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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面對困難,學輔效能才有機會進一步提升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台灣近年學生自殺、自傷人數不斷攀升,在上一次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時,來台的國際專家特別指出「自殺率上升並非歸因於兒少個人議題,而是導致心理不健康更廣泛的結構性議題,包括學業壓力、霸凌及不當對待。」

自殺增加的現象只是其一,台灣孩子的心理健康狀況,憂鬱症及相關身心症狀、手機成癮的趨勢也讓人擔心。這確實讓學生輔導體系從學校到輔諮中心人力捉襟見肘。

但孩子自殺自傷、有身心症狀的人數增加是受到整體環境影響下的結果,如果只用增加人力來處理結果,而沒能同時處理環境因素,恐怕再多的人力也不夠。更何況,學校輔諮人力的不足不只是員額問題,許多員額懸缺已久,單純增加員額並不能改善請不到人的情況。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周排審學生輔導法,增加員額是焦點之一,本會贊成增加員額,但也需要疾呼:如果修法只處理最簡單的員額問題,效益恐怕非常有限。要真的幫到小孩,制度必須找出問題癥結,並且願意面對困難問題。

目前,我們觀察到學生輔導法亟需處理的問題有:

一、未能透過調查研究,找出對心理健康不利的環境因素
學生輔導法並未規定國家透過定期系統性調查,找出對學生身心健康不利的環境因素。就連對造成最沉痛後果的學生自殺案件,目前也沒有任何機制來進行回顧調查研究。這造成兩個重大問題:

(一)環境因素被忽略,以至於政府沒有透過政策更積極的處理對學生心理健康不利的環境問題。

(二)現場人員面對學生自殺自傷只能自行摸索累積經驗,沒有充分資訊來列出較可能的自殺自傷原因,有效協助學生。

二、未能以制度具體處理學輔不合
以豐原高中師對生霸凌,導致學生自殺的案件為例:輔導教師進行輔導後,原本有成效,孩子情緒較穩定,在校狀況也較好,但學務處不尊重輔導專業,基於對孩子的偏見,採取高壓手段,甚至到了霸凌的程度,最後造成憾事。在這個案件中,學務處讓輔導成效前功盡棄,當時的校長也不支持輔導人員。
這樣的狀況並不是特例,本會商請台中、桃園兒少代表協助了解,據學生表示,有觀察到學輔不合的情形。除常見的對學生處罰有不同意見之外,對心理健康、學習成就、行為等輔導上看法也有明顯不同,學校會以學務處為優先。也有學生表示,遇到學務處不尊重輔導專業,校安人員、教官、學務主任心中只有校規。更有甚者,對於師生間紛爭或學生各類事件,校方經常忽略輔導室的功能與意見。

三、未建立專業領導、督導制度
輔導教師的增能,需要專業培訓、專業考核、專業督導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具體實踐,但是:

(一)依照目前法規,輔導主任的資格,並不以有輔導專業的人為限,各校差異很大。部分學校任用有輔導專業及經驗的人員擔任輔導主任,比較有專業領導的效果,讓輔導人員工作上也比較能施展專業。但也有學校輔導主任不具備輔導專業,只是行政上的派任,如果加上校長也沒有輔導專業,對輔導的支持與重視不足的情況下,輔導人員的專業功能就會嚴重受限。

(二)現行法規並沒建構輔導人員的督導制度,所以不論是內部督導,外部或團體督導,各校、各縣市狀況不一。有部分縣市,會定期請各校派員參加團體督導。經本會向現任專業輔導人員了解,雖然目前參加團體督導的次數很有限,也不是所有輔導人員都能參加,但即便是有限的督導,都可以透過個案討論,分享輔導經驗、知能,提升專業能力,也使輔導人員之身心狀況有機會被了解與協助。

四、輔導能力落差大,需專業考核而非行政考核,且不應負擔輔導外業務
教師輔導專業加註,與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員所受訓練有明顯落差。當然,實務現場不乏個別輔導教師自行進修,積極獲取專業人員證照的情形,令人欽佩。但也有部分輔導教師專業能力發展不足,光是專任輔導教師,輔導能力的落差就已經非常巨大。
但如同前述,在校長、輔導主任不見得具有較高之輔導專業的情形下,校內自然也難以對於輔導教師進行專業考核。
又加以部分學校的輔導教師仍然時常負擔輔導以外業務,有時戮力於輔導以外業務,反倒可以取得更好的考核成績,這對於專業發展相當不利。尤其目前輔導人力短缺的情況下,更不應當讓輔導教師增加輔導本務以外其他辦理活動、兼課等負擔。

五、未賦予倫理規範法規效力,缺乏專業保障,也造成學生疑慮
專業輔導人員不論是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都已經有具體專業倫理規範可以依循。輔導教師的工作與其他教師有所不同,需要與學生間有更高度互信及合作,所以可能因此知悉更多學生隱私。在這個情形下,輔導教師自然需要有別於其他教師的專業倫理規範。
在倫理規範上,輔導人員其實已經有一定程度的共識,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就有訂定〈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如果透過修法將已有共識的相關倫理規範賦予效力,可以產生下列正向效果:

(一)相關規範能夠保障被服務的學生權益,同時,也增進學生與輔導人員間的互信。

(二)具法規效力的專業倫理規範,能夠保障輔導人員的工作,尤其是需要保密的部分,可以不受不當干擾。

此外,也需注意,因為輔導主任目前不盡然是由輔導人員擔任,所以目前會有輔導主任不受倫理規範的情形,此部分也亟需透過修法處理。

綜上,本會對於學生輔導法的修正,有下列建議,希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修法時納入:

一、中央應建立兒少自殺及嚴重自傷事件事件之逐案回顧調查,對兒少心理健康之不利因素及自殺的結構性因素進行深入探究,並逐年公開研究報告。

二、明定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擬定之輔導方案,教職員有配合辦理之義務。

三、明定專業督導機制,協助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專業發展。

四、輔導應建立專業領導;考核機制,輔導主任、組長應具備專業經驗及資格。

五、明定輔導主任、組長、輔導教師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以保障學生權益,並使輔導人員工作不受不當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