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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大漢學院惡性停辦爭議連連,師生權益及校產公共性嚴重落空!董事會隻手遮天?教育部切勿護航!

文/高教工會

大漢技術學院於2月突然宣布將停招停案引發爭議,且在未經與校內師生確實溝通協調的情況下,由董事會逕行呈報教育部,違背正當程序及規定。今日(7/23)教育部召開私校諮詢會,並審查大漢技術學院停辦一案。大漢技術學院的停辦案不僅違背《私立學校法》及《私校退場條例》之意旨,且完全忽視全體師生的權益。高教工會以及大漢的師生,再次北上陳情,呼籲私校諮詢會應以維護師生權益以及高教公共性的前提,嚴格審視並退回大漢的停辦計畫。

師生被完全排除在決策過程之外

大漢技術學院的停辦計畫未經師生參與,所有的師生、甚至連校長及行政團隊都未看過完整的計畫書。此計畫僅在6月5日的校務會議上由董事會「報告」,內容只有幾頁簡報,未提供完整計畫書供師生閱讀。更甚者,校長在6月27日的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中坦言自己未看過完整停辦計畫,也不知道停辦計畫是否已經報部,並稱「那是董事會的事」。如此重大決策事項卻未有師生的參與及了解,由董事會隻手遮天,顯然有違大學自治及校園民主的意旨。

停辦理由站不住腳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0條,私立學校若有辦學目的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經主管機關限期整頓未果,方可停辦。然而,大漢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尚有八千萬元,財務正常,未被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因此,董事會引用該法條提停辦計畫,顯然無法成立。此外,《私校退場條例》第一條即闡明,該條例旨在「因應少子女化衝擊,保障學生及教職員權益」,若大漢技術學院聲稱受少子女化影響而必須退場,也應該依《私校退場條例》辦理,而非《私立學校法》。

董事會將學校辦倒是門好生意?

《私校退場條例》原本應該取代《私立學校法》有關退場的相關規定,且作為私校退場依據之特別法。《私校退場條例》規定要重組董事會,且校產在清算完成之後,需歸屬政府重新規劃使用,以維護校產之公共性。然而主管機關教育部竟於該條例通過後,允許私立學校仍可依《私立學校法》主動申請停招停辦,而不受《私校退場條例》規範。私校若是依《私立學校法》申請停辦,即可不經「2年改善期」、「重新組織董事會,納入教職員及學者專家達四分之三」、「停辦後2個月內應解散」、「賸餘財產歸屬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地方政府」等規範。

教育部此種作法不但違背《私校退場條例》妥適規範私校退場之立法意旨,且導致私立學校為規避退場條例相關規範,在預知未來可能被專案輔導前,反而提前申請停招停辦,並不惜製造大量與師生之衝突,且使私立學校退場校產歸公使用出現破口。更重要的是,在學校停辦之後,董事會還可以繼續握有校產,並且改辦其他事業牟利。早日停招停辦,就可以將校產校地改辦其他事業牟利,造成了「將學校辦倒是門好生意」。

校方聲稱優於退場條例,真的嗎?

3月28日大漢技術學院校長林岳輝發出公開信,聲稱學校法人已規劃資遣優退慰助金,其條件優於退場條例。但這個謊言其實完全經不起檢視。我們分別比較大漢的方案及退場條例規定,在各種權益及公益性的差別。可以發現,大漢技術學院現在規劃的退場方案,對於教師的工作權、慰助金數額,條件都較差,並非其宣稱的優於退場條例。而學生的權益在校方方案中,很明顯的是想要用一點點補助金就要打發學生,更剝奪了學生原校畢業的權利。(兩方案比較詳見附件一)

今天的記者會中,前花蓮縣議員康德興也到場聲援,向大家說明當年大漢技術學院之所以可以建校,有賴社會各界的捐款捐地,學校的本質就是屬於公眾的公共財,而非財團可以收入囊中的私產。

今年4月,由土環系學會會長曾阿明、企管系學會會長林宏瞬、休旅系學會會長李文軒,聯合發起全校性「在校生意見問卷調查」。大漢技術學院學生總人數 498人(不含延修生),有效回覆 287人,逾全校在校生之半數。根據系學會聯合發的聲明顯示,堅持原校原班畢業者 260人(90.6%),反對停招停辦者270人(94.1%),應該解散董事會者 270人(94.1%),對董事會不信任者273人(95.1%)。基於調查結果,系學會提出4點訴求:教育部應以學生受教權為審核之首要考量;教育部應就不適任之董事解除其職務,並改組董事會;拒絕校外安置規劃,堅持原校原班完成學業;建請教育部限期指派專員蒞校視察,以維護學生權益。然而教育部對於學生的聲音至今依然毫不理睬,有違主關機關之職責。

