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大漢技術學院惡性停辦事件自2月爆發,短短不到半年的時間,教育部就火速核定停辦,令人感到荒謬。在過去這段期間,大漢技術學院遭揭露違法挪用校產,還發生為了強行闖關校務會議,而解除學務長職務的違法行徑。但教育部一直以「尚未收到停辦計畫」而逃避其作為教育主管機關的職責。直到6月12日教育部收到停辦計畫後,教育部卻又完全不顧已發生的爭議,火速通過私校諮詢會,並核定停辦。實務上,8月份已經算是新的學年度,教育部卻在新學年度已經開始之後,還核定當年度就停招,甚至是在停辦計畫尚未進入私校諮詢會時,就放任校方自行停招碩士班等學制。大漢為違法行逕,以及教育部護航大漢的決心,為我們完美詮釋了國文課本中所說的「上下交相賊」。
看大漢過去的校史,就會發現當前大漢的董事長廖繼誠先生,就是在民國83年透過教育部的「仲介」,以數億元(但實際上並沒有全額兌現)的資金「入主取得」數十億元的校產校地,組成新的董事會。身為當年的「仲介」,也難怪教育部會為了護航大漢技術學院董事會,而不惜全面棄守監督之職責,售後服務可說是相當到位。
即使教育部聲稱會保障學生權益,但事實上現在核定大漢今年停招、明年停辦,就註定了學生受教權必定受到傷害。除了今年已經報考,卻突然被校方片面取消並強制退費的碩班考生,還有現在正在就讀,未來將被強制轉學的在學生。在教育資源本就相對不足的東台灣,學生難以就近轉學至相同科系,且相當多學生都是在職進修,若要轉學至其他縣市,增加的花費又豈是區區一學期1.5萬的補助可以彌補?教育部所稱的輔導轉學,根據過去的經驗,其實就是強制輟學,剝奪學生原校畢業的權利。
停辦計畫中號稱優於退場條例的慰助金,實際上也不能掩蓋教師失去至少兩年的工作權以及薪資(若根據退場條例,需有至少兩年改善期)。況且,自103年以來,大漢技術學院片面刪減教師學術研究費,這十年間教師因此被迫「貢獻」給學校的薪資,又豈是慰助金可以一筆勾消?事實上,大漢技術學院可以經營至今,靠的都是教職員的貢獻,而董事會卻不知感恩,反而急於將教師趕走。工會更合理懷疑,是董事會在幕後指使校長等人做出打壓工會活動的鷹犬行為。
教育部及校方聲稱其退場方案「優於退場條例」,實際上只是在欺騙社會大眾。我們分別比較校長在3月28日公開信中所述的方案及私校退場條例規定(附件一),在各種權益及公益性的差別。可以發現,校方提出的退場方案,對於教師的工作權、慰助金數額,以及學生權益保障等各方面條件都較差,並非其宣稱的優於退場條例。更荒謬的事是,已經到了教育部核定的這一刻,大漢的師生都無法得知停辦計畫的內容。高教工會依法向校方提出團體協約協商,並多次要求校方提供停辦計畫(為協商必要資料),卻遭到校方無理拒絕。試問,沒有師生參與、監督的停辦計畫;一個對教師、學生、工會及社會大眾都鬼祟隱瞞的停辦計畫,要如何讓人相信可以保障師生權益?要如何讓人相信大漢董事會與教育部沒有聯手出賣大漢的教職員生?
對於中止正在進行的113學年度招生所導致考生權益受損問題,教育部技職司副司長柯今尉竟對媒體表示「考生可以去報考他校,權益不受影響」。如此荒唐之言論竟出自教育部官員,令人匪夷所思!不知教育部是否誤以為自己是在經營連鎖便利商店,去哪一家門市都一樣?更重要的是,教育是屬於具有高度公共性的事業,教育部現在核定大漢的停招,實際上就是在告訴大眾,教育部已經棄守高教公共性,無視東台灣教育資源的分配與公平,更是將教職員生的權益視為無物,主動迎合財團惡性經營學校的不正行為。
高教工會大漢分部召集人陳建宏老師表示,大漢技術學院113年度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日間部63名(碩士班36+日四技27)、進修部240名(進四技74+進二技104+進二專62),提供花蓮民眾唯一技職進修部學制之進修機會。教育部一手遮天,只對日間部四技招生回答問題,隱瞞花蓮在地工作者將無進修管道之殘忍事實。
高教工會再次重申,退場條例是經過立法通過,理應取代私校法關於退場的規定。然而教育部卻自行曲解,容許私校依私校法退場,以免去教育部維護教育資源公共性的責任。實際上,教育部是有能力也有義務推動公私校合併,或是要求大漢的校產校地必須歸還給公眾,並重新投入公共事業使用,而非放任公共教育資源變成財團的私產。但教育部卻選擇縱容私校財團法人故意將學校辦倒,清空教職員生,並改辦其他事業牟利。
大漢技術學院此例一開,形同架空私校退場條例,將進一步侵蝕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後患無窮。高教工會將持續要求教育部負起維護高教公共性的責任,並且嚴防校方惡意逼退教師、粗暴趕走學生的行為。對於大漢董事會及校方的違法行徑,高教工會也會繼續追究,不容禿鷹財團及其鷹犬繼續破壞高教環境。
附件一:大漢停辦計畫與私校退場條例各方面標準比較
項目 | 大漢校方方案(依照私校法) | 私校退場條例 |
