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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大漢技術學院高教工會分部回應教育部及大漢校方不實說法

文/高教工會大漢分部

昨日高教工會發布新聞稿,揭露大漢校方與教育部勾結,違法停招碩士班,無視於招生正在進行且招生率已過七成的事實,視法律及學生權益為無物。而校方對此,再次以錯誤內容回應媒體,高教工會大漢分部必須予以回應。

回應:

1. 大漢技術學院碩士班並未有教育部所稱「在假日上課」,教育部僅「聽說」而未查證即對媒體作出不實指控,形同誣陷大漢碩士班師生。大漢的教師皆在校服務多年,多數工會會員的年資更超過20年,碩士班從未在假日上課,教育部豈能聽信到職尚未滿4個月的校長片面之言。

2.教育部6月25之函文中並沒有「核准」或「同意」,僅「已悉」回應大漢校方意圖碩班停招。大漢主任祕書邱天佑對媒體表示教育部「准」碩班停招,純屬一派胡言。

3. 違法報部之停辦計畫不具正當性,教育部將「已報停辦計畫」作為允許學校不招生之依據,於法無據。

4.大漢技術學院立校48年,為花蓮地區唯一提供工商類在職人員進修之技專院校,系所師資及設備具有不可取代性,基於憲法教育機會均等精神,教育部應提供教育資源照顧弱勢學生,而非默許甚至護航校方停招。

大漢自2月爆出停招停辦爭議以來,高教工會大漢分部已多次召開記者會及發佈新聞稿,明確指出大漢校方諸多不法之行為,但教育部至今仍無具體作為,形同包庇不法、怠忽職守,且校方皆以謊言回應媒體,公然欺騙社會大眾。在此,高教工會大漢分部的教師再次說明校方違法行為,以導正視聽。

校方違法說明:

1. 大漢董事會未經報教育部核准,於113年2月20日逕自對媒體發佈大漢「停招停辦」,違反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2. 大漢技術學院董事會宣稱於113年4月10日召開之校務會議中完成報告。但實際上該校務會議出席人員並未過半,未達法定開會人數,不具會議效力,僅能稱為談話會。而113年3月27日的校務會議則是直接流會,根本沒有召開。

3.大漢技術學院董事會又宣稱再次於113年6月5日召開之校務會議中完成報告。然而該次校務會議違反大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校務會議代表必須含「學術主管代表」而未含,學術主管竟被排除在校務會議,該會議明顯不合法,更不具有效力。

4.大漢技術學院於113年6月14日未經通過合法校內程序,逕自發文教育部發文「不招生」,教育部函覆「已悉」而非「核准」。校方依據來文不招生,違反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5.校方為撤換校務會議委員代表,於113年5月15日片面解除高教工會幹部學務長職務,違反了工會法35條第1項第一款「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高教工會已經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大漢師生的訴求:

1. 停辦計畫未通過私校諮詢會、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審議會,教育部113年6月25日函覆大漢「已悉不招生」之公文,校方不得作為學校「不招生」之理由,教育部不得凌駕於法規及正常程序之下,發文「默許」校方不招生之作為。

2.教育部應調查大漢校方重大違法事件,即刻將大漢列入專案輔導學校,以及依法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

3.鑑於大漢技術學院已有多項違法事實,教育部應立刻改組董事會,並以專家學者、教職員生組成公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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