高教工會強調,教育部應依《私校退場條例》規定,對所有私立學校的停辦申請進行嚴格審核,包括設立2年改善期、重組董事會、停辦後2個月內解散及賸餘財產歸屬退場基金等。對於私自宣佈停辦或逼退師生的行為,應予以嚴厲處罰,解除相關董事職務。大漢技術學院停辦案是一個重要的指標性案件。教育部若放任不管,將導致更多私校效仿,對師生及公共資源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高教工會呼籲教育部正視此事,維護師生權益,保障教育資源公共性。


大漢技術學院停辦一案,程序上未將停辦計畫書面內容向校務會議報告,實體上違背私校法及私校退場條例之意旨,侵害教職員生權益及校產公共性甚鉅,應予以退回,待完備程序及修正實體內容後優於私校退場條例標準後,再報部及私校諮詢會審議。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2024.7.23.

  • 大漢學校所提停辦計畫未有師生參與,連校長、行政團隊或校務會議代表都沒看過完整計畫書內容,程序嚴重瑕疵,故應予退回

停辦計畫事關大漢全體師生權益甚巨,師生卻無從參與,甚至無法得知停辦計畫詳細內容。大漢技術學院於113年6月5日之校務會議中,由董事會推派代表逕行「報告」停辦計畫,當日會議集會發生學校片面更替學術及行政主管代表(學務長遭違規解職,以及校方片面指派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是否屬合法組成會議,已有疑義;更重要的是,當日董事會報告停辦計畫,僅有幾頁內容簡陋的簡報,而不願意提供完整的停辦計畫書供校務會議代表師生閱覽,以至於校務會議委員根本並無充份了解停辦計畫並提供意見之機會。甚至在6月27日高教工會與大漢技術學院第一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中,校長林岳輝明確指出,「我自己都沒有看過完整的停辦計畫」,甚至對於停辦計畫是否已報部接不清楚。試問,一所學校的停辦,如果連學校的管理層、校務會議代表都不清楚停辦計畫書的內容,此種停辦計畫豈合乎完成在校務會議報告的程序?此案因程序存有嚴重瑕疵,理應予以退回。

  • 大漢技術學院並無《私校法允許停辦之情形

大漢技術學院校務基金仍有八千萬元,學校財務正常,未被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大漢董事會引用私立學校法第 70 條「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二、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然而,目前大漢技術學院財務正常且有能力繼續正常辦學,而教育部也不認為學校有問題而要求學校提出限期改善計畫,或將大漢學校列為「專輔學校」。因此,無論就私校法第70條之第一項或第二項,大漢皆未符合停辦之條件,董事會不應自行提出停辦計畫。

且依照《私校退場條例》第1條「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退場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若依大漢董事會提出停辦計畫之理由為受到少子女化衝擊,那就更應該依照《私校退場條例》辦理,而非假借私校法漏洞退場,規避退場條例的規範。

  • 大漢董事會為求私利鑽退私校法退場的漏洞;若貿然准許其依私校法停辦,將使教職員聲權益及校產公共性受嚴重侵害

大漢董事會之所以要刻意將學校關閉,乃是為了規避私校退場條例《私校退場條例》,成為退場條例上路後,第一個要鑽私校法漏洞,以私校法退場的大專校院。2022年完成立法的《私校退場條例》原本應該取代《私校法》有關退場的相關規定,且作為私校退場之特別法。在退場條例規定要解除董事職務,且校產在清算完成之後,需歸屬政府重新規劃使用,以維護校產之公共性。然大漢董事會為規避退場條例,又不願承擔辦學責任,竟試圖主動依私立學校法申請停招停辦,並宣稱就可不受《私校退場條例》規範,包括主張私校自行申請停辦,即可不比照退場條例應有「2年改善期」(第13條)、「停招後應重新組織董事會,納入教職員及學者專家達四分之三」(第14條)、「停辦後2個月內應解散」(第21條第1項)、「賸餘財產歸屬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地方政府」(第21條第4項)等規範。此種法制見解不但違背《私校退場條例》妥適規範私校退場之立法意旨,且恐將導致未來各私立學校為規避退場條例相關規範,在預知未來可能被專案輔導前,反而提前私自或申請停招停辦,並不惜製造大量與師生之衝突,且使私立學校退場校產歸公使用出現破口。甚至將造成了「將學校辦倒是門好生意」,有不肖禿鷹利益團體介入協助趕快將學校辦倒,早日停招停辦,就可以將校產校地改辦牟利,使私校退場再次成為各種利益介入的災難。現實上,若未依退場條例處理,未有政府介入或重新組織董事會,過去私立大專退場包括永達、亞太、高鳳、稻江、南榮等,都出現多起校產閒置甚至遭違法挪用爭議,顯然不該是2022年退場條例上路後在容許的狀況。

