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臺鐵產業工會
昨(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出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4號案(2017年台鐵產業工會春節依法休假遭懲處案)判決主文,宣布:
一、原裁決決定撤銷。
二、勞動部裁決會應依法院判決,重新做出台鐵局(現國營台鐵公司)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並撤銷相關曠職、考績、記過等不利待遇處分。
本會表示:纏訟多年的依法休假訴訟更一審勝訴,不僅是證明產工當年為終結血汗三班制的行動無罪,更是否定了裁決會對於國定假日需要提前七天前請假,逾越《勞基法》的解釋,捍衛全台勞工國定假日同意權!
判決理由亦表明:「不應預先擬定的產工依法休假會員出勤班表以及所謂的作業慣習、勞資慣例或另臺灣鐵路工會之同意出勤取代勞工個人之同意,進而認為原告等336人不主動表示更改預擬之班表或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就視為明示或默示同意於系爭日期上班,參加人也不能以招募簡章、工作規則訂有員工應配合業務需要必須輪值出勤之規定,就認為可以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法定應休假日上班需徵得勞工個人同意的最低標準,是參加人認定原告等336人未於系爭日期請假即屬曠職,均屬違法……」是以行政法院再次強調了國定假日勞工個人同意權的重要性,不因慣習、慣例、預擬班表、招募簡章、工作規則或工會同意就可取代。
本會也呼籲勞動部放棄上訴與勞工站在一起,作為《勞基法》主管機關應共同捍衛勞工基本權利,若再上訴則是舉國之力追殺與打壓爭取權益的工人,將重創勞動部照顧勞工形象,更為曾修惡勞基法的總統賴清德,再添上一筆打壓勞工的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