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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木柵路受保青楓老樹死亡、速遭解編 護樹民眾質疑台北市文化局”澄清”新聞稿

文/筑樹小丘工作室

木柵路一段238巷兩棵受保護青楓老樹,8個月即離奇死亡速遭解編案,針對文化局”澄清”新聞稿,護樹民眾質疑如下:

1.文化局2月與5月數次會勘,未依行政法通知護樹陳情人,無解釋。

2.樹木列保後兩個月,即出現異狀,但半年內未得任何醫治或養護。依照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三條,文化局有責任督導協調處罰並通知工務局協助養護,卻毫無作為,任憑樹況惡化。無解釋。

3.受保樹列保4個月後才掛牌,過程嚴重瑕疵,樹保委員在場放任地主直接從技師手中拿樹牌去掛,不勘查樹況,等於未完成程序。嚴重包庇,無解釋。

4.樹保委員們認真大陣仗現場會勘,目的都是解編,且不經幹事會,神速就地迅速解編。是否方便建商加速申請建照? 無解釋。

6.建商地主針對受保樹三次違法,為何只這次在媒體追問下,才對外公布裁罰?多次違法是否應加重處罰? 未解釋。

8.連任5屆的樹保委員,對外謊稱護樹民眾不關心樹,收通知卻不參加會勘,抹黑行為顯然有失樹保委員職守,文化局要如何處理?未解釋。

9.兩棵老樹列保了八個月就離奇死亡,文化局內部可有檢討疏失?未解釋。

10.同地址多棵老樹均快速死亡,文化局到底有何保護?如何嚇阻地主繼續不當毀樹?無回答。

護樹市民感謝文化局,做了一個發新聞稿的動作。

相關法規: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市政府得委任所屬機關執行。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劃分如下:
一、文化局:
(一)本自治條例之督導及協調。
(二)受保護樹木之列管。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處罰。
(四)私有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

二、都市發展局:受保護樹木地區之都市計畫相關配合事項。

三、工務局:
(一)受保護樹木之普查及執行。
(二)第八條技術援助之提供。
(三)第九條之追蹤處置。
(四)工務局管理用地及本市公告山坡地範圍內受保護樹木之維護。
(五)因天災、病蟲害或人為事故等緊急狀況,致公私有受保護樹木有危害民眾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公共安全之虞,經文化局認有立即處理之必要而通知協助處理之扶正、加固、修剪、病蟲害救治等養護工作。
(六)私有受保護樹木之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不明或權屬關係複雜,致難以履行維護責任,經文化局認有協助必要而通知處理之樹木修剪及病蟲害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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