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
司法院大法官是歷來對憲法及法律的解釋,引領台灣憲政發展,並於諸多爭議社會議題的裁決屢屢扮演要角。大法官許宗力(兼任院長)、蔡烱燉(兼任副院長)、張瓊文、黃瑞明、許志雄、詹森林、黃昭元等7位的任期,將於今年10月底屆滿。經媒體報導,總統府預計於7月啟動提名作業。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大法官的人選不可不慎。
為此,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永社、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依筆畫排序)等15個團體共同組成「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
為使總統行使大法官提名權之程序更為完備、正當,並與公民社會有良好、充分之溝通,本聯盟爰提出以下7大訴求:
一、總統府組成「審薦小組」時,就應審酌其成員的多元性及性別比例的平衡
二、總統於接受各界推薦人選後,宜公布符合資格之被推薦人,向公眾徵詢意見
三、大法官人選,應有良好操守、專業學識及進步之憲政人權理念
四、大法官的組成,應重視其多元性與性別比例
五、總統提名時,應審酌被提名人接受公眾監督之意願
六、總統提名兼任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大法官時,應重視其對司法改革政策之意見及社會溝通之能力及意願
七、建請總統應保留立法院充裕之審議期間,以完善同意權之行使
一、總統府組成「審薦小組」時,就應審酌其成員的多元性及性別比例的平衡
為行使提名權,總統府依照慣例將成立「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下稱「審薦小組」),並由副總統擔任召集人,以襄助總統完成提名之憲法職責。
但回顧歷次「審薦小組」的組成,不僅以男性為主,而且背景多為曾有司法院任職經驗的資深法界人士,標準過於單一。對此,本聯盟建請就「審薦小組」之組成,也應考量其多元性及性別比例之平衡,併納入關心弱勢者權利的人權專家、學者。
二、總統於接受各界推薦人選後,宜公布符合資格之被推薦人,向公眾徵詢意見
過去之憲政實踐上,亦曾發生總統公布被提名人後,因各界有不同意見,後由被提名人主動辭去提名之情形。
另一方面,參考目前律師轉任法官的程序中,司法院會公告申請人足資識別身分的學經歷資料,請社會各界踴躍提供意見,再進行後續的遴選。
為強化提名之正當性及促進良性之社會溝通,建請總統於收受推薦期間經過後,宜先公布符合資格之被推薦人的姓名、學經歷、法學著作或具代表性之書類列表等資訊,並予一定期間向公眾徵詢意見,方能使檢視之視角能不限於部分觀點,從而強化提名之正當性及程序之嚴謹性。
三、大法官人選,應有良好操守、專業學識及進步之憲政人權理念
鑒於大法官的判決將對全體國人的生活,造成全面、深遠的影響。我們呼籲總統就大法官的提名,應公正、客觀,不以族群、地域、出身背景及意識形態作為主要依據,並充分檢視下述3大特質:
- 品德操守
被提名人不得有品德操守之污點或不符大法官聲譽的紀錄,以免影響其職司審判之公信力。因此,就被提名人關於人權議題、性別平等的相關紀錄,應以最高標準審視其並無相關負面紀錄。 - 憲政人權理念
被提名人應具備進步的憲政人權理念,以於行使職權時維護司法獨立,並能充分理解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義,以就隨社會變遷及觀念發展所生的憲法問題,提出具開創性、進步性、自由性的法 學論述。 - 學識與專業
被提名人應有豐富的學識與專業素養,以就重大且困難的憲法及法律爭議,能向公眾提出具說服力的法學論證。
為公正、客觀、專業評鑑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選,以提供社會公評之參考,本聯盟將就不同面向議題,分別蒐集相關資料;並經充分討論後進行監督行動及提問,以供社會大眾及立法院審查之參考。
四、大法官的組成,應重視其多元性與性別比例
除考量上述特質外,為使由15位大法官所組成之憲法法庭有相當之多元性,以利其集思廣益、開放地論辯重要之憲法問題,故總統於提名時,宜考量被提名人之背景。以學者資格而提名者,尤應注意避免大法官之背景過度集中於單一學術機構。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23號一般性建議第16點及第29點之意見,大法官的組成亦應符合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要求。因此就本次提名,總統提名之男性不應多於6人,才能符合前述公約之要求。
然而,此僅為符合性別平等之最低要求。我們認為憲法法庭作為憲法及人權的守護者,其組成之任一性別人數,皆不應高於8人,以避免單一性別的觀點及思維慣性被過度放大。也就是說,此次被提名之男性,應以不高於4人為宜,且被提名人皆應具備良好之性別平等意識,以期性別平等之憲法要求能被落實。
五、總統提名時,應審酌被提名人接受公眾監督之意願
嚴格化人事同意權之審查密度、加強檢視被提名人,於社會上應有廣泛共識。因此,被提名人如未有與社會大眾對話、受監督之意願,亦可能難獲立法院同意為適任之人選。
就此,建請總統於提名時,妥為審酌被提名人接受公眾監督之意願及態度,以利社會瞭解並監督大法官人選之適任性。
六、總統提名兼任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大法官時,應重視其對司法改革政策之意見及社會溝通之能力及意願
本次總統行使提名權,亦須提名兼任司法院正、副院長之大法官,其對於未來司法改革政策及其成敗至關重要。本聯盟認為作為司法院正、副院長之被提名人,宜具備以下標準與特質:
- 對台灣民主運動或司法改革有重要貢獻。
- 對人民在司法中遭遇的困境有深刻的體會與認識,能認真誠懇與民眾對話,蒐集人民對司法的意見,以達到擴大參與的目標。
- 願意積極透過公共論壇與公眾、民間團體、其他機關積極對話,透過公開透明的方式凝聚改革共識,且具有決心與能力落實推動重大改革。
七、建請總統應保留立法院充裕之審議期間,以完善同意權之行使
為使立法院基於充分、完整之資訊,以嚴謹程序確實行使同意權,以為全體國民監督被提名人之適任性,立法院及各委員尚有調閱資料、書面詢問、舉行公聽或聽證會、作成審查報告之必要。尤其,若各政黨能鬆綁黨紀的緊箍咒,使立法委員能嚴格審視被提名人的法學主張、人權概念等的意識形態及專業能力,以作為同意與否的依據,則更需要充分的時間。為此,建請總統府於進行相關作業時,宜注意至少應保留二個月之充裕審議期間,使立法院得事先為必要之調查並排定審查時程,使程序免於倉促、草率。
出席人員
黃嵩立/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召集人、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執行委員
魏培軒/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
覃玉蓉/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簡至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
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林欣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唐玉盈/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委
李明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陳莉蓁/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執行秘書
張嘉玲/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主任
黃慧瑜/台灣永社副主任
羅芳晨/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