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曾霈榆
4月23日憲法法庭展開「死刑釋憲」言詞辯論,由37名死刑犯聲請釋憲,其中一位聲請人代表是「被害人家屬」李宣毅律師。繼第468集和台大社工系副教授Ciwang討論「等死」的死刑犯如何等待死亡後,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人權律師李宣毅,一起討論為何要追究加害者的犯罪成因?被害者家屬遭遇著什麼樣的心理創傷?
從被害人家屬經驗出發 走出傷痛
李宣毅律師回憶,當年還在讀高中的他,突然接到噩耗,一手將他養大的阿嬤在路上遭歹徒搶劫,被推倒在地撞傷頭部,導致顱內出血,送醫後死亡。李宣毅坦言,當時看到母親泣不成聲的模樣,以及報紙上阿嬤當選模範母親的新聞,十分痛苦,兇手更始終沒找到,導致有一段時期產生暴力傾向,時常在路上和人打架。
因為阿嬤的離世,李宣毅轉而對刑法及犯罪學感興趣,因此大學選擇就讀法律系。儘管該案沒有進入訴訟程序、沒有被告,詳細事情經過更是一片空白,幸而在大學求學期間,透過老師的引導,開始為當年阿嬤的事件經過「填空」。這促使他開始思考自己追求的目標,若是能更了解犯罪成因,並真正地根絕犯罪可能,阿嬤的死亡便能成為最後一個不幸案例,讓阿嬤的死更有意義。
李宣毅從自身經歷以及過去經手案件的經驗中歸納,認為在公民教育裡面需要多去分享如何面對「重大創傷」,讓人們傷痛遭遇時,不單純只是依循「放下」、「走出來」這類抽象的概念。他呼籲,國家需要吸收更多被害者經歷,以及增加對加害經驗的觀察,讓被害者及其家屬了解該如何度過初期的煎熬時刻,找回生命的脈動,同時和過去的傷痛和平相處。
國家具照顧被害者、防止犯罪發生的責任
李宣毅表示,國家應該更有能力去照顧被害者,以及防止犯罪成因發生,他認為目前政府的所作所為太不負責任,應該有的犯罪被害人保護以及犯罪防治政策。他進一步表示,在追蹤犯罪成因時,他發現有許多機制正陷於失能,例如潛在加害人所屬的社區、家庭或職場常接不住他們,或者有些具精神障礙的公民,在面對「運氣不好」的困境時,如何防止他們成為犯罪加害人,同時不被社會排除,將是一項具挑戰的任務,需花費大量資源及跨領域專業整合,不單單只是司法機關的任務。他也認為,國家在面對已犯罪的加害者時,除了採行「排除、淨化」的處理方式,也應有「矯正、調整」的可能性。
主持人管中祥回應,過去進行精障者成因研究時,發現往往與原生家庭,或者同學、朋友之間的競爭關係有關,致使產生挫敗感,得不到社會及家庭的滿足有關。李宣毅從過去承辦刑事案件的經歷,也歸納出被告的行為與親子關係具直接關聯,大眾需要去學習如何更恰當地對待小孩及身邊的人。
李宣毅說,「死刑」作為一種補償被害人的手段,對國家而言其實不需要花費太多力氣,是推卸責任的方法之一,不僅不需將事件調查透徹,更忽視追尋犯罪成因以及被害人長期保護的責任。過去討論死刑常聽見「一命換一命」的說法,他認為這個概念源自於在民主共和國出現以前的家父長制做法,在不平等的階級之下,性命僅是家父長擁有的財產之一,當家父長下某一人遭殺害,需要以對方家父長下某人的性命作為賠償。時至今日,李宣毅承認,若聽到兇手被殺了,身為被害者家屬的他可能會稍微緩解情緒,但進一步思考,阿嬤的性命和兇手的性命沒有可比性,所謂「一命換一命」實則相當不合理。
被害者家屬之痛 犯罪之惡源自社會
過去曾為小燈泡案被害者家屬告訴代理人的李宣毅,談及被害者家屬面對傷痛的反應,他認為,小燈泡的父母屬於「特別強壯」的被害者家屬,小燈泡媽媽王婉諭在事發後有別於大眾刻板印象中女性傷心哭倒、昏厥的形象,而是跑到第一線去問「為什麼?」,想了解這個事件為何會發生,作為委任律師的李宣毅這時提供了家屬多方觀點。
李宣毅表示,小燈泡案的加害者王景玉從開始偵查到審理開庭,皆展現出他異於常人的反應,後來開始用藥才趨於穩定。由心理學、精神醫學專家背景組成的醫療團隊鑑定下,能看見王景玉的成長史,他認為王景玉走到犯案的這條路完全不是必然。王景玉來自經濟拮据的家庭,父母與社會缺乏溝通及建立人際關係,沒有太多機會讓孩子到外界發展,加上他有藥物濫用的問題,導致進入職場後挫折不斷。
「對我來講犯罪之惡,是從這個社會的土壤裡面長出來。」李宣毅認為,如果我們從某個時間點做出行動,截斷因果關係,能夠接觸並擁抱他,讓他發展得更好,或許悲劇就不會發生。
跨部會業務 犯罪成因調查具挑戰
在討論加害者犯罪成因時,有些人主張要在量刑前來做社會調查,由專家、諮商師去了解他們的犯罪成因,行政機關也應瞭解他們的成長環境。然而,這些做法需要耗費大量資源,李宣毅表示,當時王景玉固定會去看診開藥的醫師曾至法庭上作證,指出矯正機關非常缺乏資源,更遑論社會安全網,這牽涉到國家預算的排擠。
李宣毅說明,在美國也有類似犯罪成因調查的機制,派出緩刑官以及社會工作者進行調查;日本也有情狀鑑定的類似調查;在台灣他也曾經看過花費兩萬元或者三、四十萬元的犯罪成因調查,產出的報告內容及調查方式各有不同。他質疑,國家若想將自己的國民殺掉,為何連成因都不想了解,他也疑惑,只透過幾次訪談是否足以了解加害者?
李宣毅補充,司法機關的職責在於審理構成該罪之「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事實,尋求犯罪成因並非主要審理範圍,而是行政機關所負責的任務。但往往案件發生後,行政機關常會以「尊重司法判決」為由卸責,他擔憂若犯罪成因的病灶仍舊留在社會未被發覺,案件將可能一再重演,他期待有一位穿針引線的人,將衛福部、法務部等跨部會資源串起,透由調查防範悲劇再發生。
管中祥表示,大學校園裡也有類似的狀況,最近幾年在大學裡,能感受到在精神或身體狀況有特殊需求的學生越來越多,但校內的支持系統卻非常貧乏,面對這樣的社會發展趨勢,若不去處理,將一直處於不安的狀況,甚至導致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
追究犯罪成因 被害者家屬的復仇
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中,大法官詹森林曾詢問李宣毅,儘管他外婆遭殺害,為何仍認為不應該追究加害人,而是應探究犯罪成因。李宣毅表示,這並非是自己有寬容氣度,他認為追究犯罪成因,才是「真正的復仇」,重新找回阿嬤的生命價值,要求國家必須調查清楚犯罪成因,了解被害者面對的困境,弭平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