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主管機關欠缺性別意識,縱容雇主;性平法修法應開放工會參與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時間:113年8月7日下午2時
地點:臺北市吉林路200巷16號3樓
主辦單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聲援單位:婦女新知基金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臺灣立法院已於100年三讀通過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代表CEDAW已俱備國內法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應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行政院遂修訂警消等多項公務員服儀規範,開放女性警消等公務員職勤時均能自由選擇穿褲裝,然臺灣大部分國籍航空公司仍限制女性空服員上機服勤時只能穿「裙裝」,許多服務業也繼續以不合時宜的服儀規範限制女性受雇者。私部門女性受雇者的性別歧視狀況,並未因CEDAW已俱備國內法效力而得到改善,等同讓私部門女性受雇者成為世界上的二等公民,未能被CEDAW保障。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本會)112年協助多位女性空服員申訴長榮航空,主張穿裙裝、化妝、絲襪和高跟鞋等多項服儀規範,構成性別歧視,然桃園市政府和勞動部竟一再以長榮航空的考量並非性別,駁回申訴。面對嚴重欠缺性別意識的主管機關,本會仿效國際作法,直接對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人權會)陳情,歷時一年,人權會經充分調查後,113年8月2日完成報告,以CEDAW的高度和國際標準,認定國籍航空公司對女性空服員的多項服儀規範構成性別歧視,並直指桃園市政府和勞動部未能參考CEDAW來審查性別歧視,更批判桃園市政府和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沒有積極消除性別歧視、性別平等,建議勞動部應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和制訂服儀指引等規範,以亡羊補牢。

調查報告也載明許多勞動部欠缺性別意識的發言,勞動部更數度以「成本考量」為由,未對國籍航空公司採取積極和嚴格的態度,更顯示勞動部未將性別平等作為核心價值。本會憂懼,在勞動部等主管機關的性別意識,落後CEDAW標準的十餘年間,許多私部門受僱者沒辦法得到合理救濟的處境,更憂懼欠缺性別意識的勞動部,在後續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和制訂服儀指引等規範的過程中,是否會繼續罔顧性平、縱容雇主。是以,本會依據人權會調查報告主張:

一、 性別平等工作法應修法開放工會和性別團體為申訴人,以改善制度性和集體性的性別歧視,勞動部應邀本會和相關團體參與修法過程。

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法條設計,僅具「個體勞動法」之思維,惟個別受雇者因性別而被不利對待時,可進行申訴和救濟,對「職場性別隔離」等集體性的性別歧視,並沒有法律協助管道,導致長榮航空曾發生長達三十年只有女性空服員的光怪陸離現象。更讓私部門女性受雇者要申訴集體性的性別歧視,只能背負更大壓力、以個人名義站出來,也讓具明顯歧視性的服儀規範,不停壓迫女性空服員等私部門女性受雇者。

私部門如違反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不僅個別受雇者可申請勞動檢查,勞動檢查法第33條更明訂工會可申請勞動檢查,並具有陪同勞動檢查等多項權利。故本會主張,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修正,應參考勞動檢查法的法條設計,開放工會和性別團體可作為申訴人,以加速促進職場性別平等的改善。勞動部研擬修法的過程,更應開放工會和性別團體參與,避免欠缺性別意識的勞動部繼續用法條漏洞和不符合CEDAW標準的法條詮釋,來縱容雇主。
二、 人權會調查報告建議,勞動部應依據CEDAW標準制訂服儀等相關指引,讓國籍航空公司和相關服務業遵循,勞動部應邀本會和相關團體參與制訂指引。

針對女性空服員的具體勞動狀況和性別歧視之處境,人權會調查報告同時建議,勞動部應制訂服儀指引,並偕同交通部和相關專家,對裙裝、絲襪、高跟鞋等服儀規範是否影響職業安全和應變能力。

本會主張,性別歧視的服儀規範,不僅存在於航空業,許多服務業也有類似情形,服儀指引及其對職業安全和應變能力之影響,更非勞動部等主管機關坐在辦公室內就可以瞭解,理應邀請本會和相關工會、性別團體參與制訂服儀指引和相關調查。

三、 本會呼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應依人權會調查報告,審理長榮航空性別歧視案件。

