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勞團提勞基法六大修法方向 盼9月進立院審議

文/公庫實習記者吳桂芳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實施至今40週年,全國各地工會和工運團體共同組成尊嚴勞動修法聯盟,昨(8/1)日於中華電信工會辦公室召開記者會。針對《勞基法》40年來的種種缺失,建議修法條文草案應納入「提高加班費率、恢復七天國定假期、增加退休金、保障工作權、弱勢要保障和提高雇主罰則」等六大訴求。

尊嚴勞動修法聯盟說明,未來將持續與律師、學者專家和各政黨的立院黨團溝通,期盼最快於9月送進立法院審議。

中華電信工會罷工小組研究員姚光祖呼籲,各立院黨團應積極推動修法,讓全國勞工看見各政黨維護勞工權益的決心。

提升加班費率、休假出勤費率 訂定公司盈餘3%作為獎金發放

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理事長王毅翔表示,過去40年內從未提高過加班費率,增添加班費率才能讓勞工薪資跟上物價高漲的速度,同時在缺工的情況下,降低雇主額外聘請人力的成本。他指出為了讓勞工的付出有合理的回報,應修改《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提升加班費率和休假出勤費率,建議將現行制度的平日前兩個小時的加班時數費率從1.34倍提升到2倍,後兩個小時應由1.67倍增加到3倍,同時休息日、國定假日和特別休假的出勤費率也比照提升。

王毅翔說各種加班補償一致化,便於勞工們計算加班和假日的出勤費率,也能避免不同假別和費率所引發的爭議。

除此之外,聯盟也希望修改《勞基法》第32條之1,將現有加班時數「一比一換補休時數」改為按照加班費率計算,同時恢復休息日加班的「擬制工時」,即做1小時算4小時、做5小時算8小時的工時規定。另一方面,王毅翔期望合理分配公司的年度盈餘,將《勞基法》第29條原有規定公司盈餘應發放獎金或紅利,修改為分發全體勞工的金額至少為公司年度盈餘3%;或由工會與公司從優協商,以保障勞工有合理的獎金分配。

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理事長王毅翔(右)

比照日、韓國定假日數 減少勞工的年度總工時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朱梅雪指出,過去政府以軍公教休假一致、中小企業負擔重和轉型正義等理由,將勞工原有的19天國定假日減少7天假。然而,相較鄰近的南韓和日本,台灣勞工的年度總工時不僅更長,國定假日數也比日本16天、南韓15天來得更少。

參考日本透過增訂國定假日來平衡勞工工時、國民生活,聯盟主張修改《勞基法》第37條,假日數不得低於19天,盼恢復原有的7天國定假日,以減少勞工工作時數、增加勞工與家人相處的時間,同時也能降低年度總工時。

聯盟舉例,教師節和行憲紀念日可恢復成國定假日,2016年訂定的言論自由日亦可指定為國定假日,聯盟也建議端午節、中秋節從放假一天改為兩天。

朱梅雪也點出,國民黨和民眾黨在總統大選期間承諾要恢復行憲紀念日、教師節為國定假日。尊嚴勞動修法聯盟呼籲國、眾兩黨應兌現當時的政治承諾。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朱梅雪

刪除舊制退休金基數上限 提升工傷勞工權益

考量到勞工退休年齡延後、物價通膨,朱梅雪認為舊制退休金制度須隨之調整。舊制退休金以基數為計算,「基數」意指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的薪資計算每月平均工資,針對《勞基法》第55條現有對舊制退休金的規定,前十五年給與兩個基數、十五年後給與一個基數,最多以45個基數為限。然而,此規定卻不利於在同一間公司上班超過30年的勞工,工作30年後新增的年資不能再累積成退休金。

因此聯盟建議改為每年都以兩個基數為計算,並取消45個基數上限,以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避免高齡化趨勢下造成晚年照顧不足,引發如今日本「下流老人」的危機。

朱梅雪指出,若是勞工因工傷造成身心障礙、被雇主強制退休,舊制退休金保障勞工享有額外20%的退休金加給,新制卻沒有相對應的保障。於是聯盟建議《勞基法》第55條第2項應增訂因工傷而被強制退休的新制勞工,至少擁有6個月平均工資的保障。

工傷不僅損害勞工的生命安全,勞工在醫療、無法工作期間也可能面臨到相當沉重的經濟壓力。工傷協會理事長李竣凱說明,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2項,若勞工遭遇職災後,在無法工作的醫療期間內,雇主僅按勞工的原領工資予以補償,而非平均工資。李竣凱解釋,原領工資不包含加班費、獎金,但國內勞工常見的薪資結構又相當仰賴加班費才能達到維持生活水平的收入。

