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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無薪父親節:銪富漁船遠洋漁工遭強迫無薪工作15個月

文/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 倡議協調委員會、全球勞工正義(Global Labor Justice)、東港印尼海員同鄉聯誼會(FOSPI)、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高雄海星國際移工服務中心(Stella Maris Kaohsiung)、憫研顧問(Humanity Research Consultancy)、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SPA)

原標題:無薪父親節:銪富漁船遠洋漁工遭強迫無薪工作15個月 要求資方全額支付被竊薪資80,850美元和海上強迫勞動賠償金

台灣遠洋漁船「銪富」號上的十位漁工今天與支持的盟友們聚集在一起,抗議他們在該漁船上無薪工作一年多後所經歷的令人震驚的遭遇,這如同知名台劇「八尺門辯護人」(Port of Lies)的真實案例。漁工們在海上航行 15 個月後,最近才剛剛返回台灣,這是一個強迫勞動、苛扣工資和債務拘束的可怕例子。

「我離開台灣是為了養家糊口,但我們現在卻負債累累。我們被欺騙了。我們的合約說我們進港後就會得到薪資,但直到現在我們都還沒拿到應有的報酬。我的親戚和母國的債主以為我已經拿到薪水了,他們會來我家要求退還他們的借款。我感到羞愧。」「銪富」號漁工Herman如上表述,他因為擔心遭到報復所以要求化名。

十名漁工總共被積欠 80,850 美元薪資

這些漁工在惡劣的條件下被困在海上 15 個月,他們的身份證件被沒收,行程被欺騙,而且即使在返回台灣後,也沒有獲得十位漁工估計總共至少 80,850 美元的基本工作工資。工人們反而被告知,他們必須再次返回海上並執行其他的工作,才能獲得已完成工作的報酬。

「我們還沒有收到全額付款,而且仲介不斷改變到底我們何時會收到錢的規則。他們試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我們支付少於我們應得的款項。我們說不!我們在船上完成所有的工作全力以赴,我們要拿回全額工資。」「銪富」號漁工表示。

「當船停靠在薩摩亞時,我請求代理商支付我一個月的工資。但是,她說不。我急需錢,我媽媽生病了,後來過世了。我無能為力,我真的對這些人失去了信任,」Untung 說。

聚集在立法院的漁工和支持的盟友,包括東港印尼海員同鄉聯誼會(FOSPI)、全球勞工正義(Global Labor Justice)、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高雄海星國際移工服務中心(Stella Maris Kaohsiung)、憫研顧問(Humanity Research Consultancy)、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SPA)、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新事社會服務中心、Taiwa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Watch(TTNC Watch),以及來自三位立委洪申翰委員、林淑芬委員、以及沈伯洋委員等國會辦公室——一致要求償還被惡意積欠的工資,以及漁業產業必須要有所改革。

遠洋漁工的權利無法被保障是台灣民主的缺失

「台灣應為亞太地區民主治理和尊重人權的領導國家而感到自豪。然而,當外籍漁工在海上無法保護自己權利時,那就是民主的失敗。政府官員宣稱其「漁業與人權行動計劃」和勞動檢查將有效預防違反台灣法律的行為,但事實並非如此。「銪富」號十位漁工的事件,標誌著各方面的失敗。這些漁工被漁業署、船東、仲介、和最終掌控海鮮產業的各品牌商所辜負。」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施逸翔表示。

就在8月5日週一時,遠洋漁工及盟友致函給行政院農業部漁業署,要求賠償,其中包括拖欠的工資和罰款。

「這實在令人憤怒。沒有人希望自己餐桌上的鮪魚海鮮,是由一群遭受強迫勞動和債務拘束的外籍漁工所捕來的。這些漁工面對難以言喻的虐待風險,因為他們在海上被隔離數月,沒有工資,也沒有與陸地上的人任何聯繫。當權者——政府、海鮮品牌商和漁業產業——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但他們卻從漁工的孤立和剝削中獲利。」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李正新社工督導表示。

積欠薪資應負起民法賠償責任

正新督導補充道:「勞工包含本國籍或是外國籍,因為資方未履行合約規定按時給付薪資,導致積欠勞工薪資而成為債務人,在《民法》中第233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因此我們為這些個案訴求,資方應當負起積欠勞工薪資後,依法給付延遲利息,並對於勞工因為遭欠薪所產生的損害負起賠償責任,而不只是單單協商後歸還薪資。」

長期為外籍移工發聲的立法委員洪申翰表示:「這次發生遠洋漁工薪資遭拖欠15個月的事,辦公室在得知消息後也請漁業署積極處理。漁業署在7月22日例行的檢查中,已發現嚴重積欠薪資的狀況,也在8月2日正式發函要求船主盡速處理積欠薪資與改善漁船安全與衛生狀況。對於船主已涉及違法的狀況,也要求漁業署該開罰就開罰,應積極介入輔導就應立即給予輔導。」