本會112年協助多位女性空服員申訴長榮航空,主張穿裙裝、化妝、絲襪和高跟鞋等多項服儀規範,構成性別歧視,然桃園市政府和勞動部竟一再以長榮航空的考量並非性別,駁回申訴。本會日前已上訴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人權會調查報告已建議應以CEDAW為標準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審查性別歧視,本會呼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即應採納人權會調查報告之高度,審查長榮航空性別歧視案件,別再讓早已具備國內法之效力的CEDAW,徒具文字,而對私部門女性受雇者沒有實質保障。

四、 國籍航空公司應修改服儀規範、新增女性空服員褲裝選項,並邀請工會參與研擬。

自本會發起爭取女性空服員可穿褲裝、鬆綁服儀規範,至人權會公布調查報告以來,國籍航空公司不斷以「企業形象」、「成本考量」推託,須等到下一代制服更換,方考慮是否新增女性空服員褲裝選項,繼續落後國際標準(近100%歐美國家、40%亞洲國家航空公司均提供女性空服員褲裝),更讓企業形象淪為性別歧視,令人遺憾。

本會主張,各大國籍航空公司不僅現在就可以開始研擬褲裝制服,且新增女性空服員褲裝選項不代表現行裙裝制服要全面捨棄,各大國籍航空公司均有男性空服員制服,即可開放女性空服員申請穿褲裝制服。其次,具歧視性的服儀規範不只有裙裝制服,強制妝髮、絲襪、高跟鞋等,都是在束縛多元性別表現的服儀規範,國籍航空公司應邀請工會協商,立即研擬修正服儀規範,且鬆綁妝髮、絲襪、高跟鞋等部分,無關下一代制服設計,更不涉及成本,國籍航空公司毫無理由推託。再者,美國華盛頓州人權委員會曾裁定阿拉斯加航空嚴格的二元性別服儀規定是歧視,本會更盼國籍航空公司和其他私部門都能以此為參照,不只女性,包含男性等多元性別氣質和認同,都不應該被落後的服儀規範綁架。

五、 勞動部應制訂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的遴選標準。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目前受雇者碰到性別歧視爭議,係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立的性別平等工作會受理和審定,如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委員會,兩者可合併設置。然以長榮航空空服員申訴性別歧視被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駁回一案觀之,顯見,如果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沒有CEDAW標準的認知,絕大部分的私部門受僱者在第一關申訴時,就可能沒有辦法得到協助,在臺灣工會組織率只有7%的情況下,能像空服員般,由工會協助往上救濟者極少,如不能改革性別平等工作會的水準,人權會和行政院的性平願景再高,都難以在臺灣社會落實,故本會強烈主張,勞動部應制訂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的遴選標準,不能讓欠缺性別意識者掌握審理性別歧視的權力。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孫語謙聲援本會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認定國籍航空公司服儀規範構成CEDAW所禁止的性別歧視,其實是直接打臉桃園市政府和勞動部性工會的裁定,人權會報告更是直接指出,現行中央或地方政府在執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歧視認定時,根本沒有參照CEDAW規定和解釋,我們認為,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桃園市政府性工會才會認為長榮航空公司在空服裙裝等服儀規定、男女性皮鞋補助差異、以及未請生理假等假別可以加分的規定,居然沒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構成性別歧視,因此,我們要在這裡公開呼籲,桃園市政府應該儘快依照人權會報告的結論與建議,明確將CEDAW規範及解釋當成是桃園市政府性工會認定是否有性別歧視的標準。

其次,其實早在2001年,台北市政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就曾經對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要求女性員工不得著褲裝上班」做出就業歧視、性別歧視的認定,因此,桃園市政府的裁定,其實不只違反聯合國公約,甚至連國內其他直轄市的標準都達不到,落後台北市20年,因此,我們也希望,桃園市政府要藉此機會,嚴格審視桃市府性別工作平等會委員的遴選標準,讓真正有CEDAW公約視野,又有基層工會或勞工實務經驗的人,成為桃市府的性工會委員,才更能避免裁定脫離現實且違反CEDAW公約的問題。

最後,我們要強調,關於服儀規範造成的實質性別差異,包括隱性成本、工時、和相應的強化性別刻板印象問題,其實不只在空服員身上,也不只發生在航空業當中,我國整體服務業,比方說金融業、銀行業或甚至零售業等,也有很多是到現在都還有明確性別分化且有歧視疑慮的服儀規範,因此,我們也要在此呼籲行政院性平處和勞動部等政府機關,儘快依照人權會報告建議,訂定企業服儀規範的指導原則,並在制定過程中納入工會和基層勞工的意見。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