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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專法召開黨團協商 刪除定居未滿三年之限 保留4條文再送院會協商

文/公庫記者吳容璟

今(9)日內政委員會針對「新住民專法」召開朝野黨團協商,針對行政院版本草案第6至18條條文照案或修正通過,至於院版草案第2至5條條文則保留,預計送立法院會黨團協商。

關於保留條文部分,除了法案名稱、定位、主責機關仍無共識,爭議最多的第2條新住民身分定義,內政部同意刪除第五款針對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無戶籍國民「定居未滿三年」之限制,朝野取得共識,但在是否「以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部分仍未取得共識。

立委麥玉珍表示堅持民眾黨團所提修正動議版本,刪除「以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的限制。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回應,由於外國人兼具我國國籍者或外國人兼具居住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或外國人有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因為都具有我國國民身分享有國民待遇,較不屬於本法所需要特別規範、加以保護的新住民,基於資源不重複的理念,希望維持「以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劉世芳說明,我國國民所生之子女按照國籍法規定都具有我國國籍,而僑胞人數包含亞洲、非洲、美國等統計超過兩、三千萬人,然此次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訂定八項權益照顧設施,包括就業、就養、婚姻諮商等服務,主要服務對象是包括在台灣出生的新住民約一百多萬人,若納入僑胞的兩、三千萬人,恐稀釋到現有新住民定義上的權益保障,也有資源錯置問題。

「有很多新二代本來就出生在台灣,但在國外生活,他們是有國籍沒有戶籍,只要回來台灣六個月就可以辦戶籍」,麥玉珍認為,要照顧的是有需要的人,「不是說他來台灣有身分證了,就沒有要照顧」,且未來也會有機制管理和審查,不是每個人進來說是新住民就可以使用這筆經費。最後召委高金素梅宣布此條保留政院版條文及民眾黨所提修正動議併案保留。

通過條文部分,第8條新增「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納入具有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身分之代表」、第11條關於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除了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新增「心理與法律諮詢之資源轉介」。

至於條文第16條關於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及落實語言友善環境措施部分,立委范雲希望條文內新增「政府應建立統一之通譯人員培訓及執業制度」。立委羅美玲則以附帶決議方式提案,希望統一設立培訓及認證機構,要求內政部一年內研議設立通譯制度及培訓單位。

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目前通譯人員培訓及運用並無單一主責機關,是分散在各個單位,目前行政院正在進行為期兩年的通譯精進計畫,下一階段將納入通譯人員的培訓、認證、管理及運用,希望以試辦計畫為踏腳石蒐集經驗再進一步推廣,目前各機關沒有辦法做到執業制度的規劃。最後協調第16條按政院版條文通過,但將羅美玲提案之附帶決議放入該條文的說明文字中。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6月12日初審通過「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 」、「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等7案審查報告,行政院6月28日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內政委員會於7月2日、7月9日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針對專法適用對象,7月2日黨團協商時,內政部長劉世芳說明,政院版草案已參酌《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將新住民擴大包含婚姻、專業、技術、投資移民及新住民子女。

針對移民移工、新二代團體關心之藍領移工及僑外生部分,移民署移民事務組長黃齡玉表示,藍領移工在臺工作滿6年後符合薪資及技術條件,可轉為中階技術人力,僑外生畢業後透過白領或評點制可取得工作許可,兩者居留身分轉變後,依據目前的草案也將取得新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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