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權會於六月中,發函提供電信資料利用違反個資法嫌疑之事證,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向地檢署告發相關業者。本會於七月初收到籌備處回函。籌備處將本會函文移文給通傳會,而對通傳會錯誤將「去識別化」作為個資利用事由,不置一詞。
籌備處表示個資法所定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尚在籌設中,在個資會成立前,「現行個資法所定對非公務機關之監督管理、調查、裁處等權責事項,仍有個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轄」。然而台權會必須提醒籌備處,在個資會成立之前,籌備處作為過去國發會內解釋個資法之專業部門,面對其他公務機關恣意解釋個資法之行為,仍需積極提出指正,以鞏固個資法之執行不受掏空。
對於通傳會、國發會,台權會於六月中請求告發之函文,均已副本予兩個部會。通傳會既已取得電信資料利用之相關事證,亦能認識到主委所稱「已去識別化」之電信資料,實務上業者公開資訊均大方坦承仍能串連,用作精準行銷。對於個資法蒐用事由之確認,通傳會亦可向個資會籌備處詢問意見。盼通傳會、個資會籌備處積極改善浮濫個資利用之處境,實際保障電信消費者之隱私權。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回函請見此
台權會發函給個資會籌備處,並副本國發會、通傳會之相關事證內容如下(因部分連結於七月檢視時已失效,故以備分之連結顯示,以確保民眾能取得充足資訊):
自特定政黨人士宣稱,其使用電信資料比對出不同集會群眾各自之人口特徵後,包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各大電信業者均僅將該風波認作單一事件,未通盤檢討電信資料長期為各方目的外利用之事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甚至表示,只要經過去識別,即不再是個資,漠視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於蒐集、處理、利用逐項階段均應具備合法蒐用事由之規定,竟將被定位為屬安全措施之「去識別」手段,恣意解讀為法定蒐用事由,毋寧係另闢蹊徑,為業者具高度違法嫌疑之行為開脱。
為此本會敦請 貴會籌備處,以違反個資法第5、19、20、41條等為由,基於職權向地檢署告發電信相關業者及涉案人員。有關電信資料具違法利用嫌疑之事證,本會查詢到公開資料如下:
- 中華電信:至少2間公司與中華電信具「利用電信資料」之合作。
- 域動行銷於其網頁表明擁有「電信數據、發票數據」,以及擁有「特有UID歸戶技術」,不免讓人納悶所謂的「去識別資料」何以還能進行歸戶串聯呢?首頁顯示其夥伴為中華電信。
- 中華電信2017年於其網頁自陳,「中華大數據」為「全台最大第三方資料庫」,甚至描述該資料庫以:「結合電信大數據與意藍資訊原有PeopleView人群資料庫,將線上數據(如民眾瀏覽所留下的數位足跡),利用語意技術與機械學習,辨識網頁內容,為瀏覽者貼上不同興趣、生活型態之標籤,再與線下數據(如實體地理的人潮資訊)相互串聯,描摹出明確的客群區隔」(於7/12查詢中華電信原始網頁已遭刪除,相關內容仍可見媒體報導)。再觀意藍資訊對其人群資料庫的描述為:「PeopleView 人群資料庫運用語意分析及社群觀測技術,透過意藍專屬的EID,蒐集全台每月超過1,800萬個活躍裝置的瀏覽特徵、行為,予以標籤化,並透過WebFingerprint™ 技術精確比對人群」。中華電信將用戶之個資與意藍之資料庫串聯,取得更多個人化「標籤」之行為,已涉及個人行為甚至形象之剖繪。
- 台灣大哥大:媒體報導表示台哥大旗下媒體品牌TA Media使用電信資料串聯其他個資進行精準廣告投放。報導中訪問台哥大高層,指出:「掌握全台逾700萬用戶數據的台灣大哥大,深耕大數據分析多年,將電信業大數據資料去識別化後,應用至行動廣告市場,挖掘大數據商機。數據取得有四大來源,第一是通話輪廓分析,第二是手機和基地台的互動分析,第三是網路行為分析,第四是台灣大哥大旗下加值服務。TA Media從既有基礎出發,再搭配台灣大哥大在線上及線下的數據分析優勢,完整描繪出消費者輪廓,為品牌客戶找出相對應的投放族群,達成更精準的行動廣告投遞。TA Media目前已協助各類型產業的客戶找到精準的消費者,如母嬰類、美妝品牌,及高單價產品等」。由此可得知,TA Media的資料不只具有人口屬性,還具備標籤婦女生產等敏感資料。同份報導中,更指出TA Media將「進一步著手打造數據生態圈,廣泛和品牌客戶、數據夥伴、技術夥伴廣泛合作。例如,藉由下載量超過200萬次的發票軟體,獲得更多線下消費資訊,再進一步和台灣大哥大的用戶行為交叉比對,串聯線上和線下的消費行為」,凸顯電信業者所謂「去識別資料」都是能與其他來源之資料輕易達成「交叉比對、串聯」之資料。究其實際根本未達「去識別」之結果。
- 遠傳電信:此公司官網之數據DNA 360行銷專欄業面,經蒐尋出現「業面已刪除、不存在」之情形,故本會僅能以搜尋引擎之預覽截圖呈現。該預覽顯示遠傳曾使用電信資料解密甫於今年開業的裕隆城人流商機,描述為「遠傳電信的智慧生活圈LBS及時簡訊服務,可鎖定特定區域與指定受眾條件,當用戶進入實體門市周遭區域時,主動發送最新門市促銷活動資訊至用戶手機,推動客人入店消費」。因該網頁於本公文撰寫時已無法讀取,故無法得知該「指定受眾條件」詳細具有哪些類別。
綜上事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三大電信業者所稱之「去識別」之資料,實際上仍可與其他來源之不同資料串聯、比對,甚至貼與更多標籤及對個人剖繪,取得如孕婦等之身分狀態,顯見其根本未達「去識別」之結果。而至今,此等資料之利用竟從未確認其於個資法的蒐用基礎,更遑論就其具違法嫌疑之利用行為從事任何有意義之調查。基此,本會爰敦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善盡職責,就有違法嫌疑之行為向地檢署迅為告發,以維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