  • 校方聲稱停辦計畫優於《私校退場條例》標準顯屬騙局,實際上,大漢停辦計畫在改善期、重組董事會、校產歸公、教職員退休慰助金等方面都劣於《私校退場條例》標準

今年3月28日大漢技術學院校長林岳輝發出公開信,聲稱大漢退場的條件優於退場條例。但這個說法其實完全經不起考驗。以下我們分別比較大漢的方案及退場條例規定,在各種權益及公益性的差別,佐證停辦計畫優於《私校退場條例》顯屬騙局。而大漢既然並非專案輔導學校,其若要退場,對教職員生的保障及校產公共性的維護,當然該優於已受專輔學校所依照的私校退場條例標準;若未優於,則主管機關根本不該核准此種停辦計畫。

表一、大漢停辦計畫與私校退場條例各方面標準比較

項目 大漢校方方案(依照私校法) 私校退場條例
停招及停辦日期 改善期:0年

 

停招日:113.7.31(113學年)

停辦日:114.7.31(114學年)

改善期:2年

自專輔後若無法改善才停招停辦

停招日:115.7.31(115學年)

停辦日:116.7.31(116學年)

是否有兩年改善期,影響到教師整整兩年的工作權。也會影響到學生是否可以原校畢業。
董事會 不用重組。 專案輔導期: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學者專家一人擔任監察人。

正式停招: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

 

按照退場條例標準,私校退場從專案輔導期就會有教職員生擔任董事,藉由這個機制,教職員生可以參與學校的決策與改善;更為重要的是,學校到底有沒有辦法辦下去,不再是原有董事會自己說的算,學校的運作,特別是財務狀況可以得到透明的監督。到了正式停招更是依法要全面重組董事會,由公益董事接管,並處理將校產歸公的後續問題。杜絕了私人財團侵蝕、掠奪校產的計謀。
停辦至解散期間 3年 2個月
剩餘校產歸屬 可改辦其他事業,或將剩餘校產捐贈歸屬於非營利法人。 需歸於中央或地方政府、退場基金以及公立學校。
  大漢試圖依照私校法退場,目前於停辦後有三年的時間可以改辦其他事業。若是改辦不順利,還可將剩餘校產捐贈予非營利法人。這不但留給學校法人侵佔校產改辦牟利的空間,也讓掏空校產成為可能。例如,大漢學校財團法人,就可以將校產捐贈予由同一批人掌握的大漢工商文教基金會,形同左手捐給右手。相對而言,若要捍衛校產公共性,依照退場條例標準,若停辦後應當盡速解散並將校產捐贈予政府重新規劃使用,而不容校產閒置或流入私人。
教職員資遣慰助金 按任職大漢技術學院服務年資計給,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以最後在職薪資計算,最高發給12個月之資遣慰助金。 按99年1月1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無最高發給限制
表象上,大漢停辦計畫的資遣慰助金似乎優於退場條例標準,但實際上,大漢的教師幾乎都具有「退休」資格,為了領取公保年金能依據超額年金率而非基本年金率,故不會選擇年金條件較差的「資遣」,也就無法領取到資遣慰助金。所以以下的退休慰助金才是重點。
教職員退休慰助金 「按99年1月1日以後退撫新制年資計給,每滿1年發給0.5個月。最高發給6個月之優退慰助金」

 

年資x0.5x最後薪資。

 

 

 

另加1-3個月的慰助金。

(領取最高慰助金者中,如年齡為55~60歲者另加發1個月慰助金,50~55歲以下者另加發2個月慰助金,50歲以下者另加發3個月慰助金)

最高可拿6+1~3個月

「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但實務上退休慰助金的條件並不會差於資遣慰助金,所以計算方式依然是年資x0.5x最後薪資。

無最高六個月的限制。

 

年資計算最大的差異在於,根據退場條例,須先經過兩年的改善期,若無法改善才會停照停辦。

以大漢的例子,至少會經營到115.7.31才停招,116.7.31停辦。這樣退休慰助金是:

17.5年資(99.1.1~106.7.31)

x 0.5=8.79個月。

比較兩者,可以發現校方的方案自定了上限6個月,且剝奪了教師至少兩年的工作薪資以及年資。雖然校方的方案最高可以拿到6+3的月,但大漢的老師大多僅符合6+1=7個月。而按照退場條例的狀況下,則可以領到8.79個月。
學生助學金 「114學年度停辦前仍在學學生,對於有轉學意願者,學校辦理轉學宣講座談,並以花蓮縣或鄰近縣市學校為主,輔導直到轉學完成;並補助每人每學期1萬5,000元,以補貼至應屆畢業前之交通及住宿等費用」 「前項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校方表示要補助每學期1.5萬元直到畢業,但實際上被迫轉學而額外增加的費用遠不止於此。包含交通、住宿、學分重修等等的費用,都不是每學期1.5萬可以解決的。

