹈、土地、愛的傳承」三十年營運計畫合作方案,以興辦及營運舞蹈實驗教育機構為目標,方案包括合作協議備忘錄、所附計畫規劃綱要及第一階段合作經營管理實施計畫協議提案,以及蔡瑞月親筆捐贈本基金會推薦(授權)書共四式文件,期盼能與台北市政府就此協商議定適法的行政契約內容,而能順利簽署執行,取代既有的公開招標委託經營方案。
基金會規劃未來蔡瑞月舞蹈研究社三十年的古蹟經營方案,以「百年蔡瑞月」計畫,提案與台北市府合作興辦舞蹈實驗教育機構,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之規定,擬定合作協議備忘錄,邀請蔣萬安市長及市府團隊商議簽署。備忘錄內容主要在雙方協議合作事項,包括:本基金會提出成立舞蹈實驗教育機構,以及設立國際舞蹈研究中心的「百年蔡瑞月」營運計畫,作為推動蔡瑞月舞蹈社未來30年的發展目標、市政府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援及資源配合,甲方共同協力落實合作營運計畫,提供市民文化藝術之公共服務、雙方營運計畫目標達成前,依據雙方協議之合作營運計畫之內容,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委託本基金會在第一階段計畫協商籌備期間繼續經營管理等。
基金會向蔣萬安市長提交的合作計畫方案,是以合作協議備忘錄為主,附件為「百年蔡瑞月:舞蹈、土地、愛的傳承」營運計畫規劃綱要及第一階段暫定於蔣萬安市長首任任期(2026年底前)內執行的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合作經營管理實施計畫協議提案,後者係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第7或第14款規定,邀請或委託具蔡瑞月舞作專屬權利、原有採購之延續或具蔡瑞月舞蹈研究社文化資產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團體辦理。
為了說明基金會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項所指擁有古蹟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私法人,擁有蔡瑞月舞作等專屬權利,除了請市政府明察相關事實外,另檢附蔡瑞月親筆之捐贈本基金會推薦(授權)書影本作為佐證。
基金會肯定蔣萬安市長五月七日所說,對營運後續需求項目,可以提出申請,也對於市長日前再次表達「台北市我們對於任何古蹟的保存,都一定是依循《文化資產保存法》,絕對都不是以商業利益為考量。」的正面態度,表示十分歡迎與期待,因而就此提出此一「百年蔡瑞月」平等簽約合作計畫方案,但也強調,提交的計畫方案,仍屬草案性質,提供規劃方向,具體內容有待雙方進一步協商議定,並無不可調整修正之處,希望能尋求全民共同擁有共享的文化資產最佳利益,讓因蔡瑞月女士及相關歷史事件所指定之人物型古蹟,能維持及彰顯原指定之理由與價值,永續發展。因此,本基金會期待,在雙方協議及執行的過程中,能儘量做到公開透明,希望能在合作協議備忘錄中也能列入這點。
基金會最後指出,以公開評選方式甄選營運單位委託辦理,與所揭法條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辦理之規定不符,有所抵觸,不宜採行。在市長對文資法表達了正面支持的態度下,也請中央文化部、市議會及市民大眾能瞭解與支持,本基金會係依據文資法21條4項規定提案,也希望促進此一良法美意能進一步落實,讓文化資產不再受限於一般財產的擁有與經營管理,而能真正開展文化資產價值的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