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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9號判決之聲明

文/監所關注小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後稱北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969號今(7/4)日判決結果出爐,判決主文:「確認被告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2年11月20日桃選一字第11231503381號公告,關於原告設籍之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投開票所,設置在龜山區編號第119號三信社區活動中心之處分違法。」

北高行今日的判決,是爭取收容人投票權行動首度的本案勝訴,是我國司法史上的頭一遭。我們感謝合議庭法官肯認了監所收容人事實上不能投票,絕非該默默接受的,人民被侵害的基本權不能漠視。基本權的落實是民主國家的體質與自我認識,這也是台灣國民的民主信仰。

本件聲請人戶籍就在台北監獄,自去(2023)年下旬開啟假處分、訴願及本案訴訟,要特別感謝本案前後兩位主責律師——#謝孟羽律師#薛煒育律師。以及投票權專案的律師團夥伴們,他們是:薛煒育律師、謝孟羽律師、曾彥傑律師、陳威延律師、陳宜均律師、林俊儒律師、黃昱中律師,以及劉繼蔚律師、李艾倫律師。他們的勇氣、努力和無所畏懼,彰顯了法律人的意志和無懼。這是遍地開花,當然也是群策群力的奮鬥。

在去年的兩份假處分裁准予投票後,中選會和矯正署就曾召開會議,討論如何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的方式,並非絕無可能。我們期待,自此判決開始,作為改革的契機,思考與行動的路徑將不再是如何阻止收容人投票,而是如何讓收容人可以把票投出來。從在籍收容人開始,突破立委諸公各自盤算而不作為的不在籍投票困局。監所收容人是我們臺灣的國民,讓收容人能夠履行參政權,肯認在執行罪刑的同時仍舊是共同體的一員,是國民不是棄民。如此一來,所謂刑罰的矯正教化、回到社會才能為真。

收容人投票權訴訟開啟以來,無論是在上(10)屆或本(11)屆立法院,都有前所未見最多的質詢、法案提出的狀況。然而的然而,環顧國會的實質運作,提案是最基礎的門檻,排案、審查、推進至二三讀,才是堅實的挑戰。長期以來,國會的法案往往需要有行政院正式提案方得展開,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卻彼此互相觀望、高度連動。投票是最政治的,日常生活更是。

112年憲裁第146號,黃昭元大法官提出、許志雄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第六段:「本裁定於形式、概略審查後,選擇以罐頭理由式的『顯無理由』而不受理本件聲請,且有意不就本件聲請所涉實體爭點進而為具體評斷,實亦有為北高行及未來最高行政法院保留自主審判空間之制度考量。」我們期待,北高行另外四案及上訴中的最高行政法院,能以「自主審判空間」來審慎思考收容人投票權自始不能實現過的違憲狀態。

監所關注小組必須重申,我們不是天外飛來一筆的遍地開花,始終小組和律師團想要遞出的橄欖枝就是邀請——想要邀請法律界和社會各界共同思考,沒有明文限制的憲法基本權,若不以實現為先,那當是什麼?如何視而不見?一句「立法怠惰」或「行政裁量」就能免除任務嗎?中選會在法庭上答辯時,經常說的「我們不能替特定人量身定做可以讓他們投票的方式,否則違反公平?」然而小組和律師團們一直要問的就是,「難道剝奪可以投票的人不能投票還說他們可以投票只是現實無法,所以大家一起沒收投票權,這就是公平?」,再者,替不能投票的人量身定做可以投票的方式,不才是符合公平公開的基本原則?台灣是世界民主的領先國家,投票的可近性就是基本精神,我們怎麼可能是以限制投票權來宣稱民主?

受刑人投票權的議題,不是天外飛來一筆。從憲法的民主國原則、從2005年刑法修正的立法理由,從公政公約、從國際專家審查結論性意見,再回看實務現場或我國人權行動指標總是掛在「長期目標」,長到無法預見可能性。在前(2022)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新法上路兩週年的記者會上,小組號召監所收容人主動填寫請求書來爭取自己的投票權,在一個月的時間內,我們收到了來自於全國31個監所的2,526位受刑人們的請求書,其中408位戶籍就設在監所裡。這從不是民間團體的理念價值,這就是監所收容人們的共同心聲。在今年1月13日選舉結束後,小組和律師團進入了本案訴訟的階段,我們不曾放棄過,爭取收容人投票權一直是現在進行式。今日的判決,讓我們往前再邁進了一大步,「大家一起去投票!」的那日就要到來。

🔖北高行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