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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期中檢討

文/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

「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期中檢討
「落實勞動條件」、「強化生活與社會保障」、「提升監管機制能量」成效最差

漁工盟籲新政府正視問題核心,弭平差別待遇,改善漁工海上孤立處境
以洗刷臺灣遠洋漁業之國際負評

【2024/06/05 臺北】臺灣遠洋漁業長期遭國際點名涉及強迫勞動及人權壓迫,行政院於2022年5月核定公布四年期的「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意圖提升漁工人權保障。值此計畫滿兩週年之際,長期關注遠洋漁業勞動人權議題的「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漁工盟),於「全球打擊非法漁業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Fight of IUU fishing)」(5日)召開聯合記者會,就「計畫執行情形」及「具體成效」進行盤點。漁工盟發現,「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立意雖良善,執行成效卻不理想(見附表1);七大面向中尤以「落實勞動條件」、「強化生活條件與社會保障」與「提升監測管理機制能量」三項目表現最差。呼籲甫就任的新政府與卓揆積極改善修正,並針對遠洋漁業中常見的強迫勞動樣態提出符合國際標準的監管做法,落實「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的制定目的。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表示:「政府制定行動計畫的目的應是宣示強力執法的決心,在2022年5月通過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後,陸續發布多項子計畫,如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反剝削行動計畫等。這些行動計畫都必須透過跨部會的通力合作、採取行動,才有可能達到原定目標。可惜的是,過去兩年來,政府各部門之間,不但缺乏橫向溝通與聯繫,且過於本位主義,各自為政,導致行動計畫執行時荒腔走板,毫無章法,本該負責管理漁業發展的漁業部門,竟然在內部成立漁業人力組,負責事項包含勞資關係輔導、勞工教育訓練、仲介管理、外籍漁工的許可及訪查等,而該單位所執行的業務並沒有相關法源依據,只由遠洋漁業條例授權訂定的行政命令,法律位階極低。另外再依照產業主需求,制訂一些毫無約束力與強制力的行政指引,而真正應該負責勞動法規執行的勞動部,卻置身事外,讓不肖人士逍遙法外,有恃無恐。漁工遭受人權侵犯、強迫勞動的事件不斷發生,致使漁工一直處在受剝削的勞動環境當中,猶如法外孤兒。」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施逸翔表示:「儘管我們肯定臺灣政府願意透過這項行動計畫來改善推進外籍遠洋漁工的人權保障,但計畫內容實呈現政府缺乏決心碰觸遠洋漁業不斷被視為血汗漁工產業最核心的兩大結構性制度問題,亦即遠洋漁工因為聘僱雙軌制所受到的歧視對待,而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以及政府到底何時、如何讓國際勞工組織C-188公約施行法通過。在上述這兩大結構問題沒有解決前,臺灣的遠洋漁業仍然具存在有高度強迫勞動的風險。而遠洋漁工無法使用Wi-Fi長期孤立的強迫勞動狀況,漁業署近期雖公佈一份船員通訊設施使用指引草案,但其中建議「每位船員每月至少40MB流量或至少3小時使用時間」,這仍大幅背離漁工實際的需求與他國的實踐,就以韓國遠洋漁船為例,就規定要求所有船員每天可使用3小時的Wi-Fi,可見臺灣的指引仍無法解決遠洋漁工孤立的強迫勞動。」

