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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我們對《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修正一案的嚴正關切

文/高教工會

對於近日立法院有立法委員提出修改《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之提案,要新增使受專輔待退之私校,在退場前強制有一年以上期間「公開徵求接辦者」。高教工會認為此修法草案固然可能是為妥適協助私校延續所提,但實際結果恐將造成「待退私校全面淪為財團入主禁臠」的惡果,甚至反而使待退私校師生權益更無保障。故本會公開呼籲立法院立刻撤回修法草案,並真正依廣大教職員生權益及高教公共性考量,規劃私校退場法制修法的正確出路。

本會主張之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強制待退私校「公開徵求接辦者」,將開啟「不肖財團入主巧門」,並恐使退場私校校產淪為不肖財團私產,而無法由政府重新規劃使用:

表面上,若修法強制待退私校要有一年以上期間「公開徵求接辦者」,是為了尋求更合適熱心教育的理念接辦者所設計。但實際上,待退私校往往是生源不足、財務困難,而導致發生欠薪、受專案輔導之情況。此時其若要「公開徵求接辦者」,模式必然是將讓與多數董事席次為條件,換取挹注財務經費,以致於能接辦者往往將不會是熱心於教育事務的公益理念人士,而是無關教育理念但擁有財力及政商勢力之財團企業藉此巧門「入主」私校。

而若是平時若熱心教育之財團企業,本已可自由捐贈各個教育機構支持辦學,或也可依法捐助基金申請辦理各級私立學校(如台塑集團興辦長庚大學、長庚科大、明志科大),其參與私人興學之機制已存在,而毋須再創設「接辦」機制。相對於此,工會歷來觀察到,財團企業若平時並無捐助辦理教育之理念,反而只是趁私校經營困難藉機介入者,通常並非以正常辦學為目標,而是利用私校法制漏洞,一方面圖謀「入主」後挪用校產為己用,二方面則圖謀學校退場後有改辦其他事業之巨大利益空間,甚至為達此目的,不惜入主後主動逼退師生、犧牲教職員生權益。類似爭議,在亞太學院受怡盛保全集團入主,台灣觀光學院受台運彩集團入主後,皆發生財團董事會惡意清空師生、提前停辦學校,引發師生得走上街頭抗爭維權等惡例,已造成多起災難。

少數財團入主後未停辦之學校,如興國管理學院受中信金集團入主更名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後,結果也是「全數」興國教師竟然都受逼退,,學生規模則大幅縮減僅剩數百人,有違政府廉價出租國有土地促進興學之目的。所謂財團入主私校,實際上無助興國師生權益,反而是使興國校產淪為中信集團囊中物。

《私校退場條例》於2022年立法上路,固然已對私校退場前應全面重組董事會、退場後剩餘校產應由政府重新規劃使用,相對杜絕了不當利益介入。但因迄今教育部竟宣稱存在「雙軌制」:私校若主動依照《私立學校法》申請退場,即可不受《私校退場條例》拘束。以致於待退私校仍受不少有心私人覬覦,爭取規避管制之機會,目前相關爭議都還尚未了結。近來大漢技術學院董事會試圖以私校法惡性停辦,不惜和校內師生強烈衝突之爭議即為一例。

是故工會不得不擔憂,若此時再修法強制待退私校「公開徵求接辦者」,實際結果恐將導致不肖財團恣意介入各待退私校巧門大開,成為通則,而弱勢師生權益反而依舊毫無保障。例如在亞太和台觀案例所示,不肖財團先以提供些許捐資為誘餌要求入主董事會,待入主取得董事多數席次後,再全面逼退教職員生,主動申請停辦學校、遊說政府同意改辦其他事業等本末倒置歪風,將持續發生。而每間待退私立大專平均皆有十億元左右之學校資產,若制度化退場前要徵求接辦者,將成為各方不肖勢力爭取「接辦」謀利之標的,各種爭議將大量萌生,且反導致退場校產無法由政府妥適規劃使用,嚴重違背原本捐資興學、政府補助之公益目的。

第二、若優先考慮待退私校師生權益,重點在其他應修正面向,例如修法「保障學生原校畢業權利」、「學校受預警、專輔階段,教職員生及學者專家公益董事即應過半」、「以私校法申請退場仍應受私校退場條例規範」,或制度化鼓勵「公、私整併」可能,而不在強制待退私校「公開徵求接辦者」

現行《私校退場條例》確實仍有待改善之處。例如,退場條例對學生尚未保障其選擇「原校畢業」之權利,而是要求私校停招後隔年即停辦,以致於仍有在校學生得因學校退場被迫轉學、被迫輟學爭議頻傳;而教職員也因此往往受提前受強制資遣,工作權缺乏合理維護。合理的修法是嘗試延長私校停招至停辦之期間,使得更多學生能在修業年限內有機會原校畢業,不會因學校待退而被迫轉學影響受教權益,而教職員面對停辦資遣也有更長的緩衝期間。

另外,現行退場條例在學校預警階段,並未引入教職員生董事,等到學校受專輔階段固然引入,但比例仍偏低,以致於教職員生就是有心「自救」,也未能有決策權利。合理之修正是私校若董事會有違規情事而導致受預警、專輔,主管機關就該提前加強介入監督,提高教職員生及學者專家公益董事之比例過半,避免因無心辦學之既有董事會把持權位,反而葬送學校發展生機。

除此之外,現行教育部還未明確要求私校退場一律依照退場條例標準辦理,反而留下回歸以私校法退場即可規避退場條例規範(包括:學校停招前應有改善期、停招後要全面改組董事會、剩餘校產由公部門規劃使用)之可能,並美其名為「雙軌制」。在規範強度有別下,此種作法實際上必將鼓勵競相鑽取法律漏洞,而掏空退場條例保障。若要修法,「以私校法申請退場仍應受私校退場條例規範」,杜絕漏洞,這才是該優先解決之問題!

最後,目前華夏與台科大整併之「公私整併」案例,使得華夏未來固然將退場,但華夏學生能原校畢業、華夏教師能有相當期間繼續任教,華夏校產能繼續為台科大辦理教育使用,可謂「三贏」,是現實中真正能幫助待退私校師生權益及維護校產公共性之合適規劃。然而,目前退場條例並無提前開啟類似公私整併之機制,主管機關教育部也尚未將其作為通例,反而僅有相對消極之停招停辦處理。若要修法改正,實有必要該思考將華夏台科大整併案例普遍化、制度化之修正可能,例如要求主管機關對受專輔學校應主動提供媒合整併入公校之規劃職責,讓少子女化浪潮下,大量之私校校產仍能繼續貢獻於公共教育目的,且有助既有私校師生之權益維護,而非不切實際地期望「接辦者」,反製造財團入主傷害師生等爭議。

以上本會僅提出兩大方向之理由,說明現行立法院對私校退場條例之修法方向有全面改正之必要,才能避免退場私校全面淪為財團禁臠之災難,並真正化高教危機為轉機可能。

我們期望立法者認真思考當前已百病叢生之私立高教現實,認真聽取第一線教職員生之心聲,而非開創將覆水難收之不正巧門,使既有問題更加複雜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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