姚光祖批評「原領工資是否能夠保障勞工權益,我們是打問號的」,因此建議《勞基法》第59條第2項的原領工資改為平均工資,避免工傷勞工在醫療期間承受更大的經濟重擔。

工傷協會理事長李竣凱

簽署離職同意書應設審閱期 避免雇主在不平等勞雇關係侵害勞工權益

泰洛斯工會理事長張倫忠作為美資跨國企業的員工,希望法令能夠更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權,建議在《勞基法》第20條原先規定的企業併購、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可商定留用之勞工,更改成「勞工全數留用」為原則。同時原雇主應提出經工會同意的契約終止條件,由維持原有年資和勞動條件的留任方案或優離方案從中擇一。

姚光祖舉例,電子業的勞工在實務上常發生雇主以職權、經濟優勢脅迫勞工進入「小房間」,並被要求短時間內簽訂離職同意書,也無法向工會或外界諮詢意見。因此姚光祖希望參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勞基法》第19條增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審閱期條款,讓勞工在簽署離職同意書能諮詢多方意見、有更多反應時間。姚光祖也建議《勞基法》第70條應修改為工作規則送地方政府核備前,先經工會同意,他盼「以工會的力量爭取更大的權利」。

泰洛斯工會理事長張倫忠

TIWA籲雇主不法解雇定期契約工應賠償、刪去責任制額外工作時數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研究員陳容柔分享移工受到的不合理對待,像是移工來台簽訂3年的定期契約,卻經常發生雇主在移工工作2、3個月後任意解雇,雇主僅支付幾千元的資遣費就打發移工。若以移工最低薪資2,7470元、工作時間是7月和8月、兩月工作天數共44天為例,平均工資乘上年資的一半月薪作為資遣費,資遣費約等於1,625元。

對此,陳容柔認為,應修改《勞基法》第17條,若雇主在定期契約前終止合約,須比照原契約年限給予資遣費,以保障定期契約工的權益。同時增訂《勞基法》第17條之3,雇主如果被主管機關判定為違法解雇,須賠償定期契約原本兩倍以上的資遣費,以增加雇主違法解雇的成本。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也建議修改《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要求雇主不僅儲存勞工出勤紀錄五年以上,也需要每個月向勞工提供出勤紀錄,方便雙方確認工時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陳容柔指眾多的國內移工案例顯示,多數移工都不清楚每個月的薪資、加班時數,甚至資方會在勞動檢查時偽造打卡紀錄,製造勞工無超時加班的假象。

陳容柔也建議全面刪除《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工時及責任制」,她強調「勞基法已經是勞權地板了,但是84條之1是勞基法的特例,又是地板中的地板」。《勞基法》原保障勞工每日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勞基法》第84條之1卻開後門,讓工作性質特殊的勞工排除在勞基法既有的工作時數保障之外,造成勞工持續過勞的情況發生。

同時,聯盟指出,實務上已有不少雇主逕自宣稱勞工符合第84條之1中的工作性質特殊的勞工,私自要求員工違反工時相關規定,已嚴重損害勞工權益。陳容柔怒斥「人不夠就多請人,而不是這樣壓榨勞工,降低勞工的工作條件」。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研究員陳容柔

加重雇主懲罰條款 墊高企業違法成本

新高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何政家指出,《勞基法》的漏洞來自於雇主不願遵循法律規定、法條懲處過輕、勞動檢查不夠落實等情形,甚至有雇主將罰則算在營運成本中。何政家批評「罰則太輕就會讓雇主肆無忌憚」,他認為《勞基法》修法時應考量到如何讓雇主願意遵守法律。

為保障勞工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因無法得到工資、加班費、資遣費而造成生活開銷無法負擔,《勞基法》第28條規定雇主每月向勞動部預付約萬分之2.5%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若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保局將會代墊雇主應支付給勞工的費用、向雇主追償,至今勞保局僅追償約18%的款項。對此,聯盟建議增訂《勞基法》第82條之1,要求雇主積欠勞工工資、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或職災補償等累計金額超過100萬元時,應限制出境,以有效提升償還率。

除此之外,聯盟希望讓過勞入刑責,即雇主違反《勞基法》使勞工過勞導致職災應承擔法律責任,易科罰金改為進行社會勞動,避免讓雇主產生有錢能解決一切的心態。為減少雇主屢罰不改的情況,聯盟建議參照酒駕累犯加重刑責的方式,若企業一年違反勞基法兩次以上,企業負責人應接受8小時以上的勞動法治教育,以嚇阻雇主、讓《勞基法》正確落實與執行。

最後,姚光祖表示,修改《勞基法》很難一步到位,尊嚴勞動修法聯盟未來四年將會持續追蹤修法進度做為檢驗各政黨的重大指標。聯盟呼籲執政的民進黨應透過行政部門提出修法草案,國民黨跟民眾黨則應以立法院過半席次優勢積極推動修法,保障全國勞工的權益刻不容緩。

新高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何政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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