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李于彤指出,「海上人權剝削往往和漁工與外界隔絕、海上監管不足及資訊不透明有關,但行動計畫卻未能根本解決這些問題,例如未強制規範漁船須提供通訊網路、允許漁船在海上停留長達十個月,加劇漁工受孤立的弱勢處境;而船舶攝錄影系統(CCTV)紀錄由船舶經營者保存及漁船動向不公開,不僅增加公權力監管的難度,亦使漁工落單於社會安全網之外。更急迫的是,國際社會開始賦予企業更多人權保障的法律責任,如歐盟甫於上個月正式通過《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要求企業針對供應鏈中的人權侵犯加以辨識、預防與終止,臺灣遠洋漁業要維持國際競爭力,必須加速產業轉型,確保從企業端善盡供應鏈盡職調查之責,以回應市場要求。」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政策處主任汪英達表示:「這份行動計畫在落實勞動條件部份,至今仍有以下幾項嚴重問題:付薪的方式與時間差異極大,全無規範,仍可能出現貸款與債務;遠洋漁工常見轉載與轉換,致使漁業署資料常有落差;僱主經由要求漁工簽下委託契約而扣留護照仍然是常態。強化仲介管理部份,重要問題包括:薪資常由仲介先行墊付;仲介評鑑偏重文件資料,與實際情形恐有出入;仲介公司仍不時有關閉後以其他名字重開的狀況,無法排除因為不良紀錄而另外重開的公司。」汪主任另表示:「宣導共善伙伴關係部份,則有以下問題:漁業署往往混淆主管機關與業者間的界線,許多意見先行與業者溝通再與漁工、人權團體溝通,缺乏公正性。整體而言,政府未明確完整回應強迫勞動及公平聘僱與現實的落差,也未對漁業勞動規範上明顯不合理的多軌制做出回應。」

新事社會服務中心督導李正新指出,「臺灣漁業不論是遠洋漁業,還是沿近海漁業,漁船上的勞動條件,至今大部份依舊違反國際勞動公約,及國內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漁船在漁場作業時,高強度長時間的工作生態,與連續性休息時間不成比例,強迫超時超量的工作,間斷性短時的休息,難以計算出超時的工作時間,更何況加班費或補休的正視。實際的工作狀況,船上雖有CCTV的安裝,其資料的運用及保護,卻依舊難以被政府主管單位,與外界所監視及監督管理。漁船上及岸上的生活設施改善,仍舊是犧牲外籍漁工,為人在陸地上的生活模式權利,縱使漁船靠港後,絕大部分依舊生活居住在漁船上。港邊的旅館建設,看似能滿足船靠港後,讓外籍漁工回歸陸地上生活,但其費用及相關配套落差,仍然改變不了生態,廠住分離的重要安全基本觀念,在資方減少成本的開銷,與政府的默認下,外籍漁工的居住正義,被迫犧牲在經營成本中。政府只用消極的岸邊生活設施改善來補救,蒙蔽外籍漁工及社會大眾,人本該是生活在陸地上的事實,不應因著產業的需求,而長期犧牲剝奪外籍漁工該有的居住權利。」

這次期中檢討結果顯示,「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上路兩年,在執行和成效面皆有疏漏,甚至偏誤。遠洋漁業本質上是面向全球的產業,面對日益提升的勞動人權標準,政府部門與主管機關對「強迫勞動」的定義與理解卻相對落後,實已不符國際標準和外界期待。漁工盟強調,外籍遠洋漁工在臺灣漁船工作,面對的卻是次等的勞動法規與權益保障,新政府不該再閉門造車,應即刻公布C-188公約國內法化具體時程、令所有漁工一體適用《勞基法》、立法強制規範所有遠洋漁船應裝設Wi-Fi設備,以及要求遠洋漁業企業執行供應鏈盡職調查,正視問題核心,才能正本清源地重塑臺灣於國際間人權立足之形象。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成員:TAHR 台灣人權促進會、YMFU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SPA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TIWA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Greenpeace 綠色和平 、環境正義基金會(EJF)、新事社會服務中心RNC

附表1 《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執行成效與建議

面向

執行情形與成效

評等

(最高3顆星)