若是按照退場條例,因為有兩年改善期,現在在學的學生都可以原校畢業。就不會有被迫轉學的問題,即使是需要轉學,本就有規定應予以補助。

整理: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從上述的比較中可以發現,大漢技術學院現在規劃的退場方案,對於改善期、重組董事會、校產歸公、教職員的工作權、慰助金數額,條件都較差,並非其宣稱的優於退場條例。而學生的權益在校方方案中,很明顯的是想要用一點點補助金就要打發學生,更剝奪了學生原校畢業的保障。

  • 大漢技術學院過往已存有不當使用校產爭議,其惡性退場為指標性案件

大漢技術學院在今年2月突然宣布停招停辦,就令人錯愕。但仔細檢視就會發現這恐怕是預謀已久,在過去幾年,大漢董事會持續地將資源轉移至遠在台中的「產學合作分部」,而位於花蓮的校本部卻缺乏足夠的經費維修建物及設備。而所謂的「產學合作分部」不但沒有招生辦學,反而是將校地廉價出租給「洛克威爾藝術實驗教育學校」,而該實驗學校是由與大漢技術學院互不隸屬的「大漢工商教育基金會」興辦,但該基金會的董事長,便是大漢技術學院的董事長廖繼誠。而且「洛克威爾藝術實驗教育學校」的校長是由大漢技術學院的董事陳振貴擔任。藉由廉價出租學校建物予董事在校外經營的實驗學校,已是大漢技術學院每年虧損數百萬元。這是什麼狀況?這是財團把持私校,並將校產左手轉右手,輸送利益到同樣由自己掌控的基金會,接著將原本的學校辦倒,以求改辦其他事業牟利的真實狀況。這其中受害最大的,就是學校的師生。

退場條例是用來處理營運已經出現問題的學校,不得已才又挹注公部門資源,以最低限度的維護師生權益及公共資源。對於這樣體質不佳的學校,退場條例都規範了要有兩年的改善期,並重組董事會。而大漢技術學院這種並未列入專輔,仍在教育部所認為的「正常」運作中的學校,若要主動退場,理應該要以更高的標準來辦理,以合乎「舉重以明輕」的體系衡平法理。既然董事會已經無心辦學,那自行辭職,交由主管機關重組公益董事會,才是最合乎常理的方式。豈可放任大漢董事會刻意把學校關閉後,霸佔校產圖利。

大漢技術學院的退場計畫,是自2022年退場條例上路後,第一個打算用私校法的退場規避退場條例的案件,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指標。而且目前已是2024年7月23日,實際上學校2024年秋季(113學年度)招生都已進行,豈有容許大漢董事會還可要求立刻停招、隔年停辦之理,顯然無視既有和準備入學學生權益。若是政府無意介入,甚至是主動護航,那接下來會引起許多私校模仿,為了圖謀校產,主動將師生趕走。而私校教職員生權益及校產公共性,將受到嚴重的侵害。

  • 捍衛私校退場的正軌:

基於退場條例立法意旨、特別法優位及規範體系衡平,主管機關教育部應更正私校退場存有「雙軌制」且可規避退場條例之見解,一方面對於所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申請停辦時,要求比照退場條例作為特別法之標準,包括其停辦計畫應比照退場條例存有「2年改善期」、「重新組織董事會,納入教職員及學者專家達四分之三」、「停辦後2個月內應解散」、「賸餘財產歸屬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地方政府」,否則即不予核准;另一方面對於所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私自宣佈停招、停辦,或以各類手法約談、逼退師生以遂行實質停辦之行為,除扣減獎補助款外,必要時則應依私立學校法第43條第2項解聘校長,及依第25條對影響私立學校校務正常運作之董事聲請法院解除職務。

我們認為,所有的私校退場都應該循退場條例路徑,杜絕逃逸路線。而退場後的校地校產,也應該全數歸公,讓公共財產回歸公共用途。另外政府也應該藉著私校退場的浪潮,推動公私校整併。近期的例子就有臺灣科技大學整併華夏科技大學,並將華夏科大原本的校區改為台科大華夏校區,避免了公共資源流入私人口袋。大漢若未來非得退場,也該循此公私併機制,保留難能可貴的花東高教資產,而非任由其董事會恣意挪用或閒置,傷害花東廣大人民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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