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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淡北道路案一審敗訴聯合新聞稿

文/環境法律人協會、反淡北道路聯盟

有關於淡北平面道路撤銷環境影響評估行政訴訟案,原告魏○○等人前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31日委任環境法律人協會組成律師團起訴,歷時三年四個月的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3年7月11日下午六時公布判決主文:原告之訴駁回。亦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淡北平面道路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為合法。

由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僅公布新聞稿(請見連結),尚未公布判決理由,環境法律人協會律師團謹就法院新聞稿所揭示之判決理由要旨,暫略回應如下:

一、淡北道路之法律性質為省道,並非市區道路:

淡北道路開發案之法律性質,應視該道路之規畫內容,依法律所定之要件決之,而非以開發單位得自行恣意變更之。淡北道路橫跨臺北市與新北市兩直轄市,依公路法之規定,法律性質為省道,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704號確定判決認定在案。但本案法院似未依公路法或市區道路條例之相關要件審慎認定淡北道路的法律性質,僅以新北市政府曾單方申請變更為市區道路,即予認定淡北道路為市區道路,顯然對行政機關之主張照單全收,而棄守法院應有之審查權限。此項認定錯誤,並將影響有關海岸管理法之爭點。

二、淡北道路與國家級重要溼地共用邊界,卻未依濕地保育法實質審查:

淡北道路與國家級重要濕地共用邊界,應依照濕地保育法進行實質審查。本件內政部在未達法定出席數所作成之會議結論,顯然不足以作為本件應否進行濕地審查之依據。本案法院並未審視該內政部會議根本出席人數不足之問題,竟以內政部回復不須依該法第20、27條等規定提出濕地影響說明書供審查為由,駁回原告之訴,顯然未對本件原處分違反濕地保育法之瑕疵進行充分審查。

三、淡北道路與紅樹林自然保留區共用邊界,開發案會改變或破壞保留區自然狀態,應裁量收縮至零,不得開發:

淡北道路與紅樹林自然保留區共用邊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自然保留區不得改變或破壞其自然狀態,否則將有刑責。本件環評審查結論原應裁量收縮至零,不得開發,卻以文資法所不容許之生態異常停工機制作為預防減輕對策,准許通過開發。本案法院竟仍認此為環評法審查範圍內而無違報,法院顯然適用法規錯誤。

四、一級海岸保護區禁止開闢省道,淡北道路侵入一級海岸保護區,應不得開發:

本件淡北道路路廊位於73年2月23日「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之自然保護區內,業已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704號確定判決認定在案,亦即淡北道路已侵入海岸管理法所定之一級海岸保護區。此乃前案經實地現勘之結果,本件經國土測繪中心提出之圖說,亦為相同之結果。一級海岸保護區禁止開闢省道,淡北道路應不得開發。然本件法院竟在未經實地現勘,僅以本件內政部有互相矛盾的回函之情形下,即推翻前案經過兩個審級以及本件卷內具體可徵之事證,在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皆有明顯之瑕疵與矛盾。

五、淡北道路環評對於主方案與替代方案的取捨說理,未符利益衡量原則、比例原則:

主方案與替代方案間,如果都能有助於達成紓緩交通擁塞目的時,尚需考量對人民環境保護權益損害最少者,在此之際評估替代方案可行性所需調查的資訊,就要有評估主方案相當的水準。原處分對於替代方案取捨中,尤其台二線拓寬方案儘管以預算作為重要考量,卻又在原處分後不斷追加主方案預算。本件主方案與替代方案的取捨說理未符利益衡量原則、比例原則,顯然違法應予撤銷。

六、本件二階環評大會閉門審查會議,未經實質討論,不到6分鐘即草率通過,無從體現合議制機關意見交流、相互辯證之機能:

系爭環說書就本案可能引發之重要問題,例如:「何以預測130年淡北地區大眾運輸工具的使用率可以達50%,又何以興建淡北道路後,竹圍路廊之公眾運輸可以提升至58%」等重要議題,根本未提出合理且可資檢驗之說理,僅於環說書中再再重覆張貼制式化的說法,根本未經實質討論。本案法院並未深究環說書所提之討論內容是否聚焦環說書所載方案之可行性評估,而僅以環評委員組成之具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經過多次專案小組及環評會議,以及理由暨數據有無經修改等無關實質討論審查之象徵性形式,遽認本件環評審查結論業經實質討論,著實令人遺憾。

淡北平面道路已於113年2月起正式開工,迄今半年,淡水河右岸沿岸生態,業已遭受極大的破壞,居民生活休憩空間也已受到極大的負面影響。原告與律師團原本甚為寄望此次宣判,能力浼狂瀾,視作擋住不當開發案的最佳機會,惟事不如人願,判決結果不如預期。環境法律人協會與反淡北道路聯盟雖然失望,但仍會想盡一切合法可能的途徑,不會放棄任何一絲的機會。原告及律師團將待收受判決書後,再研議上訴。

至於原告委任律師於113年4月30日聲請停止執行之部分,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停字第32號停止執行案,截至發稿為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尚未宣示裁定主文,併此說明。

法院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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