建議改善方向

1

落實勞動條件

  1. 雙軌聘僱制度仍存,遠洋漁工薪資普遍低於其他勞工,且未有具體弭平差別待遇之時程表

  2. 工時過長問題仍存,漁船在魚場作業時的連續休息六小時不易落實,且未有即時可供查核之出勤紀錄機制

  3. 尚未完成國際勞工組織C-188公約國內法化,亦未提供明確時程表

  4. 合約的保障依舊薄弱,工作權仍然受到資方的操控

  5. 職災的權益保障依舊不足

⭐

  1. 明定遠洋漁工一體適用《勞基法》並提出具體時程表

  2. 提供線上出勤紀錄機制

  3. 完成C-188公約國內法化

  4. 政府應更加嚴格把關勞動合約的簽訂及解除

  5. 職災個案的權益保障應提出具體作為

  6. 要求薪資一律由僱主按月支付,否則重罰。

  7. 落實由漁工自行選擇薪資給付方式。

2

強化生活條件與社會保障

  1. 漁船海上停留時間可達十個月,遠高於國際勞工組織認為係強迫勞動警訊的三個月

  2. 未強制規範漁船加裝Wi-Fi,海上申訴管道形同虛設

  3. 尚未完成國際勞工組織C-188公約國內法化,亦未提供明確時程表

  4. 漁船進港後,漁工在陸地生活依舊難實現

  5. 工會的成立與自主權仍然受到資方及政府的影響

⭐

  1. 縮短允許漁船海上停留時間至三個月

  2. 明文規定遠洋漁船加裝Wi-Fi,給予漁工及時申訴管道、集會結社自由與吹哨者保護

  3. 完成C-188公約國內法化,完成前先落實漁船靠港後廠住分離觀念,且船上及岸上設施應符合漁工實際使用需求及自主管理權

3

強化仲介管理

  1. 仲介評鑑以紙本文件為主,缺乏實地稽查

  2. 仲介評鑑的過程標準不夠嚴謹公正

  3. 仲介的違法行為罰則過輕

  4. 難以規範移工母國仲介及台灣仲介之間的商業往來行為

  5. 政府代表的評鑑角色較偏袒仲介

  6. 仲介對於外籍漁工服務的責任不易釐清

⭐✨

  1. 嚴禁薪資經仲介發放或代轉。

  2. 評鑑同時也應直接與漁工聯繫,直接瞭解仲介服務以及各項契約落實的情況,不要完全只看文件。

  3. 讓移工團體協同第三方仲介評鑑,並落實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4. 訂定明確不良仲介退場機制,避免另起爐灶現象

  5. 近二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者,應廢止或撤銷許可,若合作之國外仲介違反法令,需負連帶責任。

4

提升監測管理機制能量

  1. 漁船非依據勞動法規進行勞動檢查

  2. 船舶攝錄影系統影像紀錄非官方所有,而由經營者保存

  3. 靠港後的靜態檢查非突擊式,資方易事先準備有失檢查的效果

  4. 通譯的品質及倫理依舊不足

⭐

  1. 依勞動法規進行勞動檢查

  2. 清楚界定監測管理目的、範圍與對象

  3. 釐清第三方驗證機制的角色與功能

  4. 停止提供經費委託資方團體執行公權力

5

加強權宜漁船管理

  1. 針對不支持權宜船增加之目標,未提出具體做法

  2. 未要求權宜船須符合《勞基法》,差別待遇仍存

  3. 政府相關單位依舊以逃避心態面對權宜船進港後的檢查責任

⭐✨

  1. 提出權宜船管控及退場具體機制

  2. 以國內法規規範權宜船經營者,及漁工一體適用國內法規保障

6

建立及深化國際合作

  1. 強化與漁工來源國合作過程中,未充分納入民間團體

  2. 未積極推動臺灣民間團體與漁工來源國之工會及民間團體交流合作

⭐⭐✨

  1. 推動與漁工來源國雙邊合作,如洽簽臺印尼MOU,應邀請在地民間團體提供意見及諮商,強化工會及民間團體參與,並提升資訊透明度

  2. 提供經費推動在臺漁工工會建構海外就業安全網絡

7

宣導共善夥伴關係

  1. 未能回應國際市場趨勢,納入企業供應鏈盡職調查之責

  2. 未積極強化與民間團體之合作,向漁工宣導權益及組織工會

⭐⭐

  1. 立法賦予企業供應鏈盡職調查責任,並納入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推動,輔導產業轉型

  2. 提供經費委由漁工工會進行漁工權益宣導

  3. 推動漁工工會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

  4. 強化漁工工會功能與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