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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警察暴力不思悔改 績效制度儘速檢討-三重警察打人案宣判記者會

文/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2年9月,新北市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翁姓、江姓二名員警於晚間執勤時,誤認黃姓民眾為通緝犯進行逮捕並濫行壓制、造成黃姓民眾嚴重受傷,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事後更不思檢討,反而對受害的黃姓民眾提出傷害告訴。

今日(6月25日)下午四點,新北地方法院就翁姓、江姓二名員警所提出的傷害告訴做出判決,黃姓民眾獲判無罪。聲援團體深感欣慰,但就整起事件背後凸顯警察違法濫權之制度性困境,發表兩點聲明如下:

一、三重警察違法濫權,受害民眾反被提告:
從歷次開庭勘驗的路口監視器畫面、在旁路人側錄的影像畫面中可以清楚發現,三重分局的翁姓、江姓二名員警在盤查黃姓民眾時並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身著制服」或「出示相關證件」以證明其執法人員之身分,亦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給予黃姓民眾拒絕之機會。

當黃姓民眾走出家門時,翁姓員警即直接搭上黃姓民眾的肩膀、以髒話辱罵並對黃姓民眾進行壓制、在黃姓民眾已經被壓制的情況下甚至要求同事對其雙眼噴撒數次辣椒水。過程中,黃姓民眾多次吶喊「你們認錯人」、「身分證在口袋」等,員警均置之不理未進行人別確認。

後來其他到場員警告知,黃姓民眾並非警方本次查緝的通緝犯,翁姓員警仍堅持將滿身傷痕的黃姓民眾雙手雙腳上銬、帶回警局,事後更對黃姓民眾提出傷害告訴。

二、濫權頻傳,內政部警政署應設立透明績效制度
民間司改會近年來不斷的接獲民眾申訴警察濫權執法、違法盤查等情事,種種跡象均顯示,問題或許來自違法且不合理的績效制度以及未完善的教育訓練。

警察機關設立之初衷,為保護人民。作為公權力機關自應奉公守法,不因追求績效而違法執行公務、罔顧人民權益。然而,因違法且不合理的績效要求,警員因此違法執行職務,屢屢造成民眾人格、身體法益上等侵害,顯已違背警察機關設立之初衷。

本次三重警察毆打黃姓民眾一案,警方違法在先卻不思檢討,反而對受害民眾提出傷害之告訴,凸顯員警教育訓練不足且無反省能力,聲援團體深感遺憾。雖然黃姓民眾在法院明察之下獲判無罪,但所受到的驚嚇及傷害卻無法填補,並嚴重戕害警察奉公守法形象。

聲援團體在此呼籲檢察官應放棄上訴,也呼籲有關機關應儘速成立警察績效委員會,避免再次有不肖警員為求績效而違法執行勤務,製造更多警察暴力受害者。

記者會時間:
2024年6月25日(週二)下午四點

記者會地點:
新北地方法院正門口(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記者會出席:
施泓成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檢警小組召集人)
黃泓勝律師 (本案當事人委任律師)
黃連順 (本案當事人)
徐偉群老師 (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曦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楊朝淵律師 (司改會檢警小組義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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