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社運發電機

【聲明】工會與勞工團體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之聲明

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聲明團體:工鬥團體、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新高市產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中華電信工會……

今日(7/15)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將現行雇主在勞工年滿65歲時可以強制勞工退休的條文,增加「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的規定,的確是回應我國現行勞雇雙方均有延長工作年限的期待。

然而,我們仍認為,這次立法院三讀通過針對勞基法第54條的修法版本,其實象徵意義仍高過實質意義,因為這次修法條文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時,前勞動部長許銘春就公開表示,增加勞資雙方可以協商延後退休的規定,其實跟現行實務並無不同,只是明文規定可以讓勞資雙方都更清楚,等於只是把現況法制化,卻並未處理到勞工現行在勞資協商時遇到的問題。

現行實務上,勞工在面對雇主可以在65歲時強制勞工退休的困難,就是當雇主手握強制勞工65歲退休的權力時,常常都會要求勞工,要結清年資、結清特休、甚至要勞工接受打折後的薪資,雇主才會同意續聘或回聘勞工,不然就是等勞工滿65歲強制解雇。而通常,年滿65歲以上仍需要繼續工作的勞工,有許多都是經濟較為弱勢,過往薪資儲蓄或勞保勞退等退休金難以維持退休生活,才得在年滿65歲後,繼續工作維生。

依據勞動部的「中高齡及高齡勞動統計報告」,截至111年底,65歲以上就業者的從業身分中,雇主佔9.41%、自營作業者佔45.77%、無酬家屬工作者佔13.4%,而真正意義上的受雇者僅佔31.42%。而同樣依照前述報告,中高齡及高齡失業者,無論是「有工作機會而未就業」還是「未曾遇有工作機會者」,其所遭遇的困難最多都是「待遇不符期待」,而65歲以上還繼續工作的人,只有31%是真正意義上的受雇者,加上中高齡及高齡失業勞工的主要困難都是待遇不符期待,顯見我國現況勞工就很難透過協商爭取到滿意的繼續工作條件。

因此,針對這次勞基法第54條修法,我們仍希望能取消勞工強制退休年齡,讓勞工能自行決定何時退休;或者是明文規定勞資協商不得降低原本勞動條件或對勞工有不利益對待等配套,以解決現行勞資協商下,在我國現行勞資力量不對等,工會組織率又低的情況下,恐怕無法解決現行勞工遇到的困境。同時,也希望立法院考量今年是勞基法實施的40週年,能一併通過提高加班費率與增加國定假日等有利於勞工的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