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黃馨慧
今年五月底,國民黨、民眾黨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案,其中「新聞執照萬年化」、「刪除黨政軍罰款條則」、要求電視新聞業者課予「公開發行義務」等三大修法重點引起學界和業界廣泛討論,值得關注。
立法院也於7月16日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明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委員僅能連任一次,不得再任,並刪除舊委員延任的過渡條款。
本期節目邀請曾擔任NCC委員的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洪貞玲,分享她對本次在野黨提出媒體相關修正法案的看法?新聞執照期限永久化是好事嗎?中天電視台真的能復台?
新任委員沒著落 NCC恐無法決議重大法令政策
最新三讀通過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第四條規定,NCC委員任期四年且,能連任一次,且刪除卸任委員在新任委員提名與上任前,可自動延任的過渡條款。
首先要注意的是,有四位現任委員任期只到今年7月31日,若參照過去的組織法規定,行政院長須在該任委員任期到期前三個月內提名下一屆的新任委員,再交由國會審查後行使同意權。然而截至目前,行政院已依照法令要求,在三個月前就將新任委員提名單送至國會,但立院卻都沒有針對該名單做任何實質審查,卻另闢新徑去修改組織法。
本該對新任委員人選行使同意權的國會,放著提名名單不審理,新任委員無法如期產生,且在新的組織法規定下,現任委員也不得連任,也就是說在7月31日後,NCC的七位委員就僅剩三位,總額不過半數,依法不能對我國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和法令進行決議,NCC恐面臨停擺困境。
洪貞玲指出,以前即便朝野對委員名單有意見出入,也不至於像今年一樣,發生現任委員任期將至卻還未進行新委員審查的狀況。她呼籲支持修法的委員思考,讓一個部會因為某個特定修法案而陷入停擺,不是一個負責任的在野黨或負責任的國會應該做的事情。
在野黨提政黨比例來任命委員 洪貞玲:該方式早就違憲
除了修改組織法第四條要求NCC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已連任者不得再任。另一條關於NCC委員任命方式的修法草案,也曾引起爭議,最後沒有通過修法。
上述提及,NCC委員的任命方式係由行政院提名後交由立法院審查,最近在野黨提出修法案,主張NCC委員應依照政黨比例代表制,該提案最後並未進入審查。其實在2006年NCC成立初期,就是採用政黨比例代表制來任命委員,可是很快地,行政院就認為該方式違反憲政原則而提起大法官釋憲。釋字613號明確指出,NCC作為行政院下的獨立機關,行政院有人事決定權,且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不得剝奪或逕行取代。由此可知,依照政黨比例來任命NCC委員的方式早就是明顯違憲的。
立法委員黃國昌則提出要仿效公視基金會董事的生成方式,先由行政部門提名,再由立法院組織一個按照政黨比例代表制所组成的審查委員會審理NCC委員名單。對此,洪貞玲直指NCC和公視在組織定位就有根本上的不同。NCC作為通傳監理獨立機關,屬於政府部門,而公共電視作為一個「媒體」,屬於國民全體,兩者無法等同而論;其次,NCC委員是專任制,需要做非常多監理政策和法令的決定,公視的董事則是兼任制,且兩者要求治理的代表性跟專業性也不同,NCC委員需要專業代表性,而公視董事更強調要涵蓋族群多元性。因此,洪貞玲認為,意圖把公共電視董事的產生模式直接移植到一個政府部會上,是一個過於便宜行事的錯置,未考量到兩個組織間的種種差異。
換照,是對新聞專業的定期考試
除了NCC組織法,在野黨立委也於五月聯手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裡明文要求為避免政治不當干預新聞自由,調整新聞台執照期限為永久,法律效力可溯及既往,適用爭訟中案件。若按照該草案,2020年執照遭註銷的中天新聞台,可以提起行政救濟,且中天在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前,執照繼續有效。
洪貞玲直言,該提案「說穿了就是為了中天量身打造」,不但要讓新聞執照萬年化,甚至還能溯及既往,只要想想過去主管機關處理過哪些個案,不難察覺該提案背後的目的,從修法初衷就立意不正。
「新聞自由」是在野黨提出新聞台執照萬年化的重要立足點,然而,「有些人高舉新聞自由的大旗,但每個人對新聞自由的理解不一樣,甚至將新聞自由拿來當作反民主的理由。」洪貞玲再三強調,新聞媒體享有「新聞自由」的特權,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為公共利益著想、善盡真實查證的義務,提供真實並符合公平原則的新聞。新聞台定期接受換照,就是一種衡量媒體是否負起上述責任的檢驗。另一方面,在台灣民眾對新聞媒體普遍不信任的情況下,若主管機關又兩手一攤,完全不作為、不插手監理,民眾大概也無法接受。
大平台時代來臨 洪貞玲籲平衡管制網路環境與衛星電視
值得思考的是,在如今數位匯流、大型數位平台蓬勃發展的年代,自媒體、KOL在平台上的影響力可能大於新聞媒體。立委葉元之曾經提案限縮NCC管制媒體權力,不得再以換照手段管控媒體。中天新聞台在被不予換照處分後,也轉到YOUTUBE經營網路頻道,為何網路頻道不受管制,衛星頻道卻仍需受到規範管制、定期換照?這樣是否會形成兩者不公平的競爭?
洪貞玲回應,其實兩年前NCC曾推出的《數位中介法》,還有數位發展部的成立,都是政府部會為了數位趨勢而做出的調整。延長衛星頻道的執照年限、放緩管制力度,都有討論空間,但同時也要檢討如何更好地平衡管制、合理地介入或管制網路環境?若是沒有對網路業者的克責,台灣的網路傳播生態恐會每況愈下。洪貞玲呼籲,為了網路資訊生態的健全發展,大家應該把注意力放在對網路平台和內容的管理上,不該刻意針對衛星頻道,卻忽略整體發展。
新聞台公開發行義務 更有助台灣新聞自由與民主發展
民眾黨提出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案則主張電視業者必須揭露股權、廣告收入、政府採購標案等,以確保公開透明。洪貞玲也對該提案表示支持,她點出,在現階段,要求新聞頻道資訊透明化有一個更重要的意義,就是監督台灣媒體是否受到中國因素的介入,包括用各種經濟手段影響台灣的主流意見。若要讓台灣新聞台服務民主、提供真實、可信的新聞,新聞台的運作和資金來源就需要攤在陽光下被更多眼睛監督。
國民黨則提出要刪除《衛星廣播電視法》當中與黨政軍相關的罰款條則。過去,「黨政軍退出老三台」是台灣媒體自由的重要里程碑,但時至今日,媒體與黨政軍的關係早已大不同,很多時候媒體的力量甚至大於政府,可以反過頭來利用自身影響力介入政治。因此,洪貞玲表示,現在的台灣既不是威權政府,政府也無法直接經營媒體,固然目前有幾家媒體公司擁有地方政府投資,但若因此而刪除所有與黨政軍罰款有關的條文,並不是很合理。但她也提到,這也是現階段台灣要面臨的媒體民主化困境,要重新界定媒體經營跟政治互動之間的分界。
節目最後,洪貞玲再次肯定在野黨和大眾對於新聞自由的關心,以及NCC要善盡職責的殷殷期待,但她也呼籲,在討論這些新聞監理問題的過程中,可以放淡對於特定個案的目的性,以更宏觀的視角去監理衛星頻道和網路環境,才能推動新聞自由與民主的正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