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地球公民基金會
豐坪溪水力開發計畫(世豐電力)位於花蓮縣南端的卓溪鄉,緊鄰玉山國家公園、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預計開發兩座電廠、兩個攔河堰,裝置容量總計37.1MW,恐將台灣僅存沒有構造物的天然溪流-豐坪溪斷流約8公里。1999年豐坪溪水力開發計畫(世豐電力)通過二階環評,但2005年因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被勒令停工後,2009年通過「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以下簡稱環現差)審查後,再次準備復工,但因公司經營問題,2013年再次停工。直到2019年被正崴集團收購,期間堰壩與電廠主體工程長達6年以上的停工,已逾越《環評法》16-1條規定3年重新評估時限。(請參閱附件一大事紀)
對此,地球公民基金會與卓溪鄉太平部落族人施建民於2021年8月對豐坪溪水力開發案(世豐電力)提出《環評法》訴訟,要求環境部命世豐電力再次進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重新檢討本案在15年前通過的審查結論,讓開發規模與因應對策符合當前的環境現況。但遺憾日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球公民及當地部落族人敗訴,然而判決理由指出《環評法》存有漏洞,讓陳年舊案無法受到合理的把關,也讓環境變異的事實難以有所因應。透過律師、部落族人以及環境現況資料,揭露當前環評法制的種種漏洞,呼籲環境部應善盡職責修改法規,不再讓法規的漏洞成為環境治理的大破口。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律師羅惠馨說明,《環評法》立法精神是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無論變異原因為何,當外在環境發生變異就有重新調查的必要,讓調查資料透過環評機制中可公開參與的專家委員審查,讓不合時宜的因應對策與開發規模重新調整。而法院也在判決書指出:環境資訊與預測無法切合環境變化,導致評估失真,是當前《環評法》應該重視的課題。我們很遺憾這樣的立法漏洞,讓法院愛莫能助,無法做出合理判決。
老舊環評衍生的問題並不會因為法律漏洞就可以視而不見,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有其限制;環境部應承擔職責,儘速修法,明確環境部及開發商權責,不要再讓居民承受環境風險,也不要再用敷衍的態度面對環境變異的事實。
本案的原告,花蓮卓溪太平部落族人施建民Lucas Sunavan,控訴2年前世豐電力進行部落溝通時,承諾部落將公開最新的監測資料,但除了距今15年的環評資料,直到訴訟時才看到世豐所謂的「監測資料」,但居民最關心的地質安全跟水文竟在這裡面完全看不到,而且環境部甚至曾跟世豐電力失聯6年,有6年沒有任何監測的紀錄,這就是為什麼要提出訴訟,因為部落想要知道環境現況到底為何。
如果世豐口口聲聲委託專業團隊監測,為什麼不公開這些最新資訊接受公評,讓部落有知情的權益,也讓社會大眾有監督的管道,更讓獨立的環評委員審查因應對策的合理性,部落期待由公正第三方來仔細審視調查項目、方法、資料與結論的合理性,而非僅是世豐電力在各部落僅有一場的說明會用口頭描述而已。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專員梁聖岳指出,判決書除了併陳各方說法,完全沒有回應豐坪溪流量變異,及世豐電力的監測資料在統計上已達到顯著差異的事實。透過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教授王筱雯,分析豐坪溪立山水文站的旬流量(每10日之平均流量)資料,發現豐坪溪流域不同年間的流量變異在統計上有顯著差,也就是說豐坪溪近年來豐越豐、枯越枯,導致發電與其他用水需求的不確定性增加,而資料也顯示一年中至少有超過三分之一的時間無法同時滿足發電、生態、灌溉與生活等需求。(請參閱延伸閱讀)
世豐電力在訴訟書狀中所提出的監測資料,除了長達6年以上的空缺證明環境部根本沒有確實監督外,所有監測項目頻度皆是每3個月一次,調查方法、統計方法都沒有交代,這樣的資料根本無法反映動態且需連續監測的河川環境,更別說發現環境問題時,提出因應策略,改善對環境衝擊與影響。另外,本會依世豐電力提出的監測資料進行統計檢定,發現河川生態的15個項目中有高達11項,在2019年準備復工前後有顯著差異,水質的項目也有同樣的現象,如果連開發者自己提出的資料都有顯著差異,為何環境部還能視而不見?