政府應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保護漁工

立法委員沈伯洋也表示:「此次發生的銪富漁船勞動剝削案,就凸顯出幾個問題,首先,是遠洋漁工欠缺有效的聯繫管道,包含與家人聯繫的權利,漁業署應盡力促成所有在台灣遠洋漁船上工作的船員保證使用 Wi-Fi 的權利,並建立有效的申訴機制,確保漁工及時得到補救。其次,漁業署亦應強化遠洋漁船勞動檢查的能量、擴大勞動檢查的範圍,期能將檢查範圍涵括至海外所有取得授權的港口,以確保遠洋漁工的勞動權益受保障。最後,則是究責的問題;政府除應協助受害漁工取回應有的薪資報酬及違約補償外,並應依修正施行後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給予被害人充足的保護,以利追究違法人員的相關責任,並透過刑事的究責,期能杜絕類似的侵權行為再發生。」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強迫勞動十一項指標,從銪富漁船外籍漁工遭遇的經歷,至少符合以下幾項:利用弱勢處境、欺騙、債務拘束、扣留身份文件、扣薪、孤立、虐待的工作與勞動條件、超時加班、恐嚇及威脅,十一項指標,至少有九項符合,表示強迫勞動情況非常嚴重。當然僱主最該被究責,而漁業署並未真正落實、貫徹由僱主直接付薪給漁工,恐怕也是讓這種情況繼續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遠洋漁業多項嚴重強迫勞動問題,並未真正消失,漁業署卻依然准許僱主經由仲介轉匯薪資;更有甚者,至今許多遠洋漁業的薪資,實際上都是由仲介公司先行墊付,之後才由僱主償還的,等於仲介在經營生意的同時,還要同時負擔旗下所有漁工至少三個月的薪資,並協助支付。這種完全不合理的現象,必須立刻停止。」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政策處主任汪英達表示。

全球各大海鮮品牌也應尊重漁工權利

「銪富」號十位漁工的案例,是台灣漁業在強迫勞動狀況下發展一個明顯例子。外籍漁工主要來自印尼,他們的工作條件十分惡劣,經常在海上工作十個月或更長時間,與家人或外界沒有聯繫。這些漁工捕獲的鮪魚供應給世界各地的主要品牌,最終出現在世界各地的餐桌上。「銪富」號十位漁工及其支持者要求立即支付工資,並呼籲產業必須變革,包括讓勞動部介入遠洋漁業,並對不按時支付工人薪資的公司進行處罰。漁工及其盟友希望終止強迫勞動和苛扣工資的現象,而各大品牌商在其供應鏈中,長期以來一直忽視這些現象。

「台灣的外籍漁工要求在所有遠洋漁船上安裝可靠安全的Wi-Fi,以便他們能夠與工會聯繫、以便他們能夠確認工資、申訴虐待行為,並確保他們的勞工和人權獲得保障,並在問題發生之前就獲得解決,而不要只是補救。移工及其家人應得更好的待遇。我們不僅呼籲台灣政府和漁業產業尊重外籍漁工的權利,也呼籲各大品牌要求其供應鏈中的所有船隊也要尊重這項權利。」全球勞工正義副主任Valery Alzaga表示。

Valery Alzaga補充說:「賦予工人在海上和港口為自己伸張的權力,是努力抗爭結束強迫勞動和薪資苛扣的重要一步,而各大品牌在其供應鏈中長期以來忽視了這一點。」「我們今天要求為「銪富」號十位漁工伸張正義,並要求對該漁業產業進行變革,以便更多的漁工在未來的日子、數月和數年裡,都不用再面臨同樣的嚴重虐待。”

主辦單位:「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 倡議協調委員會」成員包括全球勞工正義(Global Labor Justice)、東港印尼海員同鄉聯誼會(FOSPI)、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高雄海星國際移工服務中心(Stella Maris Kaohsiung)、憫研顧問(Humanity Research Consultancy)、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SPA)

聲援:洪申翰立委辦公室、林淑芬立委辦公室、沈伯洋立委辦公室、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新事社會服務中心、Taiwa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Watch(TTNC Watch)

記者會資訊:

時間:2024年8月7日(三)9:00am ~10:00am
地點:立法院研究大樓101會議室(濟南路一段3-1號)

主持人: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
與談人:
銪富號遠洋漁船印尼漁工代表
1. Julkifli Soumena
2. ⁠Feri Rahardjo
3. ⁠Masduki Priyono

Jonathan Parhusip 全球勞工正義海鮮倡議專員
汪英達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政策處主任
李正新 新事社會服務中心社工督導

附件:沈伯洋立法委員發言稿

立法院在去年6月三讀通過了《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全文修正,並在今年1月1日公告施行;而依據美國國務院在今年6月公布的「2024年全球防制人口販運報告」,台灣連續15年名列「第1級」國家,顯示修正施行後的《人口販運防制法》,令台灣政府維持推行防制人口販運的基本政策。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美方在報告中也提及,有關外籍漁工的勞動權益,尤其是遠洋漁工的勞動權益保障,仍有不少改善空間。
此次發生的銪富漁船勞動剝削案,就凸顯出幾個問題,首先,是遠洋漁工欠缺有效的聯繫管道,包含與家人聯繫的權利,漁業署應盡力促成所有在台灣遠洋漁船上工作的船員保證使用 Wi-Fi 的權利,並建立有效的申訴機制,確保漁工及時得到補救。

其次,漁業署亦應強化遠洋漁船勞動檢查的能量、擴大勞動檢查的範圍,期能將檢查範圍涵括至海外所有取得授權的港口,以確保遠洋漁工的勞動權益受保障。
最後,則是究責的問題;政府除應協助受害漁工取回應有的薪資報酬及違約補償外,並應依修正施行後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給予被害人充足的保護,以利追究違法人員的相關責任,並透過刑事的究責,期能杜絕類似的侵權行為再發生。
台灣以人權立國,對於各種侵害人權的行為,不該有任何的縱容,尤其是行政院在去年核定「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1.5版、提出7大因應策略後,更應積極落實,以維護我國的遠洋漁業形象,確保海洋得以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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