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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理性討論公共政策 數位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非空集合—民間司改會針對「劍青檢改」評論之回應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劍青檢改」於昨日(6/5)發表聲明,指本會就科技偵查法制之意見表達,是「試圖無端阻擋,根本禍亂國家,形同保護詐團是否淪為同路人」、「行徑無異傷害司法,更沒收被害人權益」。

上開「劍青檢改」聲明並未細審本會與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開放文化基金會4日召開聯合記者會的訴求,明顯流於情緒,涉及人身攻擊,有失公共論壇理性辯論的風範,本會深感不妥與遺憾。惟相關報導仍可引起公眾對本次修法的關注,是本會謹就修法的相關疑義,回應如下:

本會與上述民間團體共同舉辦「監控開大門,國會同意嗎?」聯合記者會(新聞稿及直播影像如連結 ),旨在呼籲有關機關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切勿輕忽人權保障;並就相關草案有疑慮的條文提出建言,希望國會能夠嚴格把關、釐清問題。

清楚的是,本會未於記者會直接就《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表示意見。事實上,就GPS定位、M化車的科技偵查方法,本會亦支持於適當控制機制下,使檢警可用於破獲犯罪。就此,本會長期召開會議研議民間版草案、舉辦研討會;亦於政院的草案研修期間,多次正式向機關表達修法意見,以共同促成法制的完備。基於民間團體監督政府的責任,就認為草案有疑慮的部分,當提出不同意見,內容自可受社會公評。

以行政院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第11-1條草案為例,其授權檢警於案件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可調閱嫌疑人手機的「網路流量紀錄」。從法務部2023年公布的統計來看,多達94%的案件線路是直接由檢察官(同意)調取,只有不到6%的案件是聲請法院核准。

也就是說,絕大部分的案件都未經法院審核把關,事後也不會通知被調取人。然而,比起過去依同方法調取的「使用者資料」或「通信記錄」。本次修法擬新增調取的「網路流量紀錄」,卻承載著更多的資訊及隱私。

依草案的定義,所謂的「網路流量紀錄」概念上可對應到使用者手機與個人電腦使用網路的「數位足跡」,包含「設備辨識資料」、「上網的IP位址」(若是在家使用固網可能可推論出住家位置)、「什麼時間上了哪個網站、停留多久」、「上完A網站點進連結進入B網站又再看C網站」或「什麼時間點用哪些App應用程式」。這些數位足跡鉅細靡遺,足以拼湊出一個人的生活、行為、習慣,甚至是個性、思想、政治偏好。

同時,草案第3-1條採用的是開放式定義,以「舉例」的方式,而未以正面列舉的方式特定範圍;就其性質不應涉及「通訊內容」,也僅於立法理由說明而已。如此修法,與立法目的所強調的「資料類型加以限制,以求明確」大相逕庭。既然行政院也肯認明確化可調取的數位足跡範圍相當重要,此部分確有檢討空間。再者,此些資料的保存期間、調取項目、監督方法等重要事項,也都僅概括授權子法訂定。此一法律保留的密度是否足夠,也非無疑。

進行公共對話的目的,是尋求真理,不是為了黨同伐異!本會期許社會各界針對「打詐四法」草案的意見,能本諸理性、就事論事的態度,表達具體論點,切實引用證據,理解彼此的立場,以共同促進法制的完善;並呼籲立法院進行審議時能綜合各界的意見,釐清疑義並補其缺漏,在保障人民權益的前提下,完善檢警偵查方法並增強政府防制犯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