台灣河溪網秘書長鄒明軒揭露,世豐電力的監測項目避重就輕,根本沒有針對水壩設置之後,河川棲地變遷以及土砂運移進行評估,特別是攔水建壩之後會如何改變水溫、水深與河川形態,堰壩上下游全然不同的環境改變,可能將只有適應力強韌的外來種能夠適應,對於棲地條件有所要求的原生種恐將蕩然無存。此外,世豐電力口口聲聲宣稱的生態基流量根本沒有任何意義,因為二處堰壩承諾的基流量0.48cms(平方公尺秒)及0.06cms(平方公尺秒),分別只有其枯水期3%~5%的流量,說不會斷流完全是騙人的,更與國際上普遍接受30%~40%多年平均流量等相關標準相差10倍以上,明顯難以維繫河川棲地品質。
拿著20年前隨便套個標準設定的最低放流量,忽略減流段整整8公里的影響、忽略河川維持自然機能所需要的流量組合,更不用說其承諾的放流量,到底要如何擔保下游的農業灌溉不受影響?這種案件能通過,環境部跟能源署都是幫兇。在豐坪溪流域興建如此規模的堰壩,更違反國際保護天然河川、保護未受堰壩箝制的自由奔流河川(free-flowing river)的趨勢,將是台灣發展綠能的國際之恥。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黃斐悅強調,環評法制對陳年開發案的管理失靈,導致了世豐案的各種亂象。目前環評案件細分為原始的「環評」(一階或二階環境影響評估),及通過環評後再送的「環現差」(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差」(環境差異分析)、「因應對策」、「環境影響調查報吿」……等多種不同類型,然而1994年通過的《環評法》,是圍繞著「一、二階環評」發展出來的制度,其他類型案件怎麼調查、怎麼審理,整部《環評法》鮮少著墨。
老舊的《環評法》立法已30年,台灣已累積了非常多陳年舊案,但環評法制卻未與時俱進,導致「環現差」、「環差」案件爭議不斷。例如,「環評案」在作成審查結論時,依法有通過、不通過、進二階……等等類別,而「環現差」、「環差」在法理上中並沒有「不通過」的選項,即便環境部將案件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仍可一送再送,如位於東海岸爭議22年的黃金海休閒渡假村;或是透過假動工來規避「環現差」,像是於15年前(2009年)通過環評的東海岸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22年前(2002年)通過環評的滿地富遊樂區。又如世豐電力,僅因《環評法》第16-1條並未載明環現差需進行幾次,依照環境部目前的法令解釋,開發單位僅於15年前作過一次「環現差」後,無論停工多久都不必再行第二次。
本案的訴訟結果呈現出《環評法》16-1的嚴重漏洞,我們呼籲環境部正視此荒唐現象,讓陳年老舊的環評個案能有檢討、退場機制,對未來的案例有所把關,並針對「何時應作環現差、環現差的評估方法、環現差審議及作結方式」等三大項目,要求環境部進行制度檢討與修訂,不要再有下一個世豐案,讓環境治理符合環境生態現況與變異,落實台灣環境正義。
【延伸閱讀】20240514報導者投書水文與氣候科學在法庭匯流─豐坪溪水力開發的環境影響辯證
附件一、世豐水力電廠開發大事記
1996:完成一階環評,仍有疑慮進入二階
1999:有條件通過二階環評
2000:取得經濟部核發施工許可
2002:能源局核發電業發電設備設置許可
2004:環評通過五年後始動工,違反環評法16-1條。
超過三年未實施開發行為,要求補做「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隔年遭環保署勒令停工。
2007:完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
2009:通過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審查
2010:花蓮縣政府同意繼續進行開發施工
其後公司屢為資金問題所苦,沒有正式施工,但能源局卻依然發給許可,毫無把關,直到2019年……
2019:正崴集團郭台強收購世豐電力,隨後欲開始施工,環評依據為2009年之審查通過之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
2020:山里與太平部落爭取諮商同意權
2021:
● 地球公民基金會與部落族人對環保署提起重做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之行政訴訟。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世豐電力於部落諮商同意程序之行政爭訟程序結束前,其施工許可停止效力。
2022:
● 豐坪溪上游祖居地列尼(Liqni)部落發生山崩與堰塞湖災害
● 九月起部落諮商同意說明會起跑,多數部落僅只舉辦一場。
● 十一月各部落進行同意權投票,其中四個部落高票通過。
● 山里部落舉行記者會揭露世豐電力未有充分溝通,並不排除進一步行動。
● 十二月太平部落會議投票,不同意世豐水力電廠
2023:
● 3月世豐電力開始施工,但仍有數名地主不同意將土地租予世豐電力
● 8月高等法院再次裁定撤銷許可,但10月最高法院又同意繼續施工
2024:
4月環評案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部落與環團敗訴,環境部不需要命世豐電力再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閱讀秘書】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1 條: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依據《環評法》16-1條,開發單位通過環評審查,並取得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其立法精神在於處理環評通過後的環境變遷事實。若開發單位超過三年遲未動工,就必須以「當前環境」重新檢視過去通過的「環評」計畫是否還合適。
· 生態基流量:河川維持正常機能下所必要的最低流量,維持河川生態系統穩定與平衡所需之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