停招及停辦日期 | 改善期:0年
停招日:113.7.31(113學年) 停辦日:114.7.31(114學年) |
改善期:2年
自專輔後若無法改善才停招停辦 停招日:115.7.31(115學年) 停辦日:116.7.31(116學年) |
是否有兩年改善期,影響到教師整整兩年的工作權。也會影響到學生是否可以原校畢業。 | ||
董事會 | 不用重組。 | 專案輔導期: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學者專家一人擔任監察人。
正式停招: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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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退場條例標準,私校退場從專案輔導期就會有教職員生擔任董事,藉由這個機制,教職員生可以參與學校的決策與改善;更為重要的是,學校到底有沒有辦法辦下去,不再是原有董事會自己說的算,學校的運作,特別是財務狀況可以得到透明的監督。到了正式停招更是依法要全面重組董事會,由公益董事接管,並處理將校產歸公的後續問題。杜絕了私人財團侵蝕、掠奪校產的計謀。 | ||
停辦至解散期間 | 3年 | 2個月 |
剩餘校產歸屬 | 可改辦其他事業,或將剩餘校產捐贈歸屬於非營利法人。 | 需歸於中央或地方政府、退場基金以及公立學校。 |
大漢試圖依照私校法退場,目前於停辦後有三年的時間可以改辦其他事業。若是改辦不順利,還可將剩餘校產捐贈予非營利法人。這不但留給學校法人侵佔校產改辦牟利的空間,也讓掏空校產成為可能。例如,大漢學校財團法人,就可以將校產捐贈予由同一批人掌握的大漢工商文教基金會,形同左手捐給右手。相對而言,若要捍衛校產公共性,依照退場條例標準,若停辦後應當盡速解散並將校產捐贈予政府重新規劃使用,而不容校產閒置或流入私人。 | ||
教職員資遣慰助金 | 按任職大漢技術學院服務年資計給,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以最後在職薪資計算,最高發給12個月之資遣慰助金。 | 按99年1月1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無最高發給限制 |
表象上,大漢停辦計畫的資遣慰助金似乎優於退場條例標準,但實際上,大漢的教師幾乎都具有「退休」資格,為了領取公保年金能依據超額年金率而非基本年金率,故不會選擇年金條件較差的「資遣」,也就無法領取到資遣慰助金。所以以下的退休慰助金才是重點。 | ||
教職員退休慰助金 | 「按99年1月1日以後退撫新制年資計給,每滿1年發給0.5個月。最高發給6個月之優退慰助金」
年資x0.5x最後薪資。
另加1-3個月的慰助金。 (領取最高慰助金者中,如年齡為55~60歲者另加發1個月慰助金,50~55歲以下者另加發2個月慰助金,50歲以下者另加發3個月慰助金) 最高可拿6+1~3個月 |
「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但實務上退休慰助金的條件並不會差於資遣慰助金,所以計算方式依然是年資x0.5x最後薪資。 無最高六個月的限制。
年資計算最大的差異在於,根據退場條例,須先經過兩年的改善期,若無法改善才會停照停辦。 以大漢的例子,至少會經營到115.7.31才停招,116.7.31停辦。這樣退休慰助金是: 17.5年資(99.1.1~106.7.31) x 0.5=8.79個月。 |
比較兩者,可以發現校方的方案自定了上限6個月,且剝奪了教師至少兩年的工作薪資以及年資。雖然校方的方案最高可以拿到6+3的月,但大漢的老師大多僅符合6+1=7個月。而按照退場條例的狀況下,則可以領到8.79個月。 | ||
學生
助學金 |
「114學年度停辦前仍在學學生,對於有轉學意願者,學校辦理轉學宣講座談,並以花蓮縣或鄰近縣市學校為主,輔導直到轉學完成;並補助每人每學期1萬5,000元,以補貼至應屆畢業前之交通及住宿等費用」 | 「前項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
校方表示要補助每學期1.5萬元直到畢業,但實際上被迫轉學而額外增加的費用遠不止於此。包含交通、住宿、學分重修等等的費用,都不是每學期1.5萬可以解決的。
若是按照退場條例,因為有兩年改善期,現在在學的學生都可以原校畢業。就不會有被迫轉學的問題,即使是需要轉學,本就有規定應予以補助。 |
註:由於教育部及大漢校方拒絕提供完整停辦計畫,此表是根據3月28日校長林岳輝發出之公開信內容製作。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