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有關光電業者將舉辦彰化縣芳苑鄉600公頃國有土地設置地面型光電說明會一事,本會指出,現行法規要設置地面型光電只有以下兩種申請路徑:
1.依農業容許辦法29條、30條申請設置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下稱容許型),依現行法規容許型目前僅限漁電共生、不利耕作等區位得申請設置。
2.依農發條例及區域計畫法申請地目或分區變更型綠能設施(下稱變更型)。依現行法規,欲於農牧用地申請變更型綠能設施,目前僅以各縣市國土計畫指認優先發展綠能設施區位,或109年以前已取得台電併聯審查同意者為限。
經本會了解,本案系爭600餘公頃國有土地,應非位於上開兩類可申請設置地面型光電之區位。
本會認為,依現行法規,本案廠商可合法設置地面型光電的可行性微乎其微。國有財產署未妥善衡量該區位申請設置綠能設施計畫之可行性,以及該地長期有世耕農承租耕作之事實,率爾同意提供業者申請開發並收取高額保證金,實屬徒然製造地方鄉親擔憂困擾。
本會呼籲財政部應命國產署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撤銷本案相關同意書,退回廠商保證金,並全面檢討目前已核發提供申請綠能設施開發同意書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